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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应舍弃意思要素,是近年来部分学者提出的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本文认为有意性仍然是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必然要素,并将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有意性与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区别开来,认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故意与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2.
行政犯罪过失是指行政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某一特定的行政法益或行政秩序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研究行政犯罪中的法律过失和监督过失,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行政犯罪。  相似文献   

3.
过失犯     
在过失犯完全属于责任感的问题的时代,研究的仅仅是主观过失(不注意的必理态度:责任过失),称之为旧过失论;现在,主张研究违法阶段的过失的观点即新过失论,处于支配地位。首先,在违法论中,一方面,作为客观的过失的内容,重视行为人的结果避免义务违反,同时,将这种违法过失予以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的过失,成为探讨过失犯成立与否的出发点。其次,对构成要件的过失而言,作为其客观要素,必须存在实行行为(不注意的过失行为)与侵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其主观要素,以对定型性的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为必要。再次,在以信赖原则与危险的分配的法理,来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的同时,又以管理·监督过失来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这只有在现在的新过失论之下始有可能。  相似文献   

4.
论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行为。行政违法行为除具有一般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外,还具有两类特殊的主客观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和法律规范要件。在分析行政违法行为时,不仅要注意其行为的存在构造,而且要重视其规范构造。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构成分析中,我们无需套用刑法或民法上的“过错”构成理论。对行政公务人员个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要确定其主观过错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对行政机关而言,则无需严格区分其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意思表示真实是行政违法行为成立的一个特殊性的要件。  相似文献   

5.
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之通说,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义务预见且有能力预见,是“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统一。“应当预见”作为判断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是衡量其罪过心理是否成立的法定标准和外在尺度。其中,  相似文献   

6.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采取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说。医疗损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医疗过失是在实施具体诊疗行为时因没有充分履行医疗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对医疗注意义务应当结合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进行认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当采取英美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7.
过失实行行为在德日国家所依赖的犯罪论体系中呈现"百家争鸣"之态势,其间差异的根源在于目的行为论倡导者所主张的主观不法决定客观不法与客观不法决定主观不法的理论之争。中国不法理论的缺失和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借鉴,使得不法内部之争成为刑法理论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对于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发挥作为主观不法要素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对于客观归责的限制功能及在犯罪认定时的优先考察性。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归责理论实际上是认定过失实行行为标准的一体两面。  相似文献   

8.
单位犯罪过失的特殊性体现在单位意志的认定、单位应当预见的内容、单位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和单位监督过失等方面。单位意志的认定可以从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和利益归属三方面进行考量。基于单位特殊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单位应当预见刑法规定的具体危害结果,对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也应采用“客观说”。单位监督过失不仅存在于单位未恰当履行对成员的选任监督义务的场合,也存在于单位怠于确立合理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的场合。  相似文献   

9.
对于过失犯主客观要件的争论存在两个面向上的混淆。就评价标准而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间并非互斥关系,而是具有层次的逻辑关系;就行为构造而言,过失的本质不是客观的外在行为,而是主观上违背义务的无认识状态。仅凭客观构成要件不足以承担规范评价的任务,若通过客观归责提前排除过失犯的成立将会产生不合理的结论。规范归责应容纳主观要素,过失的认定是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的结合。当行为人认识到了足以证明某一危险的事实情状,本来能够通过履行规范所期待的内在注意义务从而保持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能力,但却违背了这一期待,使自己没有能力避免构成要件的实现,因而成立过失。行为人的认知是注意义务的事实基础,注意义务则是过失认定的规范核心,过失归责应以危险制造为检验重心。  相似文献   

10.
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的核心,厘清其概念内涵是过失理论建构的前提。应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为对象,以其注意能力为前提,立于规范的立场考察注意义务的概念内涵。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都没有正确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质,都是以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为行为的基础。注意义务即危害预见义务,不应包括结果避免义务,即要求有注意能力的行为人在行为时小心谨慎、集中精力去认识行为的危害性质,以避免法益侵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
论过失     
立足于结果无价值论的旧过失论立场,过失就是对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与预见可能性,实务上理解的过失是注意义务违反,界定了其与旧过失论之间的关系,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相关,而作为责任要素,则应该要求对于引起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预见可能性与预见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12.
原因自由行为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因自由行为包括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情况 ,具有可罚性 ,其处罚对象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合并。原因自由行为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确定原因自由行为主观罪过的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13.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4.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5.
注意义务的履行并不是纯主观的"预见危害结果"的心理活动,而是客观上采取这种心理态度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关系密切,无注意能力即无注意义务。但在司法审判中,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才是审判人员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是判断其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6.
过失犯罪从意志因素上说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预见”的另一层涵义。注意义务是过失理论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就注意义务的内容、注意义务的渊源、注意义务的履行三方面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7.
海峡两岸犯罪过失中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问题的比较研究赵秉志,刘志伟注意能力,是指行为人预见并避兔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能力。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所负有的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及避免此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这两项内容均体现...  相似文献   

18.
混合罪过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罪过的形式,将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这对于准确地认定犯罪,区分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正确地适用刑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认定某些案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哪种故意或过失时,其界限不好把握.这类案件往往发生争议。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来看,往往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其主观心理状态既有故意因素,又有过失因素,或者两种故…  相似文献   

19.
因不能预见的原因而产生的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并不存在的而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导致行为人认为存在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学术界有这样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假想防卫.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实际上将因不能预见而产生的假想防卫视同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不能预见的原因而产生的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表现、也有学者称之为准正当防卫。这种观点实际上把又是做为构成正当防卫条件之一的要件视同正当防…  相似文献   

20.
交通肇事罪过形式初探──兼析刑法第133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交通肇事因其情况复杂又涉及肇事者的事后心态,因而在其罪过问题上,观点不一。新刑法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单独作为从重情节补充进来,增加了认定其罪过刑式的难度。新刑法第133条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含义指过失犯此罪。立法尚且如此,理论界通行观点也认为交通肇事罪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除此以外,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另有以下观点:第一,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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