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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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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珍 《法制与社会》2013,(9):295-296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教唆人、帮助人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义务时也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及针对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侵权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与  相似文献   

3.
文章通过分析被监护人责任构成,阐述监护人责任构成,旨在为相关人员基于被监护人责任构成、监护人责任构成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4.
缪宇 《法学》2023,(10):94-110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且该合同未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对善意相对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应适用监护人责任,但具有故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故意实施了欺骗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行为,引起了相对人对合同无须他人同意即可生效的误信。善意相对人还可以依据权利外观法理主张合同生效,也可以举证证明法定代理人已经表示了默示同意或默示追认。此外,法定代理人在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告知的,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恢复至及时告知时的状态。  相似文献   

5.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似文献   

6.
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包括损害救济、预防以及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三个方面,前两者为侵权责任法一般功能价值,后者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特有功能价值。《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被监护人采一元化调整,囿于两款规定绝对区分适用的性质,致使监护人责任制度预设功能价值失衡。面对现有规范不足,新晋学说均难以对第32条(特别是第2款)实现理论自救。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配置不同的监护人责任,以期全面实现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功能价值。  相似文献   

7.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比较法与实证法的角度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深入分析,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为被监护人自己责任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结合。并提出单位监护人也应在其赔偿能力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学校应承担部分监护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见》第160条补充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不足,肯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不仅其监护人应当负责,而且作为被监护人所在的单位,对发生的侵权后果也应负相当的责任。这对减轻监护人的责任,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9.
邢连超 《中国律师》2006,(12):51-51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从法条看,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采取了过于严格的就业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三个方面:限制的主体包括各种类型的犯罪人  相似文献   

10.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12):26-32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体系化方法,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分别调整四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并决定了这些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2.
李明辉 《河北法学》2005,23(4):33-35
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比例责任,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而这一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从西方来看,更多地采用连带责任,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正表现出逐渐从连带责任向比例责任的转变的趋势。我国目前有关法律亦采用连带责任,但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来看,连带责任将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过高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采用比例责任可能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3.
In Lister v Hesley Hall [2002] 1 AC 215 the House of Lords reformedthe law on vicarious liability, in the context of a claim arisingover the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harm, by introducing the‘close connection’ test. The immediate catalystwas the desire to facilitate recovery of damages on the partof victims of child abuse. The precise form the revision assumedwas derived from two Canadian Supreme Court cases: Bazley vCurry [1999] 174 DLR (4th) 45 and Jacobi v Griffiths [1999]174 DLR (4th) 7. The Canadian jurisprudence contains a detailedreview of the policy factors underpinning the law of vicariousliability and expresses the view that the most significant ofthese is ‘enterprise liabil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to establish whether enterprise liability holds the same significancein the UK. And, on the assumption that it does, the articlegoes on to consider any difficulties that may ensue and anyfurther common law reforms that may result. In particular itconsiders whether the law on vicarious liability for independentcontractors is likely to change.  相似文献   

14.
15.
折喜芳 《河北法学》2001,19(4):145-146
保证责任的性质在我国《担保法》中没有述及,很多人将保证责任理解为一种民事责任,这从起始便把保证人放于不平衡的位置,有损害保证人权益之虞。从民事责任、义务的关系以及保证责任的自身特征角度来思考,普通意义上所说的保证责任只能是一种特殊的“一般债务”。  相似文献   

16.
许多国家的船舶保险条款中碰撞责任条款规定:当碰撞两船没有船舶援引责任限制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碰撞责任的确定适用交叉责任原则.但海上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单一责任制却存在误解.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中保险人责任的演算,论证了单一责任制适用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不完全交叉责任制"的理论.  相似文献   

17.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但小红 《政法学刊》2003,20(4):19-2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具备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引发了两种责任的共同产生。各国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不同处理原则,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两种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选择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分析医疗损害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积极和消极意义的基础上,阐述了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并从解构医患法律关系入手,提出了坚持医疗纠纷中对医方宽容与对患者救济并行。构建医患法律关系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9.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设计虽然对无辜的合伙人以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方式,使之具有了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优势,但是,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和司法成本。它的责任二元化构造中,所确立的二元责任在合伙人之间具有不确定性、交替互换性。二元责任既有纵向又有横向配置,其立足点是执业合伙人有无过错。  相似文献   

20.
美国是现代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发源地,它不断开拓创新与激进的传统使得产品责任法始终充满了自身发展的活力,严格责任更是广泛而又深刻地影响了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特别是欧盟各国.然而,美国七八十年代发生的两次"产品责任保险危机"(以下简称"保险危机")似乎印证了"产品责任危机"(以下简称"责任危机")的存在.在制造商与保险商利益集团适时地积极推动下,美国各州均掀起了一场"产品责任改革"(以下简称"改革")运动.严格产品责任制度遭到了严峻的挑战.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仍然对这种不基于过错的责任制度表示怀疑,特别是担心它可能导致的赔偿过度(如美国那样)的负面影响,因而深入剖析这场被夸大的"产品责任危机"和改革的真实状况,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严格产品责任制度、促进有关该领域的研究、实践,将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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