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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残疾人是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1975年第三十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提出“残疾人应有经济的、社会的保障,保持其相当的生活水平。残疾人享有按其能力被雇佣,获得有偿的职业的权利。有参加工会的权利。”日本的《残疾人对策基本法》、德国的《职业促进法》、美国的《残疾人法》也都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作出了特别规定。在我国,劳动就业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  相似文献   

2.
宪法基本权利是个人作为人的固有主张或资格.它是每一个公民对于国家机构、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权利.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这些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本文在阐述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概念、分类、救济等基础之上,还例举了英、美、德三国的宪法基本权利做了基本的比较,以期作为借鉴.  相似文献   

3.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普遍享有的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社会风险引致生存危机时要求国家予以帮助的权利,以及享有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服务的权利.其是自然权利现代演绎的重要呈现,不仅属个人权利,也是一种带有请求权性质的社会权利,属于主观公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权与生存权、劳动权、平等权、自由权和社会权密切相关,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4.
《法治与社会》2005,(6):4-6
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事实上实现绝对不发生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当国民权利受到侵犯以后是否能及时有效得到恢复,可以作为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充分的民主和法制的试金石,这也是一个宪政或民主国家必须作出的承诺。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具有人权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制度,同时也是比较独特的针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机制,具有对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的训诫和矫正功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包括国家赔偿制度在内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写着公民权利的宪法就会变成一张废纸,如果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那就是对人的价值的极大鞭挞,对人的尊严的极大亵渎,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极大蔑视。国家赔偿制度不仅是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而且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保障。《国家赔偿法》是兑现宪法保护公民权的庄严承诺,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一道坚固防线。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践行,可以尽快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基本共识:蒙受冤屈的公民,有权以法律的名义向国家讨回公道,有权向国家索赔。国家必须为公权力的滥用、为它的代理者(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制造的冤假错案付出代价,以“国家赔偿”的形式为自己的过错交纳“学费”。  相似文献   

5.
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权利之先河。随后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 ,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载入宪法。从理论层面来看 ,劳动应是公民的一项法律权利 ,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应积极创造条件 ,满足人们的就业需要。因此 ,无论是从世界各国宪法的立法实践来看 ,还是从公民劳动所应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 ,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立法是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女性劳动权是指法律赋予妇女在劳动关系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是女性劳动者获得尊严的基础和前提。女性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是指女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社会中的人对女性从事劳动的态度。保护女性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伤害,应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和特殊生理不受侵犯权;保障女性性的不可强迫和买卖、身体的不被享乐和游戏;女性不自我物化为标准。以此需要立法、政策的完善,劳动理念的转变和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  相似文献   

7.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总被引:51,自引:0,他引:5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翔 《法学研究》2005,(3):21-36
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德国建构了一套严密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这一理论对中国宪法的基本权利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经由法律赋予或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执业律师而言,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其作为自然人而依宪法及法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二是其作为律师而依《律师法》等法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其作为执业律师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律师的执业权利。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其所享有的执业权利是广泛和复杂的,这些广泛且复杂的权利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对它进行分类,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分类研究有助于认识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同性质及特征,对完善律师的执业权利及其保障制…  相似文献   

9.
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就是人的权利,是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人权”适用每一个人,是不可剥夺的。真正的“人权”必须是人的各方面的权利的统一,是一个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公民权利体系。只有在消灭剥削,消灭阶级之后,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自由,实现真正的人权。  相似文献   

10.
在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社会救助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社会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责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保障。为了使作为《宪法》权利的物质帮助权转变为具体法律权利。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而社会救助立法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又可以归结为社会救助权的保障与实现。  相似文献   

11.
梁睿 《山东审判》2006,22(1):85-87
德国是世界上劳动法律制度建立的比较早和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就制定了《集体协议法》、《解雇保护法》、《劳动法院法》等法律。虽然至今尚未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劳动法》,但德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套完备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相似文献   

12.
在历史的经纬中。作为法律制度的农村社会保障受制于各种因素。制度发展的阶段性、法律环境的历史性和法律属性认知的渐进性。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属性呈现出从行政法、经济法到社会法演进的运动图景。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每一阶段。均呈现出相应的法制特性并反映到相关立法。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必然从“国家型”(计划经济体制)到“经济型”(市场经济体制)再到“社会型”(和谐社会),其法律属性根据这一经济基础的演化呈现出“行政法属性”到“经济法属性”再到“社会法属性”.其权利属性呈现“救济抚恤的恩赐式”到“配套发展的经济权利式”再到“基本社会权利式”的态势。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反映并决定于这一运动轨迹。  相似文献   

13.
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法制文明、独特法制传统和对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制历史产生广泛而深远影响的国家。其“王在法下”的传统由来已久。所谓“王在法下”,就是人人都遵守法律,包括国王在内;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法律权利;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监督系统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相似文献   

14.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国在其内所享有的权利一直是国际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之一。美国“鲍迪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引起人们对他国在该区域所享有的“航行自由权”、“海洋科研自由权”等进行再一次审视。在《公约》下,这种所谓的“自由权”绝对不是什么“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因此,各国在享有并行使这类“自由权”时,应不忘尊重沿海国的有关权益并遵守国际法准则。  相似文献   

15.
就关于人权的理论而言,有自然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之分。这种对人权的界定和分类,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即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同样可以表现为自然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式。而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原则,已经被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为被追诉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法律权利。作为被迫诉人的这一基本权利,也已被国际立法所确认,并向整个国际社会推广,其趋势越来越盛。无罪推定业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必须遵守的精神内核。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应该享有法律上规定的基本权利,无罪推定的确立与否,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态度,说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预示着一个国家对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如果说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是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被当作人来看待,其人格和尊严能够得到尊重,在刑事诉讼中能被平等、公正地对待,它为刑事诉讼的立法提供了一个人权的道德和理性的参考标准.那么,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这项法律权利,就是对这种自然的、道德的和理性的权利的法律形式的正式宣布。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作为其法律权利的无罪推定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得不够到位,在刑事诉讼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状况更令人担忧。  相似文献   

16.
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的与资;手平等自由地订立劳动契约,通过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以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的就业择业权、劳动力市场交易权、劳动契约缔结权等。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已不再是一种权利,而是按照劳动契约要求必须履行的约定义务。劳动者在向资方提供劳动给付的过程中,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契约权利,作为劳动者则享有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与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等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7.
法律权威是法律得以施行的必要前提。没有权威的法律苍白得像一张纸。列宁曾经深刻指出:“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如果没有权威人民的权利就是一纸空文。纸是一阵风可以吹掉的、一把火可以烧掉的。在文化大革命中,一张纸写的大字报就可能剥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国家主席的基本权利。当年刘少奇面对看管他的人手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声叫喊:“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不能剥夺我的权利。”但是,这份曾被他称为“工具”的宪法已经成了废纸,他甚至无法保护他作为一位公民的权利。有的人不仅公民的权利被剥夺,甚至连做人的权利都没有,只能做“牛鬼蛇神”,打翻在地还要再踏上一只脚,叫你永世不得翻身。这时候的纸质法律已在狂热的烈火中化为灰烬。  相似文献   

18.
规定在宪法中的权利虽然都可以称为基本权利,但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权利却存在着“级差”和“殊相”:从是否与法律规定和现实条件相关而言,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不受限定的权利、受法律限制的权利和附条件的权利三类;从权利的来源而言,有源于地位的权利和满足利益的权利之分;从权利的属性而言,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别;从主体的样态来说,有人的权利和作为法律身份、法律角色者的不同权利。  相似文献   

19.
德国公法权利理论的梳理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总是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反映,其实质内容是一方主体所享有的特定利益。自步入法治国时代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为法律所规制,形成了区别于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公法关系。公民在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个人利益被分为两类:能得到法律救济的公法权利与不受法律保护的反射利益;公法权利理论就是研究这两种不同利益的学说。公法权利理论起源于德国,脱胎于德国的国家法学,经多位德国公法学大家的阐释发展后自成一系,成为对抗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指导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  相似文献   

20.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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