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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契合修复性司法理念,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品格以及适应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司法实践在认定涉罪未成年人“悔罪表现”时往往以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表现来推定其主观认罪、悔罪的心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而且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考察体系。为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对涉罪未成年人“悔罪表现”的认定应当采用全面、动态认定的路径,包括考量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的具体表现;并辅之以建立科学合理监督考察体系,包括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日常监督考察工作,优化监督考察期限的设置,实现帮教活动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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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数不典型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一、罪数研究的意义 数罪应并罚,一罪不并罚。这是法制常规。“数罪”(实是或形似)不并罚,是常规之外的特例。作为“数罪”不并罚的基本理由的“罪之并合”便是刑法中罪数问题研究的中心。关于罪的并合,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分则中有规定,如惯犯,而总则没有规定。有些外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均有规定。德国刑法典总则第52条(1)规定:“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刑法法规,或者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刑法法规的,只判处一个刑罚。”前半句指的是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后半句主要指的是连续犯。日本刑法总则第54条规定“想象竟合,牵连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或者犯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时,以其最重之刑处断。”美国《模范刑法典》(1962年公布)总则第1节07条关于“定罪限制”(实为罪之并合)规定了几种情形:(1)一罪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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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见危不救”的情况频频发生,强烈的震撼着人们的心灵,许多国外立法都对“见危不救罪”做出了规定,我国尚无关于“见危不救罪”的规定,只是道德层面上的评价。在人类道德逐渐缺失,社会正义冷漠麻木的情形下。关于‘见危不救”的道德谴责,屡屡显得苍白无力。此时,法律介入无疑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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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罪名确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此罪名上看,似乎本罪的犯罪对象即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的对象为“刑事案件”是没有疑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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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现行刑法对此情形作了修改,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表明今后对这种情形不再以贪污罪认定,而是直接定为挪用公款罪,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重罪情节。但对此处“不退还”之含义,法无新的规定及解释。1989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不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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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为免死罪,李培英曾意图通过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立功减刑的路子。对于这样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案件,其上诉至二审法院的惟一目的就是希望免死罪。李培英的律师也为其辩护,理由是其为首都机场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应该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这里面就涉及到“功可抵罪”和“功不抵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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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涉及“原案”犯罪人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如果“原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依法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消灭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仍然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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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在此之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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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本规定不难看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从本罪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危害结果方面对行贿罪的立法制度作一简要探讨,使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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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确立了偷税罪、抗税罪、妨碍追缴欠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10余种罪名。但是关于纳税中“不申报”行为的定性,刑法却未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致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问题观点不一,认识混乱。不申报纳税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它造成国家税款的巨大流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从法律角度,尤其从刑法角度对这~现象加以分析,对于统一认识,正确适用法律,遏制税款流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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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规定的行为,由于达不到不法或责任的程度、不符合犯罪构成而出罪。但书出罪既不同于达不到不法或责任程度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不是犯罪”型的出罪,也不同于具备不法和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已符合犯罪构成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归为无罪”型的出罪。判断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是否属于但书,应以但书出罪的性质为依据,以出罪事由是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实质内涵为标准,而不需考虑是否采取了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相同或相似的表述。完善司法解释中但书规范的基本思路是,剔除疑似的但书规范、规范真正的但书表述、拆分混杂的但书条款、增设必要的但书规定,从而建构多元化、开放性的但书出罪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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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阐述了联合国人权公约中“不强迫自证其罪”规定的意义 ,分析了强迫自证其罪的构成 ,提出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后果分为 :国家责任、实施者责任和取得证据的排除。文章分析了目前在我国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困难 ,同时也指出了这方面存在的有利条件。作者认为 ,在我国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能一步到位 ,而需要逐步实现 ,并就此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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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豫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4(5):17-20
侵占遗忘物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种罪。笔者通过对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对比,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不应该是“遗忘物”而应该是“遗失物”。文章在对该罪侵占行为的过程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对该罪的认定必须以民法上的遗失物拾得制度为依据,该罪与遗失物拾得制度联系甚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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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言,判断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依法应当移交”不仅要依据刑法,而且还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成为本罪的主体,建议对其基本的犯罪构成删除“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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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徇私舞弊罪的法律难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有关向私舞弊犯罪的罪名中,有5个涉及到“前提罪”的认定问题,即枉法追诉裁判罪、打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于逃避处罚罪。所谓“前提罪”,实践中又叫“原罪”,是认定一些河私舞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刑法规定这些罪名的询私舞弊犯罪以‘“前提罪”为构成条件,但未规定这些“前提罪”要认定到什么程度本罪才能成).是有证据证明有“前提罪”,还是要经法院判决有“前提罪”,询私舞弊犯罪才能成立?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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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月10日《华商报》报道,西安青年梁某等见义勇为,与持刀行窃的数名小偷搏斗,其中一名倒在血泊中。当时附近店铺以及候车的群众包括国家官员上百人围观,但无一人伸手援助。在国外,不少国家在刑法中规定了“见危不救罪”,如美国、俄罗斯、德国等,我国关于规定“见危不救罪”的呼吁也是此起彼伏。应该看到,“见危不救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刑事法的反面激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