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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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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林燕 《法学》2022,(3):21-34
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2.
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依赖法官在判决时从独白转变为对话,佩雷尔曼、阿尔尼奥的听众理论能够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司法判决要说服听众,就必须寻找到听众认可的价值或规范作为论证起点。在司法活动中,因为现代社会价值具有多元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所以只能以国家制定法作为听众认可的起点。在需要对法律进行阐释的领域,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优先于听众对法律的理解。司法判决的结果是否具有可接受性,要看其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合理与否需要在具体的语境与情境中探讨,为防止合理沦为主观擅断,司法判决可接受的合理性标准要受到后果主义和融贯性的双重审查。  相似文献   

3.
魏胜强 《法学论坛》2007,22(3):12-17
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和谐的社会,司法裁判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和谐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进步性.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需要通过融贯性的法律论证进行推动.融贯性论证在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通过平等方式开展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论辩和对话,在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充分吸收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才具有可接受性,才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  相似文献   

4.
范伟 《政法论坛》2021,(1):41-53
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已然广泛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回应实践发展的理论研究中,"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本质界定居于中心位置。实践中,当事人视角下的"唯满意论"解读和裁判者视角下的"唯制定法论"解读,使其陷入了绝对化的陷阱,尤其在司法责任之归责模式上陷入"全有"或"全无"的窘境。"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应当提倡作相对性解读:就整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解决纠纷范围的有限性;就具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性与"拒绝裁判"的多元性、"拒绝裁判"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与合理性以及"拒绝裁判"受司法责任调整的有限性。唯有如此,"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规范意涵才能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5.
刘克毅  翁杰 《法律科学》2006,24(4):45-54
秉承大陆法系传统、遵循依“法”裁判原则构建的我国司法裁判制度,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范作为司法裁判制度运转的枢纽——既作为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发动诉讼的根据,也作为法官裁判的标准、控制法官裁判权的基本工具,以及获得裁判结论正当性的基础;与此相应,程序制度没有独立的价值。这一制度体系与我国的法治现实极不适应。我们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重构司法裁判制度通过程序制度使当事人、社会公众以恰当的方式参与法官的裁判过程,分享、制约法官的裁判权,正当化法官所“造”之法、所做裁判结论。  相似文献   

6.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官着力消解当事人的心理症结.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与消解法律纠纷同样重要。判决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是和谐的基础.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个案判决形成公正感.则是接受的前提。考察表明。对判决过程的感知与情感的认同影响人们对判决结果的感知与接受。心理学研究中的公正感理论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提供了更清晰的理解图式及诠释依据.也为公正的求得提供了恰当的指引。在裁判活动中,应做到法律标准与心理标准的兼顾.通过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强化司法调解、严格执行司法程序、努力追求实体公正、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吸收恢复性司法的有益思想等途径.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7.
法院是当今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机构,法院做出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成为反映司法正义的重要指标。从论辩修辞角度出发,总结论辩修辞影响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途径、我国司法判决可接受性低的现状及其后果,分析造成我国司法判决可接受性低的论辩修辞原因,最终从论辩修辞方面提出建立完善的司法判决说理制度、改进法官选任制度、加强法官素质培养、树立社会公众对论辩修辞的正确认识等改善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过程中民意不能作为裁判的规范性依据,但民意对于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具有重要价值。法官应当依据法律而非民意裁判案件,但可透过适当考量民意以使判决契合公众预期。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判决自身的缺陷、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的抵牾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司法无法满足公众的要求等原因,使得司法判决市场遭遇民意的质疑与批判,司法机构可通过适当考量民意来化解司法与民意难题,法官考量民意时应对民意的合理性进行检验,汲取民意的合理成分,进而做出合法公平的判决。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改以往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为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案件由当事人负责举证,法官居中裁判。法官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案,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足够的证据,法官就可以毫不犹豫的判决其败诉。这种改革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是,事实是否如我们想象的那样完美呢?我们的国情是否可以完全吸收新诉讼制度的所有优点呢?答案可能并不乐观。 我国以往的强势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制度确实需要改革,因为,那种旧的诉讼程序制度存在一系列的弊端: (一)造成诉讼拖延…  相似文献   

10.
论判决理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活动的一大特征在于书面性,全部审判活动最终必须体现为确定的裁判文书。因此,判决仅仅公正是不够的。因为“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法院说的以及它怎样说的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一样重要”①。在当代,判决理由不仅被认为是判决书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判决结果正当化、司法合理化和法的妥当性的最重要指标②。由此,判决理由成为我国当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也就不足为奇。当前裁判文书中判决理由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的来看,当前裁判文书中判决理由过简,法官的…  相似文献   

11.
万毅  林喜芬 《法学论坛》2004,19(5):28-34
由于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 ,我国判决说理并没有被制度化 ,甚至长时间囿于是否需要制度化的讨论中。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在中国现有的司法语境中 ,判决说理具有急需正当化、制度化的内在需求。一是 ,判决说理是法官权力公开化的必然 ,同时也是一种法官自保的策略性选择 ;二是 ,判决说理是司法职能现代化的内在需求 ,力求通过判决说理达到当事人从内心“服判”的司法追求。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进一步指出了说理主体、说理对象等判决说理的前提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调解或者判决作为司法产品存在供求平衡问题,在宏观层面,调解、判决供给过量或不足,将扭曲司法资源的配置,导致司法无能或者司法失效;在微观层面,法官提供的司法产品不能满足当事人的效用,则或者走向强制调解,削弱其正当性基础,或者案结事未了,申诉上访不断。本文因此尝试在博弈论视角下探讨判调结合的纳什均衡状态及其形成条件。  相似文献   

13.
调解中的法官修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飞 《法学》2010,(10)
从修辞学的角度来说,司法案件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充满了或然性,这种或然性的存在为修辞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司法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修辞方法说服当事人的过程。站在修辞主体的立场上,说服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官的个体性因素、法官对作为修辞出发点的共识的选择以及采用的修辞方法是否恰当,这些为修辞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也是提高修辞效果的途径和契机。法官修辞的运用可以提升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帮助法官更好地解决纠纷,但也可能削弱司法权威。法官修辞只是帮助法官适用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不能替代法律成为影响司法过程的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14.
民间法与裁判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谢晖 《法学研究》2011,(2):173-181
裁判规范是法官在司法中援引或运用一定规则以直接适用于个案的规范。裁判规范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官援引一定规范所直接形成的裁判规范;另一种是法官运用一定规范而构造的裁判规范。民间法作为法律渊源,既可以被法官直接援引作为裁判规范,也可以被法官作为构造裁判规范的“原材料”加以运用。民间法作为法律渊源有一些制约性条件,需要法官识别民间法,也给法官增加了论证义务,以便使民间法作为裁判规范或者以民间法为据构造裁判规范时,获得当事人及其他社会主体的接受。  相似文献   

15.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应遵循的指导性原理,这具体表现在辩证处理调解与判决、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严格规则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裁判文书的审美价值与说理价值等各种复杂关系的过程中。这需要强化和提升法官的司法素养、司法能力和司法伦理水平。  相似文献   

16.
对32个先进人民法庭的实证分析可为中国基层司法之深入研究提供基础。各先进法庭法官的司法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表现为在基本掌握事实的基础上,以社会效果为核心的基于法律的预裁判——社会效果预测——调解/说服(利用法律、政策、情理等各种方式)——达成调解协议/裁判——社会效果实现的混合的纠纷解决过程。人民法庭法官的司法技术包括涉及关系、地位与权力预裁判调整的调解/说服术、弥合法律与现实差距的预裁判的调整术等。  相似文献   

17.
冀宗儒  孟亮 《证据科学》2013,(3):314-324
民事案件的裁判,法官首先应当以证据作为工具,确认案件事实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资料;而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则需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这是法官做出判决时可供使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前者是法官在认知了案件事实后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后者是法官无法认知事实时,运用法律技术作出裁判。证明责任裁判是司法的一种无奈选择,因此,法官作出证明责任裁判时应慎之又慎。为了改变现实中对于真伪不明、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认识上的众多误解,在判决的表述方面,应突出证明责任裁判的特性要求。  相似文献   

18.
法律学说是连接立法与实践的知识储备和理论桥梁,也是推动司法与社会互动的知识引擎和理论动力。学者的学术观点是法律学说的直接体现。在我国,存在司法判决引证法学学者观点的现象。实证研究表明,268份样本裁判文书中,有60位法学学者的观点被引证307次。法律学说在裁判文书中发挥着解释法律、论证说理及补充法律漏洞等作用,从而增强法官对法律事实性质或裁判结果判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升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从应然层面来看,法律学说要为司法裁判提供可能的参考答案,为司法裁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方法以及通过司法裁判总结科学的司法规律。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表明,虽然司法判决可以成为法律学说的“试验田”,但是从主题任务和实践立场两分的角度看,法学与司法的适当分离是法治持续进步的阶梯。  相似文献   

19.
作为外国法院判决能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正当程序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当事人应实质性、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从而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使裁判者的裁判权受到来自被裁判者一方的合理约束,这些方面正契合了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机理,法院裁判范围应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同时强化法官的阐明职责。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完善法官阐明制度,保障当事人实质性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使国际司法协助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得以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20.
在法律表意系统内,时有规范而无事实指向,抑或时有事实而无规范指向,在第二种情形下,司法裁判过程分为规则引导下的事实构建和规则解释阶段,法官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发现法律,寻求个案正当性的结论。在给予结论正当性理由的过程中,论证产生个案具有司法指导性的裁判规则意义的裁判要旨,裁判要旨生成的系统机理本身既是就司法方法而生的技术问题,亦是指导性案例产生过程所遵循的微观层面具有裁判规律性的法律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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