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交叉询问”制度引入我国刑事庭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濛 《法制与社会》2012,(5):136-137
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刑事庭审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方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刑事庭审改革的主要内容。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改革并引进交叉询问制度,对于如何认识我国法律确立的交叉询问,以及如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制度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这对于完善我国证据调查方法,使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提出了刑事庭审需要逐步强制证人出庭,同时保障证人权利,明确证人范围及刑事证据种类应当划分为人证、书证、物证三大类,以此逐步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交叉询问制度。  相似文献   

2.
发源于英美当事人主义下的交叉询问制度是刑事庭审活动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方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刑事庭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何认识我国法律确立的交叉询问,以及如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等的研究,对于丰富我国证据调查方法,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健全、完善,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鉴于对抗式诉讼在程序运作中能够更好地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项相互冲突的诉讼价值的平衡,因而我国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开始了对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制度的引进。在庭审调查方式上,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明确将询问证人的主导权交给了控辩双方。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条和第14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向证人、鉴证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第146条还对询问证人的规则作出了规定。从而使交叉询问制度的总体框架在我国基本确立…  相似文献   

4.
发源于英美当事人主义下的交叉询问制度是刑事庭审活动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方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刑事庭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何认识我国法律确立的交叉询问,以及如何进行交又询问,交叉询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等的研究,对于丰富我国证据调查方法,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健全、完善,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交叉询问制度作为一种询问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是运用哲学上“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以证据为依托,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人的思维逻辑和经验,通过反复的“提问”与“回答”的方式对证人进行质询,以达到检验证人证言真实性从而查明事实真相的目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已初步体现了交叉询问的端倪,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支撑规则还不存在完整的交叉询问制度,因而有必要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对交叉询问制度进行合理的借鉴。  相似文献   

6.
美国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的规则与技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健民 《法学》2004,(4):109-115
发源于英美当事人主义下的交叉询问制度 ,力图通过对证人的轮流询问 ,从而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本文分析了交叉询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规则及技巧。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建立交叉询问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春  杨桂红 《法学杂志》2001,22(5):42-44
交叉询问制度是刑事庭审活动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方式之一 ,也是我国目前刑事庭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何认识我国法律确立的交叉询问 ,以及如何进行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等的研究 ,对于丰富我国证据调查方法 ,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健全、完善 ,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交叉询问制度原创于英美法系.以美国为其典型。在美国.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是禁止主询问方诱导性发问和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限制。我国的刑事审判以职权主义为基本构造。其主要表现是法官享有包括询问证人在内的证据调查权和审理进程的决定权。整体观之.我国的询问证人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询问证人的主体复杂,主询问与反询问难以划分.交叉询问和对质诘问亦相互混杂。  相似文献   

9.
交叉询问制度原创于英美法系,以美国为其典型。交叉询问的规则主要有主询问方不得诱导发问规则和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限制规则。我国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证人的询问制度,该询问制度与发现案件真实的刑事审判目的之间存在诸多不相匹配之处。我国刑诉法应明确区分主询问与反询问,并有限制地允许诱导性发问,弱化法官的职权作用,完善交叉询问制度的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10.
石岩 《行政与法》2010,(11):117-121
交叉询问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字眼,对于其具体的规则内容,我们也非常熟悉。本文将焦点集中于交叉询问的运行机制问题,即何种条件能使交叉询问发挥其最优价值。当前,我国庭审中证人质证的方式虽基本具备了交叉询问的外壳,但其功能性价值却收效甚微,这是令人迷惘之处。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先要明确交叉询问的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方能解我国"交叉询问"流于形式之惑。故本文从交叉询问的案件范围、运行条件两方面进行分析,继而将我国证人质证方式之弊病呈现于眼前,弄清两种质证方式运行环境之差别,进而得出我国证人质证方式合理构建之框架思路。  相似文献   

11.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轰轰烈烈的浪潮中,证据体制的改革格外引人注目,证人交叉询问制随之成为焦点。本文拟从司法民主、中立和公开的现代理念上展示了证人交叉询问制的独特魅力,从司法效率与事实探知的传统理念上阐述了证人交叉询问制在我国移植中受排斥的尴尬,从理念的更新与冲突的协调上论证了证人交叉询问制回归的正当性与必然性。  相似文献   

12.
交叉询问,又称反询问,指在听审或开庭审理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进行的反询问。它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询问证人的方法。然而国内学者对交叉询问的理解则是从询问证人的整个流程着眼,因此范围更宽泛一些。由于交叉询问对于发现案件真实、维护被告人权利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而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3.
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交叉式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职权式询问,即由法官直接询问,这是职权调查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而在日本民事诉讼庭审调查中,则呈现出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官职权询问结合的状态,可称作结合式询问。此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询问也有一些特殊的方式,这可称作特殊式询问。  相似文献   

14.
刘晓兵 《证据科学》2016,(4):471-484
交叉询问源自英美法系,是在审判或听证的质证程序中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对反方证人进行的询问.中国诉讼法对交叉询问已有实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实际运用.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是由它的内在属性和提问方式决定的,其目的主要在于降低或摧毁反方证人的可信度,降低或瓦解反方证人证词的证明力,或从反方证人口中获得有利证言.诉讼模式、质证规则、证人出庭率以及法律职业者的操作技能直接影响交叉询问质证功能的实现.为了充分发挥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应该进一步改革或完善目前的诉讼模式、庭审质证规则、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并提高法律职业者在交叉询问方面的业务素养.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庭审的人证调查技术须置于我国刑事审判的特定的"法空间"中进行观察与研究,由于相关制度因素缺失与支持条件不足,目前的庭审人证调查的有效展开受到诸多限制并因此而形成自身特点。调查方式为控辩询问而非交叉询问,并形成调查被告人与证人的特殊制度安排与操作方法。证据调查规则尤其是禁止诱导性发问的规则难以按照交叉询问制度要求设置,但也应当做出适当的规则限制以维系正当性并追求真实性。随着配套改革应强化人证调查主线并一以贯之,同时加强法官关照义务。审判指挥权应当适当集中于审判长。  相似文献   

16.
罗力彦 《中国律师》2005,(12):47-48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中最具诉讼特色的程序。由于法庭询问最精彩的阶段集中体现在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过程中,并在发现事实真相上显示了极为有效的作用,被盛赞为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创就的最大法律运作机制的美称。而诱导性询问正是交叉询问中对证人进行盘诘的重要的常规方法。由于交叉询问的目的就在于诱使证人说出有利于本方的事实,可以说没有诱导性询问的存在,交叉询问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事实上,法庭交叉询问的魅力正在于在反询问中可以更多地提出诱导性问题。一、有关诱导性询问的概念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为了获得某一回答而…  相似文献   

17.
在实践中,证人答应如实作证后,却因未能满足其选择调查询问地点的要求,影响了调查取证工作。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证人选择调查询问地点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侦查取证中强制询问证人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侦查取证中对证人的询问包括任意询问与强制询问。询问证人应当以任意询问为原则,但在必要情况下也应当允许强制询问。强制询问证人的强制性主要表现为一种后果上的强制。应当通过程序对强制询问的适用进行控制,包括主体、启动条件、时间、强制手段、律师在场、赋予证人申请救济的权利等方面。我国侦查取证中询问证人也应当区分任意询问与强制询问并明确强制询问证人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19.
颜飞  谭正 《法律适用》2012,(7):33-36
证人以出庭作证的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并由控辩双方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证言进行质证,这既是辨识证言真伪的有效方式,也是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质诘问权的重要体现,并已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审判的通行做法。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却几乎不出庭,对其证言的质证只能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证人不出庭,自然无法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对质制度,也将极大地影响刑事审判的质量。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在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方面,从"证据"的角度进一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在诉讼中引进控辩式审判模式,交叉询问自然也成为法庭调查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以上讯问、发问,虽未明确界定为“交叉询问”,但从讯问或发问的顺序、目的以及控辩式审判方式的诉讼构件,属于“交叉询问”。   交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