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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的大革命——再论实质证据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质证据观引发的证据学的大革命,这场大革命的内容包括:以“两论”为基础的学科新体系应运而生;明确了证据学的A、B、C;新建了证据资料的理论;新建了证据效力的理论;提出了证明的构成理论;研究了证明的基本形式;新建了证明的方法体系;新建了全面的证责体系;新建了一系列原则和规则;建立了证明原则的基本理解,提出了实事求是七项原则;确立了实质真实观,新建了实质真实标准;提出了创立新证据制度的初步构想。这一切使我国证据学的面貌焕然一新。这场大革命的终极目标,是要将证据学打造成社会科学中最伟大的学科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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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是证据能力问题不是证据的性质问题;经验、逻辑方法,是证据的判断问题,不诉讼证明的基本方法问题;证据法价值基础,是防止错案、保障权利,而不是准确、公正、和谐、效率;证据学研究基点,是法律事实而不是所有的历史事实,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历史事实,也可以是未来事实(事件);证据法,应当是以诉讼标的事实等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为规范对象的诉讼证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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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任何形式的证据中都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的观点,认为有人的主观因素是人的认识,并不是证据.本文也研究了"证明标准的趋势应是理性和主观的融合",其适用必然"烙上主观性、内在性和易变性的特点"的观点,认为"融合"也好,"特点"也好,都是自由心证的弱点和弊端,无需追求.本文着重论述了创立实质证据观的过程,指出实质证据观最先孕育于苏联,但最终诞生于中国.<证据法学新论>一书确立了实质证据观及其基本内容,划分了证据资料和证据效力,确立了证据排伪法则,这标志着实质证据观在我国正式诞生.<新证据学论纲>建立了物证、书证、人证的基本理论,建立了证据资料、证据效力和证明的基本理论,确立了事实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事求是七项原则,找到了实质真实标准.这一切是对实质证据观的充实、发展和完善.实质证据观是证据学的根基;实质真实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根基.这些根基是我国证据法学的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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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关注事实的证明,而事实是一个多义概念。证据有抽象形态与具体形态,只能对具体形态的证据提出资格要求。证明一词具有他向性,证明的必要性是“他者”对待证事实不明。由于受到证据来源、证明方法等限制,事实证明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由于不确定性的消除与证明资源的耗费成正比,因此在证明中应当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证实与证伪是证明的途径。推定与证明责任机制用以应对真伪不明。证明基本方法包括经验的方法、逻辑与非逻辑的方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心证方法、解释学方法等。建立由基础证据学与部门证据学构成的“大证据学”体系,有利于深化法证据学等部门证据学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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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造成了许多法律上的新问题。例如在证据学方面就带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计算机数据在证据学上的地位。 证据是证明某种事物是否存在、某种结论或看法是否正确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就是说,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是能够说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证明作用。 传统的证据学认为,证据包括物证与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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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事实、命题与证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 ,事实不是感觉和知觉 ,不是断定和陈述 ,不是理论原理和知识。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及其运动、发展、变化、变动以及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全部情况和过程。本文认为 ,命题不是事实的形象 ,而是反映事实的形式 ,它不能使事实具有主观性 ,也不能同事实构成统一的有机体和混合物 ,更不能成为决定事实性质、为事实所依赖的东西。本文指出 ,证据并不是命题 ,认为把命题看作证据是形式证据观 ,把事实本身看作证据是实质证据观 ,主张废弃形式证据观 ,确立实质证据观。本文指出 ,证据也不是证明的论据 ,认为把证据等同于论据 ,就把证据学等同于逻辑学了 ,这样就把证据学一笔抹杀了。本文提出了证明的构成理论 ,指出证明由主体、客体和证明活动这样三大要素构成 ,认为证据不在主体中 ,也不在证明本身 ,证据只能在客体中。本文最后指出 ,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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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传统的“证据学”理论,不仅无法包含大量现代的证据规则,而且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显现出明显的不兼容性,因而应该完成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证据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可以使研究者从法律程序的视角观察、研究证据问题,使证据规则真正成为程序法的一部分。刑事证据法体系由两种证据规则组成:一是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二是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只有确立这些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法才能通过规范法庭审判过程,进而对侦查和起诉活动发挥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作用。刑事证据法不仅可约束裁判者的自由载量权,避免使作为弱者的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误判发生的可能以及避免司法裁判的拖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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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法定主义是大陆法系法定证据制度的逻辑起点。但由于历史与政治逻辑的时代变迁、程序运行环境的结构性变化和证据法基本原理的深化发展,证据种类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被抛弃,逐渐从法定证据种类限制演变为取证合法性限制。中国的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立法表达是一种封闭性的法定证据种类制度,其制度动因在于便利与规范证据的分类审查判断。实践中,我国证据种类法定主义表现为将“取证合法性限制”和“真实可靠性限制”当成了“法定证据种类限制”,存在不能涵盖全部证据形式、不符合现代证据法基本原理、阻碍了法庭认识论功能的实现等问题。未来应在否定证据种类法定主义的基础上,强化法定证据种类规范功能的转向,保持证据分类审查判断的制度优势,从而重构一种半开放式列举的证据实质审查制度,以符合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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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属性问题在我国证据学中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础性理论。把证据的属性界定清楚是我们研究证据学领域中其它问题的基石。本文就合法性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展开分析,进而研究非法证据的排除和排除规则的价值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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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并不是放弃印证、允许证明责任转移,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分析都应将其理解为,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对印证模式进行优化与细化。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剖析,发现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时存在因机械印证导致就低认定犯罪数额,抽样取证和审计报告等证据运用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总结典型案例中通过间接证据相互印证确定犯罪数额的裁判规则,减少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明确抽样取证、部分大数据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的辅助证据地位,从法律和专业技术两个层面强化审查;在优化印证、加强推理的同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理顺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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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连性,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分为两大,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所谓非诉讼证据规则也就是公证及其他司法活动中运用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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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证据立法以及主流证据学理论的独特性,坚持从广义上理解"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非法定形式之证据以及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皆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从证据法理上讲,这一观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相冲突,自身存在着逻辑错误和概念混淆,尤其是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对象和范围的不当扩张。因此,"非法证据"的本意应当是指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或者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所取得之证据,即仅限于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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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良性违宪”的反思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认为,前两次“良性违宪”的讨论不够深入和全面。“良性违宪”理论的错误不是一般性错误,而是法哲学层面的方向性错误。“良性违宪”理论为宪法制度确立了两条凌驾于宪法原则之上的政治标准。用韦伯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实质合理性法律观而反对形式合理性法律观:用昂格尔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官僚法而反对法治。因此这种理论站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对立面。与此同时,虽然存在重大错误,但“良性违宪”理论所揭示的现象却值得思考,从中我们可以反思我国宪法文本以及宪法修改和变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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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证据学中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实务问题。不仅司法人员应该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律师也应该认真研究这些问题,下面记述的是一位证据学者与其学生的对话。其讨论生动活泼,其讲解深入浅出,对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均有稗益。证明与查明: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教师:“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证明的问题。我以前讲过,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我还讲过,证据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查明案情,而且是为了证明案情。因此,证明是证据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什么是证明呢?根据《汉语大辞典》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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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遵循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法定证明再到自由证明.自由证明模式和法定证明模式都是各有利弊的,而且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证明制度一般都属于两种模式的中和.当前,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从自由证明走向法定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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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 总被引:34,自引:1,他引:33
通过对证据法中的三个基本问题进行历史的和辨证的分析,作者认为:关于诉讼证明要求,近几年兴起的“法律真实说”并不是完善的学说,而传统的“客观真实说”只要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加以修正,就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关于证据调查的方式,当前的任务不是仅仅从口头上强调当事人举证,限制法官查证,而是正确地划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各自的范围,并完善相应的保障和约束机制;关于司法证明方式,全盘接受自由心证制度或法定证据制度中的任何一种都不是理性的选择,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在证据制度的不同方面,分别借鉴两种模式中的有益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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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研究证据与证明问题.理论争议中的"大证据学"不仅适用于法证据学,而且适用于其他任何使用证据判定事实的学科领域.它的提出背景和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证据法学的"跨学科"性质;社科法学的"入侵";国内证据理论研究的"贫困化"以及相对合理主义的"一以贯之"."大证据学"的证明原理可以通过证明方法的结构主义原理进行阐释,最终在整体主义的证明路径和证明锁链中得到实现.这种"大证据学"的结构主义证明观是由证据的结构主义意蕴和事实认定的多元向度所决定的;表现为证明标准的结构主义认识和证据思维的结构主义表达."大证据学"的整体主义证明观,根植于我国的大陆法系刑事司法传统;重点在于对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技术的微观适用,强调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程序的"三维一体"之立体观;价值在于构建了证据与证明关系的活力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