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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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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破产预示着企业资不抵债,通过清算其全部资产抵偿债务,终结生产经营活动.如何依法破产,实现“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益,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给审判工作提出的重要课题,《论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处理与预防》一文分别论述了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表现形式、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处理及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预防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试析审判清算□陈国辉清算,是指对某一范围的全部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查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一般是指企业消亡前,根据法定程序和原理,对企业进行清理债权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法律行为,是企业结束的前置程序。企业清算通常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自行清算,即由...  相似文献   

3.
现实中存在大量公司解散后相关人员迟迟不予清算从而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对此《公司法》因未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而使这一现实难题无从解决,2008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予以了回应和弥补,明确规定了清算义务人以及拒绝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使得拒绝清算责任实现了从公司法到民法上侵权责任的转变。  相似文献   

4.
刘倩 《法制与社会》2010,(20):32-35
由于我国《公司法》中有关清算制度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与疏漏,如清算义务人的概念模糊、清算程序的启动设计存在缺陷、清算责任体系混乱等,给公司解散后逃避清算责任留下了可乘之机。其不仅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更严重危害到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秩序。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将从公司清算的有关概念、程序和责任等几方面提出改进的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清算行为,完善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  相似文献   

5.
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源于破产程序下债务人的有限清偿责任,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和债权经清理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有继续清偿的责任。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是破产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逃避破产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时间界限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笔者认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当破产事由出现后,债务人先于该期限规定以及破产宣告至破产终结的期间内,具有明显的故意的以逃避债务为动机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也是企业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行为表现。综观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6.
妨害清算罪立法的实然缺憾与应然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妨害清算有其法学上的内在规定性,我国妨害清算罪立法未能完全反映公司、企业清算管理制度在刑法上的要求,存在诸多缺陷。扩大妨害清算罪立法调整范畴,将预先妨害行为、清算不作为及其他一些严重清算违法行为纳入犯罪范畴,是妨害清算罪立法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7.
孙南申 《河北法学》2006,24(1):31-35
财产清算是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或终止情况后一个法定程序.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解散时,都必须依法进行财产清算,以清偿债务、处理资产,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的外资实践中,有大量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或终止后,并未能进入正常清算程序,因而面临着清算财产分配、清算主体确定、清算争议解决以及清算判决执行等问题.将从清算原因、清算组织、清算程序和司法审查等方面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8.
一、规避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规避法律行为,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有其特定的内涵.规避经济法律的行为应该表述为:行为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采取各种手段,设法规避法律制裁,以获得法律优惠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是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规避经济法律的目的可能多种多样,但逃避债务则是目的之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目的,即使规避了法律,实现了逃避债务的后果,也不能视为规避法律的行为.如行为人是出于偿还贷款、上交税金、生产急  相似文献   

9.
虚假破产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新罪名,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都属破产犯罪,但是在发生的时间过程上、行为方式上有重合之处。本文建议重构我国破产犯罪的体系,将破产过程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定为虚假破产罪,将企业因为分立、合并、解散发生清算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认为界定为妨害清算罪。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应是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惩罚,然而,由于现阶段法律的不完善,它却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最便利的手段。本文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当作为清算主体、承担清算义务;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据侵害债权行为理论或者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判令股东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捐害赔偿责任。最后,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文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企业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中外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此外,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企业,按照规定也应该进行特别清算。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相比,遇到的法  相似文献   

12.
徐丹 《法制与社会》2012,(26):12-13
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本文将从这一现象出发,对中国古今的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加以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思考这一现象的法律根据及现实应用中的相关问题.旨在和大家一起讨论,希望真理越辩越明,法律越来越公正,社会越来越和谐.  相似文献   

1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走私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而走私行为中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走私罪。因此,研究并弄清楚走私情节,对于划清走私与非走私、罪与非罪界限,准确地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保卫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所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否都是走私行为?这是涉及如何理解走私概念,如何区别走私行为与非走私行为的标准问题。有的人认为:“区分是否是走私,主要以有无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为准。”这种意见,实际是把逃避海关的所有行为都视为走私行为。  相似文献   

14.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清算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受破严宣告前,与他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的日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15.
公司乃商法上的自治组织,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应该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制度安排不合理,股东自觉履行清算义务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让股东将自觉清算变成主动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自觉清算的股东受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而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介入公司清算只应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公司立法应对司法介入清算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企业清算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清算不仅仅是对即将终止的企业财产、债务的清理,更重要的是法律通过清算程序对社会、对债权人做出一个明确的交代。一个企业的存在,不但要“善始”,而且应该“善终”,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有秩序的杜会。清算程序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清算可以使即将完结的企业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其实,在清算程序中,债权人能够得到多少清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清算程序本身。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并不十分重视企业的清算制度,因为在那个时代,企业的终止大多是  相似文献   

17.
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的投资逐年上升,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的涉外司法实践表明,虽有大量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或终止,但并未能进入正常清算程序,因而面临着清算财产的分配、清算主体确定、清算争议解决以及清算判决的执行等问题。笔者就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所依据的法律渊源、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8.
完善我国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艳琴 《法学杂志》2006,27(3):86-88
非破产清算制度作为企业非破产退出市场之前的重要制度对私营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任何企业在非破产退出市场之前必须通过清算,也只有通过清算,企业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我国目前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存在若干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私营企业顺畅地退出市场,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短讯集纳     
近日,中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全党全社会大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决定,严肃查处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违法违纪行为.通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监督查处工作:(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二)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或者对具体案件制发函文,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三)企业及其负责人为逃避执行义务而转移、隐匿甚至私分公有财产,以及煽动群众闹事、阻挠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四)受托法院借故拒绝依法接受委托,或消极应付,久拖不执的行为;(五)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特别是人民法院异地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消极应付或拒绝协助,或对应当司法拘留的人员拒绝依法办理、拒绝羁押及放纵犯罪的行为;(六)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规避法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使“债务悬空”,或者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破产清算组织,又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保管、支配、估价、变卖和分配的工作机构。破产清算组织的组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组建破产清算组织的时间;二是由谁来选任破产清算组织成员;三是选任哪些人为破产清算组织的成员。以上三个方面,中外法律均有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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