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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法治国家普遍建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古代也对其有所规定。但我国现行立法由于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除律师法对证人作证特免权有零星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未规定证人作证特免权。本文在对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规则的历史考证及域外立法简介的基础上,尝试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亲亲相隐"是我国传统的司法原则,为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所摒弃,依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犯罪嫌疑人亲属在内的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同一般的社会伦理不相符合,文章从"亲亲相隐"的伦理基础和相关各国的立法实践等方面论证了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证人作证特免权,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没有相关的规定。从我国法律发展史来看,古代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为隐"法律伦理观可谓证人作证特免权的原始体现。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发展,"人权"保护意识逐步强化与确立。对此,本文从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社会、法理基础入手,分析特免权在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从而对现代我国特免权制度的构建基础、适用范围提出几点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中的亲属拒证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证据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的"亲亲相隐"制度规定。确立亲属拒证权制度,对于弘扬传统的伦理道德,充分保护公民人权,提高法律效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本文主要从国际上关于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现有立法、我国已有立法对亲属作证的规定等发面探讨了亲属作证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6.
现行法律对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的规定不够科学,同时缺乏强制作证制度和拒绝作证的处罚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缺陷,间接地导致司法实践遭遇证人作证难的的困境。本文对亲属拒证权作了简要的论述,以期构建一个既维护人伦社会关系又不忽略案件真实并着眼于解决作证难题愿望的亲属拒证权体系。  相似文献   

7.
传承与移植的失却——对我国亲属作证义务的反思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对我国本土资源的充分利用,离不开对外国法治经验的大胆借鉴,尤其是不能丢掉我们传统中固有的、优秀的法文化财富。本文仅就亲属作证的规则为例,从宏观的比较、分析中,揭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偏差,以期引起学界和立法者的注意。 作为制度的法律体系,世界各国不可能完全相同。我同意苏力先生的观点:有关法治的知识体系具有地方性。但也正因为如此,跨越时代、跨越国度的法律规定的趋同性才更显珍贵。比较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现代西方国家的亲属作证特免权,不  相似文献   

8.
证人权利保障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人作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证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受到忽视。给予作证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对证人安全进行保护,是证人应当享有的两项重要权利,也是促进证人作证的重要举措,但是我国立法对此却一直没有详细规定,这严重阻碍了证人制度的良性运行。本文立足我国的现实,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建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和完善证人保护权进行了理论论证,并提出了初步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9.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证人出庭作证原则的例外规定。当前,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拒证权制度,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长期没有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文试图以证人拒证权制度的价值理念探讨为起点,对我国的确立拒绝作证权的社会条件进行了简要的概括性分析,阐述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在我国可以确立并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确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是完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加强对证人人权保护,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0.
吕晓刚 《证据科学》2014,(4):436-446
亲属拒证权制度因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亲属伦理秩序而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这一制度与社会亲属伦理结构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亲属拒证权制度是社会主流亲属伦理观在刑事证人制度中的体现;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制度设计对社会伦理结构具有引导作用,二者之间是一种决定与引导的互动关系。应当根据我国当前亲属伦理结构现状完善亲属拒证权制度,亦应当利用亲属拒证权制度确立的契机引导良好亲属伦理结构的巩固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薛向楠 《证据科学》2014,(3):316-324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2.
叶杨 《政法学刊》2013,30(3):116-120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证人作证制度上日臻完善,使我国刑诉法证人作证制度体系更趋科学,意义深远.但其多方面的具体制度尚有进步空间.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在我国证人作证制度方面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证豁免制度以及证人拒绝出庭时书面证言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并基于人权保护原则和衡平原则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3.
刘昂 《证据科学》2014,(1):20-29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增设的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填补了我国现代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空白,丰富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内容,显现出容隐制度呈现出回归的端倪,彰显了我国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相融合的趋势。相较于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和现代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只能被视为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无论是权利主体范围,还是权利内容,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都有进一步完善发展的空间;并且该规定在实施中可能遭遇被误读、阻碍案件证明、流于形式以及侵犯被告人对质权的风险。对这些风险和问题应当予以充分认识、合理应对,以使司法实践准确落实这一规定,并为确立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戴鹏 《政法学刊》2014,(2):24-30
新刑诉法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但对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做出例外规定,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近亲属的“免证特权”,但该规定的不完善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的缺位,纵容了司法机关采纳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不仅与“免证特权”的初衷相违,更是剥夺被告人的对质权。只有真正完善近亲属的“免证特权”,并确立传闻证据法则,才能从体系上实现发现案件真实、保护特定关系以及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亲属免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对亲属免证权作出相关规定,我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也对刑诉中亲属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亲属免证权的制度构建是国家进行多种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维系之重视与刑法的谦抑制品格,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立法至今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较大的修订,均未对亲属免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免证特权的色彩,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  相似文献   

16.
证人证言作为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证人出庭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顽症。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做出了完善,在明确证人出庭作证范围的基础上,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补偿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可预见的是,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证人出庭将成为常态,检察机关势必要在保证证人出庭、应对证人翻证、有效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才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方能有效地履行指控犯罪职能,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风险。  相似文献   

17.
Criminal Law Forum - Witness protection in Australia has, to date, been less than successful in implementation and execution. An ad hoc system of Commonwealth and state/territory witness protection...  相似文献   

18.
章礼明 《河北法学》2012,(10):68-74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保障措施,这些规则能否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取决于法外条件。从文化类型学上分析,我国证人出庭"难"是社会、经济和政治宏观背景下民众观念、司法资源和司法权威等因素共同制约的结果。新的立法规则固然对解决证人出庭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价值,但其实效有限。  相似文献   

19.
If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security of witnesses themselve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could not be protected effectively, witnesses may be reluctant to testify, to present in court, or to give truthful testimony. However, the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provided by China’s legislation is porou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rrent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s not satisfactory, which causes the serious consequence that a witness is unwilling to testify or does not dare to be present in court. An important measure should be adopted to improve the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in providing practical and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for witnesses in China.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in the drafted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more advanced than the current law, but still too simple and not enough, which cannot change the weak situation of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and are needed to be strengthened 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fter the drafted amendment is passed. Perfection of China’s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is necessary in practice, which is still dependent on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working mechanism in China even if the drafted amendment was passed afterwards. China shall apply the provisions in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Convention as a guide and absorb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experience to improve its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but the basic point is that it should be based on China’s realities, and localize the specific systems.  相似文献   

20.
张栋 《法律科学》2014,(4):163-172
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鉴定意见部分作了较大改动,包括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加强鉴定人的出庭等等,这会对提高我国死因结论的质量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游济安"等案件暴露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警方得出了一个意外事件的结论,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那么,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中为解决此类问题所作的一切设计和努力都将落空。因此,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非常有必要将死因结论的形成作为单独的前置程序明确加以设定,这就是死因裁判制度。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就陪审制度,报告制度,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内容予以明确立法,通过程序化的设计,有效地吸收社会不满,提高民众的公正感和伸张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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