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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初十年制宪史的重新检视表明,导致宪法迟迟未能颁布的原因,并不只是军阀势力的干预,还同时源自国会内部在有关"政体"与"国体"等问题上的争论不休。而在这些争论的背后,真实的冲突来自于作为军阀政治本质的派系政治,其根源在于民初政治在构建统一主权国家的"建国"问题上的不足。而1923年宪法及其法统最终被否弃的原因,也就并非只是因为"贿选"导致的宪法危机,而更多来自于从军阀政治和宪法政治向党国政治转型的重大政治变迁,是人们在建国问题上的重新思考与道路转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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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2):142-148
在1925年民国宪法草案的政体设计中,总统由独立选举方式产生,权力也进一步增强,特别是确认了总统作为行政首脑的权力与立法权,包括解散国会权、紧急命令权、修宪提议权等,其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在总统与内阁权力关系上,总统居于主导与支配地位,符合半总统制政体行政权分享的原则。行政与立法权力关系的设计,体现为民国议会对总统与国务员的弹劾权、议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权以及总统的解散议会权。宪法草案半总统制政体模式的选择,不仅是宪政学理的设计结果,还与北京临时执政府主导制宪、制宪者对民初宪政制度实践的经验反思以及魏玛共和国宪法影响等因素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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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讨论中国制宪权,亦即54年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问题。首先从学理进行探讨,制宪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其性质,才能具备正当性基础。接着,结合54年宪法制定背景,证明该制宪权以人民政权为前提,获得普遍社会认同,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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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耶斯并非决断主义制宪权观的源头。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制宪权仅限于决定政制,而人权作为价值规范是其前提和目标。制宪权的至上性只是相对于宪制权而言,它服从于国民主权原则之下的代表制,且蕴含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分配正义。大革命之后,西耶斯意识到制宪权的危险并将其掩藏,构想了宪法审查会以实现违宪审查、宪法改良和人权的终极保障。我国"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主张者在论战中各执制宪权与人权,但都忽视了西耶斯这个重要的理论源头。特别是前者在阐释西氏的制宪权理论时切断了与人权的关联,将制宪权的客体从政制扩大到政治体本身,将规范主义替换为决断主义,忽视宪法在民主正当性之外的规范正当性。"政治宪法学"应当以积极姿态有效地融入人权话语,从而走出理论泥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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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6)
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近代中国制定了多部宪法文件。我们考查其条文,发现其中杂糅了美、德、法等多国元素;制宪者在移植外国制度时,通过"独立的思考"与"理性的选择",甚至有所"创作"。这其中一大创作便是融会贯通各国宪制,对议会主权原则作出重大修正与改良。具体而言,在政体的选择与混合、制宪权的归属、宪法解释机关的变动三个宪法重大问题上,近代中国经过短短三十几年的摸索,居然与欧美"先进范式"相较毫不逊色、走到了比较宪法的前列。尽管在制宪事业上有所"创作",近代中国并没有将纸面的制度落实为宪法实践,但这并不能抹杀近代中国制宪者的智识贡献与宪制创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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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5):49-63
吴景濂在民初十年制宪史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始终致力于激烈政治对抗中推进宪法的制定。吴氏与革命派的两次合作与分裂,尽管不乏作为政客的利益考量,但在客观上却构成了推动制宪运动前进的核心力量,也构成了稳健派议员寻求中间道路的典型。在民初十年的革命与制宪的竞争中,革命浪潮一再掀起并最终获胜,但激进中求妥协的制宪主张及其失败教训,仍然值得尊重与记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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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3):95-103
在清末民初的宪制改革运动中,美国宪法是极为重要的知识参照,并出现了美国宪法条文的多种中文译本,在学界广为传播。对于谁最先完整地翻译介绍了美国宪法全文,在当今学界还引发了一场争议。此外,清末民初的中国学者还曾通过日本学者的介绍,将新的美国宪法全文以及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翻译,使美国宪法成为一种全球共享的跨国知识财富。这其中,梁启超和张东荪发挥了不应忽视的重要作用。梁启超注意到1787年美国制宪的秘密性质,而张东荪则依据制宪会议记录,强调了制宪的程序特征及其对民初约法之争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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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主义强调宪法是政治运行的权原,政治运行须获得宪法的授权。政治决断论的制宪权理论认可人民(民族)的制宪权主体地位,并预设人民可凭藉其政治意志对自身存在类型和形式作出决断,从而制定宪法。然立宪主义国家主权所属与所在的分离现状有使制宪过程出现人民意志被控权集团意志僭越之虞,这在欠缺西方宪政文化传统的近代中国表现尤为明显。民元以来的立宪进程呈现出表面上的政治决断、实际上的"权力决断"的根本特征,控权集团通过操纵民意在制宪时灌输权力意志的诉求。这不仅说明了政治决断在原理上的可操作性,更反映出一元集权文化在民元以来立宪过程中的承续与传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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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概念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其一方面为当时的人民立宪运动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也论证了所立之宪法的正当性。本文从古典制宪权理论发展轨迹中寻求论证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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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29日,日本众参两院通过修改国会法决议,决定在国会成立宪法调查会.2000年1月20日,宪法调查会在众参两院正式成立.国会设立的宪法调查会,虽然没有议案提出权,但是,却是日本国宪法施行后,在国会专门对宪法进行广泛、综合的调查机构,因此,不能不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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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制定是受理念制约的。当代中国制宪理念的发展和变迁,经历了一个从工具宪法到制度宪法、再到权利宪法的演进过程。新中国初期的制宪深受工具宪法制宪理念的影响。1982 年宪法基本上确立了制度宪法的制宪理念,在肯定宪法对国家工作重点服务的同时,明确了宪法制度建设尤其是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人权"入宪,在对宪法的本质与作用的认识上,已经逐步摆脱工具主义与制度主义制宪理念的影响,开始了向权利宪法的转型。当代中国制宪理念演进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及在宪法中的地位,具体而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以及人民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的定位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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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命题涉及宪法与立法者制定的一般规范的关系构造,如何理解宪法、是否以及如何限制形式法律对一般规范的创造为二者关系命题的核心。从观念史的脉络来看,宪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命题奠定在自然法与人定法、法与法律、根本法与一般法所表征“法”二元论的基础之上。“法”二元论强调人定法、一般法的有效性并非仅出于立法者的意志和命令,也服从于更高的法。随着立宪主义的兴起,更高的法和基于制宪权的宪法相结合,逐渐实证化为优于一般法的最高成文法律。在议会立法国时期,法规完全为形式法律所垄断创造,宪法的规范力须经由形式法律的转化,不具备对于一般法的优位性。二战后,基于对法实证主义的反思,宪法不再仅被理解为源于制宪者的决断,亦被认定为独立于主权者意志的理性和正义的体系。宪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命题是阶层的判断:首先判断制宪者的意志与更高的法对宪法认知的影响,其次判断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优位性的宪法对一般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