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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①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一位伟大的社会学家,是继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德国又一位才华横溢的思想家。他被称为是“现代社会学领域里个人影响最大的一位学者”。②韦伯继承和发展了孔德和斯宾塞创立的社会学,最先尝试建立系统的法社会学。他明确指出,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理论的中心问题。韦伯的法社会学主要体现在他的代表作《经济与社会》这部被称为“社会学巨著”中。③在《经济与社会》这部著作的第一部分,韦伯阐述了理想类型的体系,其中,统治的类型情况集中地表达了韦伯关于统治类型的学说。在今天,重温韦伯关于统治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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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理论中的官僚制作为法理型统治的代表形式,不但要求个人服从其规定,更要求个人将其规定的内容接受为“合理的”。当个人无法接受规范的“合理性”或者规范的目的的时候,服从的要求便侵犯了个人的自由。韦伯认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被官僚制制度化,到那时,便没有个人自由存在的空间。这是因为韦伯把个人对规范背后的价值的接受作为自由的前提。最后,本文将指出韦伯对解决这一难题无能为力的原因在于他把自由主义文化的衰落作为现实予以接受,而拒绝采取非自由主义的手段去予以维护,以至于他无法想象祛魅的世界中个人如何能服从规范却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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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韦伯论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入手,简单介绍了韦伯形式理性化思想,并简要分析了韦伯区分的四种法律理想型态,进而对其法律形式理性化思想引发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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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政治著述是现代政治理论的典范,对当代世界政治和法律理论研究具有划定问题史的意义.施密特脱离韦伯政治理论的体系与前提,极端化地推演了韦伯的决断主义与克里斯玛型领袖民主等范畴,为纳粹极权体制的极端价值相对主义进行辩护,与韦伯政治著述的根本价值关切严重对立.哈贝马斯既反思了韦伯民主理论的规范性真空这一缺陷,又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与理性化铁笼困境的诊断,致力于批判与根除纳粹德国非理性思想传统的影响,并以商谈理论重构了自由、民主和法治的规范性基础,为填补韦伯的规范性真空作出了贡献.以哈贝马斯提出的思想史问题为切入点,阐释韦伯民主理论的总体问题意识与内在价值链条,分析施密特与韦伯理论的外在联系与根本差异,能清晰呈现关于现代民主的经典思想形态及其内在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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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63-70
韦伯关于权力的定义有重要意义,但是,它不能也不会终结权力问题的讨论。韦伯的定义对于人们认识法律权力现象有很大的影响。就法律权力而言,无论是霍菲尔德还是哈特都提出了重要的认识,而他们的认识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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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新解读与韦伯旧论的颠覆——《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评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台湾大学社会学系的林端教授于2003年出版的《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一书全面系统地批判了韦伯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论断。该书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了韦伯比较社会学里二元对立的理想型比较的局限;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则结合学界对清代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看法存在误解与局限。在此基础上,林端教授认为,若要深刻理解中国法律传统,关键在于把握体现于其中的“多值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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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韦伯是社会分层理论的重要奠基人,这之后的绝大多数社会分层理论家所作的努力只不过是或者重构或者拒绝他们的社会分层思想。通过梳理马克思和韦伯的社会学相关思想,比较他们的在社会分层理论在观察视角、方法论,分析的原则等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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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的《儒教与道教》是他宗教社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韦伯分析了中国社会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的物质及精神因素,从宗教的角度看中国的资本主义脉络,通过宗教思想和经济行为的互动研究,得出了是中国的宗教伦理尤其是儒家伦理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的结论。本文将通过对韦伯《儒教与道教》的分析,来了解韦伯眼中的中国资本主义以及不得发展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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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学者看来,韦伯关于司法理性化的研究在实践和理论两个向度上都是可质疑的。在实践向度上,现代司法不是韦伯所说的纯粹的形式理性司法;在理论向度上,韦伯的整体理性观在根本上受限于其“自我指涉”的困境,这使得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表现出其整体理性观的内在统一性。基于对中美两国现代司法实践的分析,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展现和解释现代司法中多元理性共存的格局。“中庸理性”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知识传统的、整体式的、能够有效整合与重塑韦伯整体理性观的“二阶观察”框架。基于“中庸理性”,韦伯的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和实用理性概念在现代司法视阈下可以得到重塑和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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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以法律移植为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论法律的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以法律移植为例谢鹏程韦伯(MaxWeber)的社会学理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分析工具,有待于我们去开发和利用;同时,误用和不用的情况也不少。笔者根据自己对韦伯的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概念的理解,尝试着对其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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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从韦伯到亨廷顿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从韦伯到亨廷顿的启示俞荣根一马克斯·韦伯的名字早在本世纪20年代就传人中国了。事隔半个多世纪后,80年代中后期,中国又掀起了一阵子韦伯热。凡读过他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和《中国宗教:儒教与道教》的人,不得不为他那渊博的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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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2):19-29
上世纪初,韦伯提出并论证了韦伯命题——中国司法属于非形式主义的卡迪司法。近百年以后,中国大陆就这一命题的真伪进行了长达10多年的高水准学术论辩。如果正确理解了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概念——理想类型——及其衍生的卡迪司法的真谛,并运用整体的观念来评价中国司法,则韦伯命题的成立是无可置疑的,否定论者所列举的实证材料,并不是韦伯立论的基点。韦伯命题之争有复杂的时代背景,它的背后涉及法律文化是否存在普适性价值、不同时空中的法律文化是否存在可比性、如何客观认知和理性对待本族法律文化传统、法律现代化是否可欲及其价值取向等重大的法理问题,特别是对形式主义司法的认知与评价这一重大的司法哲学问题。这些与中国司法未来走向息息相关的时代性问题都值得法学界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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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在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中可谓是一个核心概念,韦伯正是以西方特有的理性化为角度和发展脉络,历史性考察了西方,以及比较性研究了中国,从而串联成一个壮观丰富的整体。并揭示了以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为特征的现代社会未来发展趋势。本文力图利用有限的知识结合韦伯的其他社会学思想,寻求对理性化理论一个整体系统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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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类型”是韦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核心概念。所谓理想类型是指对某种特定社会现象的本质属性加以集中的理性构造。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就是通过事物的可能性来认识事物的现实性,是为了更好地透视事物实在的因果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主观建构。韦伯这种类型学研究方法,深刻地影响了我国学术界。我国研究法制现代化问题的著名学者公丕祥教授在北大的一次学术演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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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韦伯视中国传统法律为“卡迪司法”的论述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持久争论。学界对韦伯观点的回应大致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但都是用史学的方法检验韦伯的结论,因此存在偏差。“卡迪司法”论断并非韦伯著作的核心,且韦伯本’人对此结论也持保守态度。而这一边缘性论断之所以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强烈回应,一方面源于当代知识分子面对西方现代法治文明与传统礼法文明之间巨大差异而产生的知识困境和矛盾心态;另一方面源于对于韦伯的误解。“卡迪司法”论断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构建,其目的是为了彰显西方法律独特的形式理性特征,它不完全符合真实的历史,也很难进行历史检验。既有的讨论陷入对于历史细节的纠结之中,混淆了法律史的方法与社会学的方法,没有真正理解韦伯。因此我们无须拘泥于韦伯“卡迪司法”的结论,而应该更关注方法背后的旨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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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韦伯以现代社会科学的视角对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议题进行研究后,他对当下正当性等同于合法性的陈述几乎成了我们研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出发点,不论是反对还是赞同。但是,在韦伯的合法性理论中,作为正当性的合法性存在两种意涵,一种是与价值无涉的经验陈述;一种是与价值判断相关的倾向和论证。正是在对经验现象批驳的基础上,韦伯论证了法制型支配和领袖民主相配合下作为正当性的合法性之可能条件。当我们正本清源,对韦伯的合法性理论进行再认识,或许会产生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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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视阈中的"理性铁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隐喻,也是理解韦伯整体社会理论的关键概念.在法律政治领域中,理性铁笼具体表现为科层官僚制的两面性与形式理性法基础上的现代法治的困境.韦伯处于一个社会断裂式转型的时代,但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断裂性似乎更为显著,此时重新回顾并深度发掘韦伯的理论,似乎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