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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7 毫秒
1.
"奋斗者协议"与"自愿弃保"案件背后隐含的法理可简概为民法诚信原则与劳动法适用问题。实践中的误读和误判、《民法典》缺失劳动权(益)之基本民事权利设置、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用工和疫情与后疫情时代之多重叠加效应,导致了劳动法之"衰"与"殇"。民法诚信原则同样适用劳动法含社会保障法,所谓劳动法不能适用该原则或者民法思维模式都是不严谨之"伪"命题。劳动法适用诚信原则应当考量其特殊性,惩戒权适用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有利原则,并不得涉及劳动者非职业行为即私人行为和排除社会保障权。任何排除或剥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约定或规章都是无效的。后劳动合同义务适用诚信原则不能"选择性""遗漏"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抗辩权,则不能裁定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否则就是"伪"民法思维模式。实习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在实习法律规范严重缺失下,用具有弥补法律不足之价值与功能的诚信原则治理"虚假实习"完全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2.
姜华  宋洁 《中国律师》2009,(3):57-59
我国《劳动法》和于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调整了所有与工业生产有关的劳动关系。其所剩的零散的雇佣活动,像家庭雇佣保姆、业主雇佣司机等现象,大都存在于家庭及消费、流通领域,与工业无关或关系不大,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实践中,这类现象被称作雇佣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一般不适用这类雇佣现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雇佣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蓝斐 《法治研究》2006,(2):75-7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在处理船员人身损害赔偿过程中经常存在的法律关系有:1.居间合同关系;2.雇佣关系;3.劳动合同关系;4.侵权法律关系。其中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比较容易混淆,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确立的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而雇佣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种赔偿标准计算依据和赔偿数额往往差别较大。因此如何准确确认法律关系事关船员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弊端与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海玲 《法学》2012,(4):95-106
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弊端是将国内劳动法类推适用于涉外劳动法,导致彼此间在价值取向、调整范围、调控方法等方面产生冲突与碰撞,且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缺乏国内劳动法与涉外劳动法有机衔接的效用机制。此外,现行涉外劳动制度无法满足涉外劳动中出现的由传统用工形式向灵活用工形式的发展趋向。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化与创新路径应由国内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动关系分别立法与调整的双轨制,向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的劳动法一体化规范的单轨制过渡。强化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国际公约三个层面上的融合度与适用性,藉此提升对涉外劳动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类型的法律调整效用。构建基于劳动法框架下多元化灵活用工的管理模式及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5.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挂靠关系、劳务关系的判例都有,真是五花八门,十分混乱。我国《律师法》修改在即,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亟待解决。我们认为,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  相似文献   

6.
英国行政法对劳动法深有影响,尤其是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劳动法判例中适用广泛,作为英国本土发展而来的合理性原则在雇佣法判例上之适用实乃英国个人主义行政法运行模式之要求,主要在不公正解雇与雇佣合同默示条款领域得以适用;而比例原则之适用则深受欧共体公法之影响,主要在反雇佣歧视法律和1998年《人权法案》方面得以适用,两原则各有其适用特点与功能。其对我国在不当解雇的合理性判断、针对员工惩戒行为的比例考量、劳动仲裁对雇主决定的过度自制以及劳动诉讼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自制等问题的解决方面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刘绍宇 《法学》2018,(3):146-160
民法能否适用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个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尚无定论的问题。理论上的争议与法制上的模糊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各行其是,严重减损了法律的确定性,对之确有必要尽快确立通说。无论劳动合同法如何定位,劳动合同都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民法,只是不同定位下适用民法的模式有所不同。若将劳动合同法定位为民法,劳动合同适用民法则有事实与规范形式相适应而实质不相适应之虞,对此可通过客观目的的探究进行目的论限缩加以解决;若将劳动合同法定位为劳动法,劳动合同可以通过类比适用实现从劳动法到民法的跨部门法的法律适用。出于对官方法律部门划分的尊重和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转制成本,我国宜将劳动合同法定位为作为社会法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并通过类比适用实现民法在劳动合同中的跨法律部门适用。在此基础上,有必要通过授权式类比和劳动法判例制度来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而夯实类比适用的确定性。此外,要真正实现民法在劳动合同中的妥当适用,我国应牢牢把握民法典编纂和《劳动合同法》修改之契机,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进行体系性整合。  相似文献   

8.
劳动交换关系法律调整中,劳动法与民法以劳动者保护为主题的分工合作,在我国迄今仍存缺口。劳动法与民法关系依托背景的中西差异表明,我国这种缺口的成因在于公法私法化/社会化过程中生成的劳动法与民法分立格局不足以应对劳动力市场灵活化。尽管背景不同,私法社会化理论对解释和解决我国这种缺口问题仍有参考意义。基于《民法典》的安排,立法上解决劳动者保护盲区不断扩大等问题,应当分类型、分层次地安排劳动法与民法分工合作,并完善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接的私法社会化立法。为弥补法律规范供给的不足,法律适用上应当对劳动争议案件适度补充适用民法规范,对非典型劳动关系适度从宽认定并有选择地参照适用劳动法规范,对民事雇用或准从属性劳务则作为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劳动法规范。  相似文献   

9.
李夏旭 《法学》2021,(2):56-72
在处理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的适用关系时,通常依据具体规则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然而,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发生冲突时,诚信原则应当如何适用,我国学界尚欠缺深入研究。当适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相抵触,并于个案中产生难以容忍的不公正结果时,诚信原则具有法律修正功能。诚信原则法律修正功能的实质并非是通过修改法律以在现行法之外建立另一套法律制度,而仅是在具体规则中为某些特殊案件创设但书,使之区别于适用具体规则的正常情况。在判断适用具体规则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公正时,法官不能仅凭法政策或自己的法感,而须依据现行法秩序所蕴含的评价对诚信原则进行价值填充,以立法者的视角作出判断。在这一意义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仍受现行法秩序的约束,并未僭越立法权。在适用方法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规制的是制度滥用,填补的是隐藏法律漏洞,在方法论上须遵循"目的性限缩-法律修正"这一适用顺序。但是,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不适用于"法政策漏洞"和"立法者有意沉默"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10.
我国劳动法典化研究始于劳动基本法欠缺时代,随劳动法的制定而沉寂,重提于劳动纠纷激增之际,再兴起于民法典编纂之时.虽然文献数量有限,但仍然能从中看出一条主线:劳动关系调整的需要和劳动关系失衡的现实是劳动法典化研究的触发器.制定劳动法典的思路应当是编纂劳动法典与完善单行法同步进行.我国迄今欠缺一部在效力位阶和制度设计上都能统摄各类单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法.劳动法典的制定应当遵循权利全面法定化原则和权利全面实有化原则,通过劳动法典的制定实现劳动执法体制机制的管制化转型,从而促进劳动权利的实有化,其意义甚于权利法定化.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宜在劳动法的结构基础上组织劳动法典的篇章.劳动法典总则编的核心问题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权利全面法定化原则界定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三分法极具中国特色,包容了零工以及平台用工等新型劳动关系.劳动法典分则编的核心问题是劳动权利实有化,应当根据权利全面实有化原则,借鉴国际通行的劳动管制制度,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长效劳动法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许可法》在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它体现了“诚信政府”的理念,对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意识,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言必信、行必果,取信于民具有重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信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而从事的活动受到法律保护,没有违法行为,不得撤销。若为公共利益出发,不得不变动行政许可,在相对人无过错时,必须给予信赖相对人财产补偿。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  相似文献   

12.
白江 《北方法学》2014,(3):18-27
在美国,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基础却恶意地拒赔或拖赔被保险人的索赔时,可以适用恶意侵权责任对其进行规制。该责任是以合同中当事人应善意而公平交易的默示约定为基础的,它于合同之外而构成独立的侵权责任。恶意侵权责任最早见诸于第三方保险之中,其后扩展到第一方保险,表现为保险人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被保险人之上而拒绝赔付保险索赔或者拒绝与第三方原告进行和解,因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上,恶意侵权责任包括保险金、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尽管还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可,但是保险人的恶意侵权责任在美国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于我国实践也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Good faith is a principle prominent in civil law countries but less so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which allows courts to deviate from black letter law. It provides them with flexibility to change the outcome of a deductive legal decision if they regard it as absurd.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thus empowers the judiciary to deviate. It can be used for an indefinite number of cases and might lead to almost all conceivable legal consequences. For instance, the judge can invalidate the contract, change the price, suspend or change a clause in the contract, or grant injunctive relief, compensation of damages, the disgorgement of profits or a removal claim. We argue that i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used to develop contract law into an instrument for redistributing wealth in favor of poor parties, this can destroy the concept of contract as a social mechanism for generating mutual gains for parties, which might lead to unwanted economic consequences in terms of efficiency losses. We argue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must be carefully and reluctantly used to reconstruct the fully specified contract and that well-informed judges, who understand the factual environment of a contract well should ask how fair bur self-interested parties would have allocated the risk in a pre-contractual situation. If the courts restri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to these functions, this provides elasticity that otherwise would not exist if courts would strictly use the rules laid down in black letter law. Moreover, it saves transactions costs and is therefore in line with economic reasoning. We look at the most important Turkish cases and find that the Turkish Supreme Court following Continental European doctrines of good faith actually uses this principle to curb opportunistic behavior of parties and not to achieve redistribution from the rich to the poor by way of interfering into contract law.  相似文献   

14.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特殊之处,具体表现为资强劳弱和人格从属性背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失灵、工作数字化后劳动者被透视和被操控的风险、有组织生产的合作关系中个人信息处理的需要,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般规则。劳动基准法已经纳入立法规划,在其中就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做专门规定,这是对数字时代人权保护新挑战的回应,对于其他劳动基准的实现也有重要意义。在劳动关系中仅遵循私法路径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还需要配备公权力保障,劳动基准法的双重保护机制也契合了这一需求。作为劳动关系中保护个人信息的特别法,劳动基准法的相应条款应该考虑如何对一般规则进行调整,包括限制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满足人力资源管理的正当需求,修改删除权、可携带权和自动化决策条款,协调主管机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由于"必需"是一个语境依赖型概念,将来还应该通过配套文件来规制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等典型的应用场景。  相似文献   

15.
劳动立法应遵守三方合作原则。《劳动合同法》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诱发了企业的一些规避行为。但企业的行为是理性的,政府应当理性对待,不应将其一概视为违法。而且,企业的规避行为不仅是出于成本原因,也是因为该法的立法过程未能有效地贯彻三方合作原则。劳动立法中,不能以社会多数意见取代三方协商,依靠惩罚性赔偿不可能建立真正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三方合作机制,改革妨碍《劳动法》实施的旧体制。  相似文献   

16.
对指导案例2号归纳的程序规则,理论上可用"执行力替代说"来加以说明。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并明确其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亦为本案的靓点之一。指导性案例应当随时间的推移而呈现出系列性,使规则的流变和连续这两种司法实务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此意义上,本案能够成为程序规则发展的一个起点或中间项。通过对案情基本事实多种演化形态的示例性延伸,本案程序规则的内容及其参照运用能够体现出微妙地调整变化却又保持前后一贯稳定性的独特机制和作用。本案所提炼出来的裁判规则既可能循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化、要件化这一路径发展,也可能根据司法实务中对"撤回上诉还是撤回原审起诉"的现实问题作出的回答而演变。对指导案例2号的分析表明,可以把"类似"或"参照"等对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关键概念逐渐地加以具体化和类型化。  相似文献   

17.
黄蕾 《行政与法》2010,(9):108-110
《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在合同订立阶段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高校毕业生的知情权仍然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因此,保护他们的知情权,对于改变劳动力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促进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高校毕业生应通过《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学习,增强自我维权意识,通过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他们在就业中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8.
江河 《北方法学》2014,(4):33-43
在不动产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纠纷中,如何评价不动产占有的法律效力,保护不动产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学理上尚缺乏系统的考察。这既囿于传统物权债权的二分财产权体系思维的困境,又陷于占有、登记法定二元公示方式的窠臼,导致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常陷入法律适用的两难境地。实证考察当前我国不动产权属登记等现实状况,不动产登记制度仍存在缺乏公信力等问题。而考虑到司法实践已一定程度上认可不动产占有的法律效力,学理上应适度转变物权债权严格二分、占有登记严格二分的传统思维方式,确认不动产占有所包含的实体权益。在实践中强调以相对人知悉为中心的信赖保护,辅之以善意要件证明程序来构建不动产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9.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20,(2):149-168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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