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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石少侠一、关于公司的类型。对于我国的公司立法究竟应当确认哪些公司类型,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实行“一种责任制度───有限责任,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主张采用“两种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和无限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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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与重塑——公司社会责任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成就,但相关问题的研究依然有待深入。本文分析了美国和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后果,并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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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英国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公司目的,历来存在着两种模型股东主导型以及利害关系人主导型.不同的公司目的决定了公司法对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程度.在我国,近些年来,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并且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范例.英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立法发展,加深了我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英国最新的公司法作出了不同于传统模型的规定,对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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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不时发生,各国立法纷纷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利益失衡状态进行了矫正。我国《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引进了该制度,从实践中约束股东的不当行为,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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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有直接认可和间接认可两种模式,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用直接认可的立法模式,符合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突破了公司人格的传统理念,张扬了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内涵,弘扬了公司法促进投资的基本功能。然而,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规范与公司法的新理念不相符;有关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与《公司法》本身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不相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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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新《公司法》设立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司立法,规范公司和股东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公司法》对这一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滥用现象,如不对此加以规范,则可能会损害《公司法》的立法根基——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本文从《公司法》的立法根基、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现象的分析,强调规范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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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新《公司法》是一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公司法》施行十余年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较先进的公司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的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等方面都有重大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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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形式,也称公司形式、公司的法律形式、公司的法定种类、公司的法定类型,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的组织形态,它主要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负清偿责任以及所负清偿责任的程度来决定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四种。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也称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组织变更、公司类型变更或公司转型,是指公司在不中断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从一种组织形式转变为另一种组织形式。例如无限公司转变为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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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总体趋势,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是法的社会化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本文主要探讨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和内容,从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实现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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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从立法技术与立法内容两个层面探讨了我国公司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路。作为立法技术方面的建议,作者主张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公司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应当有机结合;公司法与相邻法的关系应当体现协调立法、统一立法的思想;大小公司应当区分立法;应当增强公司法条款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可诉性。作为立法内容方面的建议,作者主张立法者相信商人的智慧,扩张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以降低交易成本为导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干预;落实股东平等原则,对各类股东提供平等保护;正确处理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鼓励司法权积极审慎地介入公司生活;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维护交易安全与鼓励投资并重;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应当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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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流变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美国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对公司职工的责任;(2)对消费者的责任;(3)对资源、环境的责任。本文通过考察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流变史,认为我国也必须重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建立,通过对公司法的修改,建立起营利目标和社会责任并重的公司法目标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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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公司立法创设了超国家层面的商事主体——欧洲公司和欧洲私人公司;资本制度更自由,公司治理更灵活,促进了各成员国公司法制度的趋同。统一公司立法也受制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利益集团和路径依赖等因素。欧盟成员国包括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立法的成果与争议,反映了两大法系公司法制度融合与竞争的发展趋势,值得在我国《公司法》修改完善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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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它独具的责任形式受到各国青睐。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不时发生,各国立法或实践纷纷引入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修正。修订后的我国《公司法》也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仍须进一步明确其责任主体、完善举证责任的归属、并以列举的方法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各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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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兼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体现了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严重地限制了公司自由。文章检讨和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存在的强制性规范,认为我国公司法实际上是一部行政管制法,难以担负起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任。因此,公司法修改的首要问题就是要重新确立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其制度规则。作者从立法政策上提出了公司人格自由主义、公司设立自由主义、公司资本自由主义和公司治理自由主义以及公司交易自由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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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