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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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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钭晓东教授的<论环境法功能之进化>是对环境法功能研究的首创之作.其以生态文明发展与法律进化的互动为基轴,从环境法功能为何进化、如何进化、进化后何以运行三层面展开,注重整体与部分的结合、经验分析与规范研究结合、自治与规制结合,层次井然,逻辑严密.建构基于理性但超越理性的多元主义环境法功能进化体系,因包容性而具极强解释力,提出环境法功能进化三层次催人深思.  相似文献   

2.
钭晓东 《河北法学》2008,26(3):77-85
法律作为社会变迁的产物,其规范变迁与功能的进化必然受深层的文明演进因素的影响。对环境法而言,"人定胜天、天人合一、资源有限、同质同源"的理念变迁,促成了环境法之法律规则运行模式的四层次演进:环境破坏规制规则的缺位、环境破坏规制规则的填补、利益限制性规则的注重、利益促进性规则的引入"。而环境法之功能也在环境法律规则运行模式的层递演进中得到进化。  相似文献   

3.
曹明德 《法学论坛》2007,22(2):9-11
一、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存是环境法的目标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具有定纷止争之功用.环境法也不例外,是用以调整涉及环境、自然资源领域的社会关系,其目标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存,这也是环境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4.
逄海峰 《法制与社会》2012,(27):274-275
生态文明的演进及生态危机对法律的利益调整机制及其功能提出了更深层要求.本文主要针对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与企业的环境责任分析进行了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5.
分配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利益分配是法律制度分配功能的最核心部分。在物质文明基本满足甚至极大化丰富之后,人类显示出了对生态文明的积极追求倾向,世界进入了所谓的环境时代。环境时代的秩序意蕴两层含义,即人类与自然生态的秩序和人域社会内部的环境社会秩序,环境时代的秩序型构同样需要法律制度功能的充分彰显。文章认为,环境利益分配是环境法学的基础性规范关怀,通过环境法的环境利益公正合理分配,需要公民社会的充分养成与理性交往话语平台的有效建构,在此基础上,通过环境利益分配的环境立法、环境利益分配的环境法律制度结构和环境利益分配的环境法律实现等层面来达成环境法的环境利益分配功能。  相似文献   

6.
环境法产生和兴起于环境危机的时代,在法律领域承载着应对环境危机的历史使命。环境法的基本品格和历史使命决定了环境法成为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的首要法律部门。以生态文明为基本理念,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环境法呈现出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追求。作为环境法的核心价值,环境法的正义追求表现为多面的正义,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人际正义。环境法的正义追求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终极目的,这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7.
中国环境法中的软法现象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软法在中国环境法领域大量存在,并且呈现不断发展、增长的态势,它配合着由国家法构成的硬法机制,分别和共同发挥调整环境领域社会关系的功能.本文阐述了软法在中国环境法中的存在形式,以及迅速发展的原因,肯定了软法的存在是为了满足环境之治现实的需要,并且进一步对软法的作用进行了客观评析,提出中国环境法要充分发挥和利用软法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就必须通过对环境软法的创制和实施进行规范研究,全面提升环境软法的理性精神,从而全面实现环境法治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的新要求,对现有的法律理念与实施机制提出了严峻挑战。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要求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法律上必须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确定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的顺序。环境法在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方面肩负着使命与责任。《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在回应生态文明建设新需求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但还需要进一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健全综合决策的环境法机制。  相似文献   

9.
在生态文明社会背景下,环境利益亟待纳入法律保障范围,以确保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若想实现对环境利益的全面保障,有赖于整个法律体系即宪法、环境法以及其他传统部门法的有效的分工、配合,其中环境法是以保障环境利益为其根本追求的独立的部门法。为法律所保障的环境利益分为"强保障环境利益"与"弱保障环境利益",构建生态文明社会既要关注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以及相应的环境义务对"强保障环境利益"的保障,也要关注对"弱保障环境利益"保障机制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客观地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正确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正确适用环境法律规范的基本前提。本文从传统法学理论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基本学说入手 ,通过对环境法调整对象基本特征的分析和对环境社会关系同人与自然关系之联结及其辩证关系的探析 ,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环境法认识论上的四个“风向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印 《河北法学》2012,30(2):81-90
法学界尤其是环境法学界在对环境法的基本目标、逻辑基础、基本定位、价值追求这四个方面的认识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即:环境法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标的法,还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法?是以权力为逻辑基点构建的法,还是以权利为逻辑基点构建的法?是只以当代人的利益为本位的法,还是也包括以未来世代人的利益为本位的法?是以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为核心价值观的法,还是以生态利益整体主义为核心价值观的法,还是以相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兼顾生态整体利益为核心价值观的法?尽管目前世界环境保护活动带有社会实验的性质,但这四个认识上的分歧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环境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或路径,因而成为影响或决定环境法未来发展方向或路径的四个“风向标”.就这四个“风向标”而言,环境法应该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基本目标的法、以公民环境权为逻辑基点构建起来的法、以当代与未来世代人的利益为本位的法以及以相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兼顾生态整体利益为核心价值观的法.  相似文献   

12.
在社会转型中,我国环境法就必须在实践方式上实现自觉地更新与转换.中国环境法治应该在以下方面实现创新:借助利益引导机制调整人的生态行为;通过利益补偿机制来实现环境治理;通过自然物权利保护机制实现"生物圈的团结";通过克制有害于生态的需求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乡土文明的功用,减少环境污染.  相似文献   

13.
理论基础的薄弱是现行环境法存在缺陷之根源;要改进现有的环境法,使之能适应时代的需要,首先应丰富和完善环境法的法理学基础;主要是树立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赋予公民环境权作为保护环境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14.
邓禾  韩卫平 《法学评论》2013,(5):109-115
生态利益是指生态系统对人类非物质性需求的满足的利益。作为环境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利益具有公共性、非物质性、区域性和叠加性等特征。法学对生态问题关注的核心是生态利益,生态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和调整。明确生态利益的涵义,确认其在法学中的核心地位,有利于在学术共同体内形成一致的话语体系,使环境法学研究向着共同的方向努力,回归环境法对生态利益的衡平功能。  相似文献   

15.
按照庞德利益理论的观点,文明就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在当代社会,人类对于文明的维系主要依赖于法律,而法律则主要通过对利益的"承认—选择—保护"来推动文明的发展。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式,其特点就在于其对于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环境利益能够进行系统的识别和保护。生态文明中的环境利益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环境法应当通过多种权利、义务以及权力的路径来实现对环境利益的保护,进而推动生态文明的建立。  相似文献   

16.
论环境法的自然观及理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法的自然观是建基于对自然属性的判断之上。自然的属性不仅局限于经济性 ,而应是经济性、生态性、精神性的综合。环境法的理念之根在于自然的三种属性 ;环境法的理念之具体表现在于九个范畴 :节制 ,持续 ,公平 ,生命 ,和谐 ,朴质 ,精神 ,仁爱 ,情性。正是有了对自然属性的新观念 ,才使得环境法呈现出不同于民法等其他法的气质 ,并且 ,环境法中出现了“伦理回归”的洪流。  相似文献   

17.
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促使人类反思工业文明行为,从而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任务。本文从法理之维度来探讨生态文明建设,即从生态伦理观、环境法的价值排序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三个方面进行了思考,以期为生态文明建设尽一份责任。  相似文献   

18.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应然与实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环境伦理并不能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提供充足的论据 ,而且在现实法律形态下也存在诸多障碍。学界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分歧 ,根本上渊源于对“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建构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人类进入生态文明阶段 ,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或环境资源法均不能完全适应生态时代的社会要求 ,生态法应运而生 ,开始全面取代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或环境资源法。生态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生态性、特殊性等特点 ,其构成要素包括生态法律关系的主体、生态法律关系的内容、生态法律关系的客体。  相似文献   

20.
利益分析方法是公共政策的基本分析法。政策的调整实际上也是利益的调整。土地流转涉及到农民的土地利益,土地流转政策的核心是平衡农民与政府的利益关系,土地流转不能靠行政手段,而要以增进农民利益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注重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利益的诱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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