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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发展势头迅猛的经济形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问题接踵而至,其中,在法律层面上,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健康运行的重要问题就是电子商务侵权行为以及相对应的电子商务侵权法.与传统的侵权法不同的是电子商务涉及的侵权行为有其独有的特点,它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侵权,新特点突出表现侵害主体、侵权行为地、侵害客体等方面.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中侵权法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必须有一个清楚的界定和研究,以此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有序进行以及有效地保障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提高,环境侵权也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环境法学界有不少学者都对环境侵权的概念作过认真的疏解,但学者们所定义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受害主体、侵犯客体三个基本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并与侵权行为法理论、侵权行为法相矛盾。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法范畴内的概念,是因生产和生活行为侵害环境并因而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只是一个小部分。  相似文献   

3.
正婚内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之一种,侵权主体包括夫妻及婚外第三人,客体包括夫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而享有的人格权、财产权及配偶权。根据侵权主体以及侵害的权利有无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可分为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前者是指具有配偶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论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持续性侵权行为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持续地、不间断地进行侵害的行为。因持续性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为持续性侵权之债。由于持续性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会随着侵权行为的持续而不断增加,呈现出不断积累的特点,由此决定了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  相似文献   

5.
抵押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侵害抵押权能否形成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关系,其性质又属何种侵权关系?对于这些问题,国内学说虽未见反对态度,但对其进行明确阐释的也不多见。本文就上述问题作如下论述。一、侵害抵押权行为的性质一般认为,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财产权,主要是招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对于侵害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即他物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尚不无疑问。我认为,抵押权得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其理由是: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既然财产权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那么,抵押权当然可以…  相似文献   

6.
王姗 《法制与社会》2013,(25):251-252
个人资料隐私权在个人数据经济时代所遭遇巨大困境:移动互联的广泛普及和网络对生活的深度嵌入,已经让个人资料隐私权无时无刻不面临被侵害的威胁。当今我国立法涉及隐私权以及侵权规制的立法,仅仅有《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而并未就目前时代发展的现状作出契合实际的考量,规定太过笼统模糊。本文从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基本形式、侵权行为的新兴特点等方面,对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现状展开立体全方位的研究分析,为完善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规制提出建议性意见。  相似文献   

7.
宪法规定,法律主体(公民、法人等)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和民法都致力于保护法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侵权行为,将会引起刑事、民事法律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评价——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既然针对同一客体的侵害存在着或然的双种或双重评价,那么,针对两种评价之关系的思考,无论是在理论上区分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还是在现实上正确地适用法律,都是必要的和有意义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公民、法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刑事侵权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公民、法人)实施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8.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对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全面解说十分必要。对该部法律的法律结构和立法模式、一般条款和保护客体、归责事由、多数人的侵权行为、人身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计算、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害请求权、使用人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惩罚性赔偿、建筑物责任等十四个方面进行解读,串引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乎全部制度。通过对该法制定前的学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发展脉络的总结分析,以及对该法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相同、相关制度的对应性比较考察,既有对各条款基本文义的解释,又有条款设计的妥当性论证,向读者传达了关于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制度的立法理由说明。  相似文献   

9.
债权的相对性已被各国所承认,而对于债权的不可侵害性,承认范围还有限,我国立法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态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就意味着债权不可侵害性的确认,其超越了传统民法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说是另辟蹊径,增强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作为相对权的债权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不会改变其属于侵权责任的性质。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将其归于侵权行为法不是无稽之谈。  相似文献   

10.
殷骏 《河北法学》2012,(10):111-116
异地侵权责任的准据法确定必须重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如何实现历来是一个难题。对此,我国刚刚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无论是一般规定还是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都未作任何规定。因此显然有必要对新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修订。而各国的确定异地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立法例大致可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害结果发生地及偏在理论等三种方式。由于过度强调加害人的利益,第一种方式不宜采用。而由于兼顾对受害人权益和当事人双方预见可能性的保护,侵害结果发生地的方式显然更为合理。因此,在很难大幅扩充特殊侵权责任单独规定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法第44条前半部分宜转采以侵害结果发生地为系属的准据法确定方式。  相似文献   

11.
论不作为过错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的区分是现代过错侵权行为法的基础 ,因为 ,过错侵权行为法不应要求他人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 ,而仅能要求他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因此 ,法律可责令行为人就其积极作为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而不应责令行为人就其不作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确立不作为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原则的同时 ,现代法律亦对这一原则作某些例外的限制 ,认为在这些例外情况下 ,行为人应当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 ,如果他们违反这些义务并导致他人损害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叶名怡 《法律科学》2013,31(2):121-131
便权预防责任是《便权责任法》创立的一种新型侵权贲任.比较法经验表明,该责任的出现是当代便权法之最新发展趋势.该责任对传统侵权贲任带来了巨大挑战,具体表现为:归责与归贲依据须重新界定,责任正当性基础遏然有别,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完全被颠覆等.回顾型的传统便权责任框架体系巴无法容纳前瞻型的侵权预防责任,故须扩容和革新,从而形成一种更具包容力的、适合未来发展的崭新侵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3.
陈英 《政法学刊》2010,27(4):23-26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一是认为我国不认可婚内侵权行为需民事责任承担,理由是"法不入家门",且执行存在困难;二是认为婚内侵权行为理应如其他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的配偶承担民事责任。在第二种意见占据主流后,《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在执行环节制定可具操作性的措施是立法修改成功与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本质论——兼论“绝对权请求权”之确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内涵不同,其把本应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如此创新并无理论基础,也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归为物权请求权制度内容,并进而确立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还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责任的本来面目是弥补缺陷最佳的方案。  相似文献   

15.
论宪法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的适用--以新闻侵权案件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德志 《法学论坛》2004,19(6):36-43
我国的新闻侵权案件可分为两类其中一类为表达自由与名誉权或隐私权的冲突;另一类则为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的冲突.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体现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冲突的新闻侵权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而是宪法案件;纠纷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宪法关系.公民或媒体享有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而接受这种监督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宪法义务.所以,对这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应当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而应当适用宪法的归责标准.  相似文献   

16.
袁发强 《法律科学》2013,31(1):39-45
“正义”与“公平”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判断实在法适当性的二元价值坐标.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立法也应当以“正义”和“公平”作为确定法律选择方法或规则的价值追求.“行为地法”只能反应“正义”的诉求,不一定能满足“公平”的需要.“公平”的满足还应当考虑与受害人的居所和损害修复地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正义”标准要求判断行为是非主要适用“行为地法”,而“公平”标准要求对侵权行为的处理还应当结合“受害人居所地法”、“法院地法”等其它标准.由此,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被分割为两个方面:行为正当性和救济的公平性,二者应当兼顾.单一采用“行为地法”背离了二元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7.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8.
对社会财富的等级观念使纯粹经济上损失被独立为一个问题,但具有独特规范价值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应当限于直接引致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牵涉到侵权法与合同法的规范机能,尤其受制于特定的侵权行为规范模式。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我国民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应采取严格限制的立法与司法策略。  相似文献   

19.
再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原罪”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吕霞  徐祥民 《现代法学》2007,29(4):113-119
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行为的正当性,而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于特殊行为的潜在风险性。环境侵权行为也具有潜在风险性,但其更本质的特点是改变环境或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注定不可避免地而不是潜在地给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这是其"原罪"之所在。让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不是基于过错或其他什么理由,而是以环境侵权行为的原罪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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