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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立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则——以许霆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该案争议暴露的实质问题 许霆案暴露的常见犯罪量刑规则不甚清晰的现状引人深思.照理说,该案无论是定性盗窃还是诈骗①都属常见犯罪,尤其盗窃罪的发案率、判决率均居我国大陆地区犯罪之首,其法定刑设置、量刑基准与情节适用明显比其他犯罪的刑罚适用标准更系统、更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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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盗窃斗争正在全国城乡普遍开展,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我们发现,盗窃犯罪一般都伴有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有的相当严重,造成成千上万的财产损失。以往对盗窃犯罪中破坏公私财物的一般作牵连行为不单独定罪量刑,损失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也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当前,盗窃犯罪十分猖獗,盗窃犯罪中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面广量大,日趋严重。如对这种破坏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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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的泛化现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金刚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1):170-182
当前,以死刑案件为突出代表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泛化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泛化主要表现为量刑情节的事实和证据宽泛,量刑事实与犯罪事实关系松散,量刑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产生冲突。就我国司法而言,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仍应遵循法定性原则,符合酌定量刑情节构成要件要求;酌定量刑事实还应符合刑罚的目的要件,酌定量刑情节与犯罪事实应当存在直接的影响关系;法官收集酌定量刑情节证据行为不得背离其中立地位。规治酌定量刑情节泛化现象必须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设计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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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德、日刑法理论经历了从绝对的报应刑论到相对的报应刑论直至新报应刑论的变化,三种报应刑理论倡导的量刑基准各有利弊.这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在刑罚目的论中,应当正确界定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在量刑基准论中,应当处理好责任和预防、一般预防内部及其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需要完善目前的量刑步骤和关注现行规范下死刑裁量基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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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量刑基准方法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借助刑罚轻缓化这一司法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量化,在量刑基准理论中引入了“刑罚轻缓平均浮动系数”这一概念,从而对量刑基准点进行了大致、直观、科学的判断,提出了确定量刑基准的方法,即以“谦抑中间格”方法确定犯罪的量刑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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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如何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将"案件由谁审理"这一因素所导致的量刑偏差控制在合理限度内,是理论和实务要解决的问题.一种可行的方案是,将法官个体的刑罚裁量与法官量刑集体经验进行对比,对靠近集体经验量刑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采取肯定和尊重的态度,而对量刑显著偏离集体经验的法官的量刑决策进行识别并纠正其偏差.基于北京地区五类案件近5万份刑事判决书,对盗窃、诈骗、抢劫、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的刑罚裁量展开实证研究后发现:"案件由谁审理"这一变量能够解释5%11%的量刑差异;大多数法官的量刑结果在集体经验附近浮动,只有少部分法官的量刑结果显著偏离集体经验;更有少部分法官在多个罪名的刑罚裁量中均出现量刑偏差.量刑结果显著偏离集体经验的法官应成为自由裁量权规制中重点关注的对象,尤其是在多个罪名的刑罚裁量中均出现偏差的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方案,彰显了大数据与算法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应用前景,在引入"算法的程序控制"理念的前提下,具有推广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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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司法裁量权、刑罚个别化如何与量刑统一性保持应有的动态平衡.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明显的思路——“规则(量化)控制”和“诉权(程序)控制”。“规则控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条文.将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量化”为一定数量的年月.法官再将量刑事实和情节换算成一定的数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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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是复杂的,每一个案件都有许多情节,不同的案件各有不同的情节,实践中只有性质相同的犯罪,不会有情节相同的犯罪。同时,一种情节在不同的案件中表现形式亦不一样,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影响和量刑的作用也大相径庭。量刑时如何参酌多个情节,对犯罪分子判处公正恰当的刑罚,是应当严肃对待而又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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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罚正当化根据理论,被害人谅解无法成为酌定量刑情节。在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谅解虽然成为影响部分刑事案件处理的因素,但如果以此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其弊端十分明显。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事实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谅解无非是对法律赋予的处分权的行使,公诉案件中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情节,则违背了酌定量刑情节应与犯罪、犯罪人有直接关联性的基本原理,建议公诉案件中用"被害人向司法机关表达量刑的意见"取代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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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1):86-103
认罪认罚作为法定情节,对案件的量刑结果影响重大。通过对1000份盗窃类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认罪认罚对主刑量刑结果和缓刑适用、罚金金额高低都有重要影响;认罪认罚的态度对审前是否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影响不大;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对认罪认罚类案件的量刑结果影响显著;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法定情形存在交叉适用的情形。与未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比较,认罪认罚制度立法后的数据具有显著的主刑量刑减轻化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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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其普遍规律,二审法官进行的刑事自由裁量具有纠偏性裁量、先破后立、刑罚的不可加重性以及终局性的特点。二审刑事法官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主要有:一、二审裁量的犯罪情节相同,但选择的刑罚不同;一、二审裁量所认定的量刑情节虽然不同,但选择的刑罚相同;一、二审裁量所认定的量刑情节不同,选择的刑罚也不同;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二审选择的刑罚不同。二审法官在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存在量刑不均衡、量刑情节适用的不统一、量刑程序不规范以及法官司法理念转变和刑事政策贯彻程度的不同步问题。二审法官进行刑罚自由裁量要遵循谦抑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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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量刑方法的革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量刑基准的内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量刑基准通常是针对抽象个罪予以确定,并将适用于个案或者作为法官对个案量刑的参照物。量刑指导意见认为脱离具体犯罪事实去寻找量刑基准不符合法官量刑思维,在方法论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主张结合个案具体犯罪事实分步骤确定作为量刑情节发挥调节功能的基准点,该基准点即量刑指导意见中基准刑。基准刑作为区别于狭义量刑基准的概念的一个范畴,其提出有一个过程,并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基准刑概念的提出使量刑步骤得以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的转变,反映出我国量刑方法的革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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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性质、同样情节、同样后果的犯罪,受到不同的处罚,必然会引起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怀疑,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量刑的公正应当体现在不同个案的相互比较中.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需要一个参照基准,应在假定不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法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考虑犯罪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关的全部犯罪细节包括酌定情节,抽象地确定这一犯罪应当适用的基准刑罚,再在此基础上,考虑量刑的法定情节,对基准刑罚进行适当的调整.目前需要做的工作是在立法方面进一步细化法定刑范围,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承认案例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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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量刑必须有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合法、正确地将刑罚运用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各异的具体案件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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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中保障国民自由的原理,责任主义成为法治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采取的是先责任后预防的量刑步骤,相应地,量刑情节区分为责任刑情节和预防刑情节,责任是刑罚的上限.相比较而言,我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缺乏明确的原理支撑,对量刑步骤、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的规定,缺乏逻辑合理性,有必要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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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酒驾肇事”案件的刑事司法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酒驾肇事案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该以严为主,在从严处理的整体背景下依法考虑各种从宽的情节。在犯罪定性上,需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而在量刑上则应从严把握对各种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刑罚的具体裁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