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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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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此,我国刑法将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与特别正当防卫两类,两类正当防卫的对象即侵害行为的范围是不同的,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诠释,普遍认识认为只有防卫人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行为才是正当防卫行为。如:有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系由正当防卫转化而来,不法侵害人不得对防卫过当进行正当防卫,否则无疑就是等于使其以防卫为借口,继续实施原来的不法侵害行为或实施新的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也排除了不法侵害人享有防卫权的可能①;有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主体首先应是非侵害人,从而否定了不法侵害人的正当防卫②。对于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在防卫人不当防卫的威胁下可能受到的侵犯,侵害人是否可以防卫?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应称之为特殊的正当防卫。这样既表明其属于正当防卫,可以阻却违法,也表明其与一般的正当防卫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该防卫权仅适用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非适用于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次,在防卫效果上,该防卫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特殊的…  相似文献   

4.
《法学研究》一九八一年第一期发表了金凯同志《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下简称《试》文),读后,有些不同的看法,特提出来,以求指教。一、正当防卫的特征正当防卫的特征我认为就在于“正当”。“正当”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为人的出发点正当;行为的实施正当。所谓出发点正当,就是指行为人的动机是制止和免除不法侵害,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  相似文献   

5.
庄湧萍  曾婧 《法制与社会》2011,(19):255-257
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它与正当防卫是密切联系的,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的前提。但防卫过当也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在客观上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对其结果具有罪过。这两个特点决定了防卫过当行为本质上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对不法侵害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如何认定防卫过当行为,对于规范不必要的损害,最大限度地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真正实现正当防卫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着重把握立法精神和本旨,结合实际案例,通过对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关系、防卫过当的构成、主观罪过形式、无过当防卫行为等方面阐述和论证了对防卫过当行为认定的理解。  相似文献   

6.
读《法学杂志》1981年第6期《孙福清扎伤周占荣致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一文,我完全同意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孙福清刺伤周占荣致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无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判决。孙福清的行为,出发点正当,实施也正当,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1)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的;(2)不法侵害  相似文献   

7.
修订后的刑法(下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规定大胆地肯定了主观防卫意图与义愤致害故意的共存,是对正当防卫理论的重大发展。新的正当防卫制度赋予了公民更广泛、更宽松的正当防卫权利,对于震慑犯罪,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进行斗争,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有着积极意义。但是,适用此规定仍须严格遵守正当防卫所需的其他构成条件,行为人…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是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规定。该条第3款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一、新的正当防卫制度的特点1.内容明确具体。刑法将正当防卫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修改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这样修改使得正当防卫的内容更加明确,也避免了概念的重复。2.界定了防卫过当的条件,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一是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样界定使得防卫过当的条件更易于把握;二是增加了第三款的规定,考虑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为了鼓励公民积极使用…  相似文献   

10.
正当防卫应有的最大危害确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关键在于明确正当防卫应有的最大危害。这是区分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主要界限。究竟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正当防卫应有的最大危害呢?这要作具体分析。针对一切不法侵害来说,首先应该考虑不法侵害者在实施不法侵害时的心理状态,其次再考虑别的因素。这是因为不法侵害者的心理状态,对于能否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起着最重要的作用。过失不法侵害者主观上不存在造成社会危害的“希望”或“放任”,防卫者只需采用比较缓和的方法,对他造成较小危害,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故意不法侵害者却“希望”或“放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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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与79年刑法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放宽了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将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属防卫过当,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2.确立了无限防卫原则。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立法者意在通过放宽防卫必要限度和确立无限防卫原则,鼓励公民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向全社会昭…  相似文献   

12.
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但由于正当防卫是用损害不法侵害者利益的方法实施的,且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某些情况下界限并不十分明显,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掌握正当防卫的使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两个基本特质:防卫性和加害性。防卫性即保护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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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卫过当而故意杀人的场合,能否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有不同的理解。肯定说可能会导致重复评价,而否定说可能导致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规定大打折扣。在将防卫过当细分为质的过当与量的过当、针对严重不法侵害的过当与针对一般不法侵害的过当的前提下,就会发现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既可能是"情节较轻"也可能不是,此即本文的"二分说"主张。判断是否"情节较轻",不能以存在法定的从宽情节甚至是减轻情节为基础,而恰恰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主客观情况,具体地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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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和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情况。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受到鼓励的行为,而防卫过当则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因此,如何认定和处理防卫过当案件,就成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刑法理论问题。本文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一、防卫过当的特征防卫过当的特征即其构成的要件,是正确认定防卫过当的前提和关键。防卫过当具有二个特征:一个是行为的防卫性;一个是结果的过当性; 行为的防卫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具有的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的自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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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问题,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的定罪颇不统一,不仅以杀人、伤人罪量刑者有之,.以“防卫过当罪”量刑者有之,甚至在判决中避讳罪名而量刑者亦有之。因此,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要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问题,首先要对防卫过当行为的性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它是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的一种行为,而正当防卫则是一种合法行为、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因此,防卫过当这一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一种合法行为转化而来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度。在这个界限以内,该事物保持其质的相对稳定性,量变不会引起质变;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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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卫过当案件的证据实用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鼓励和支持公民勇于且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人民,打击不法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的锐利武器。但是,我国刑法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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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理论的短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防卫理论中的防卫意图,对于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防卫意图这个主观要件已经成为正当防卫理论中的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也长期忽视防卫意图的评价功能。防卫意图不要说具有重大缺陷,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时,仍应将防卫意图作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应将防卫意图理解为对意志因素的表达,即指行为人主观上制止不法侵害的愿望或追求。当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若防卫人对此有明确认识,则不成立防卫过当,应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成立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意图的本质决定了防卫过当的行为属性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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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采取防卫手段制止杀人、伤害、抢劫、侮辱等行为的增多,防卫过当案件也有所增加,因此,加强对防卫过当案件的研究,成了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审判防卫过当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现谈谈我们的认识和体会。 一、正确认识防卫过当行为 防卫行为超过正当防卫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和处理防卫过当案件,可以鼓励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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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设的一项内容,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无限防卫就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无限防卫实质上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绝对的正当防卫,它是刑法的一种授权行为。 无限防卫作为正当防卫的特殊表现之一,它与一般防卫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二者作为对付不法侵害的有效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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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叫做防卫过当.这在法律规定上是明确的,但究竟如何确定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司法工作者感到很难掌握;法学界至今存在着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看正当防卫的手段、工具、强度和后果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工具、强度和后果是否基本相适应或大体相适应.这是长期以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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