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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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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宪权受制性的法理沉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直接行使修宪权还是人民以委托代表代理的方式间接行使修宪权,都应当受到限制。修宪权的“受制性”是由宪法规范的“客观性”、“正当性”、“自恰性”以及人民意志表达方式———全民公决的天然局限性所决定的。修宪权应以不滥用权力和不侵犯人权为界限,这意味着对宪法确认人权的条款不能作削减性修改,而对国家结构形式、政体等有关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宪法条款并不是绝对不能修改的。在不违反制宪目的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全面修宪并非等于重新制宪,更不是宪法革命,因而同样应当受到宪法有关修宪权规范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现代国家 ,司法机关往往掌握宪法的解释权 ,这使得人们担心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平衡可能被破坏。通过对外国相关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评析 ,可以看出宪法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权有其合理性 ,是对民主价值的补充。同时 ,由于“政治问题”、“回避抽象解释”、“合宪推定”、“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等原则的存在 ,司法机关掌握释宪权不仅不会破坏三权分立原则 ,而且是对分权制衡原则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宪法解释权只能通过《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是宪法解释权的主导机关。据于现行《宪法》,我国宪法解释权行使方式可分为准立法式与裁决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排他性的享有准立法式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裁决式宪法解释权。合理推断隐含的裁决式宪法解释权必须以是否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为前提,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一定程度上具有适用宪法的资格,但并不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相似文献   

4.
修宪权并非是一种绝对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内在和外在界限。修宪权的界限体现在受宪法基本精神与原则、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制约,以及修宪权在实定法上的约束。  相似文献   

5.
欧洲一体化与欧盟制宪:一种宪法学的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秦伟 《法学论坛》2003,18(5):96-101
作为世界上最成功的目标和价值共同体 ,欧盟制宪既是欧洲一体化进展的必然结果 ,也是欧洲一体化深化和扩大的现实需要。用宪法学的理论分析欧盟制宪的动因、宪政基础 ,有利于从理论上解决欧洲宪法制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也有利于向世界范围扩展宪政理念。  相似文献   

6.
王建学 《法学家》2014,(1):162-174
西耶斯并非决断主义制宪权观的源头。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制宪权仅限于决定政制,而人权作为价值规范是其前提和目标。制宪权的至上性只是相对于宪制权而言,它服从于国民主权原则之下的代表制,且蕴含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分配正义。大革命之后,西耶斯意识到制宪权的危险并将其掩藏,构想了宪法审查会以实现违宪审查、宪法改良和人权的终极保障。我国"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主张者在论战中各执制宪权与人权,但都忽视了西耶斯这个重要的理论源头。特别是前者在阐释西氏的制宪权理论时切断了与人权的关联,将制宪权的客体从政制扩大到政治体本身,将规范主义替换为决断主义,忽视宪法在民主正当性之外的规范正当性。"政治宪法学"应当以积极姿态有效地融入人权话语,从而走出理论泥淖。  相似文献   

7.
代际冲突与宪政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制宪权的代际冲突是所有立宪国家在宪政发展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不成文宪法对制宪权的消解 ,事实上否定了人民主权原则 ;成文宪法过分依赖制宪权 ,又造成对宪法稳定性与权威性的破坏。中国宪政发展对制宪权具有更高的依赖性 ,我们必须在运用制宪权的过程中约束制宪权。既要大胆运用制宪权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需要的宪法规则 ,又不能滥用制宪权 ;在行使制宪权时既要尊重前人的合理选择 ,又要顾及子孙后代的需要 ,学会与先辈和后代分享制宪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宪法实施中的商谈机制:去蔽与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旭 《中外法学》2011,(3):500-517
中国宪法实施机制的构建过程中有深深的机关崇拜,强调由国家机关独立垄断对宪法解释的操作。然而,此种独断的解释模式会引发"作为立法者的人民"潜在反对"作为制宪者的人民"之法理困境,无法有效地获得理论与逻辑的自洽。本文以为,要走出此种困境,需要引入宪法商谈的视角与理论资源。要深刻注意到在"民主集中制"的根本革命与建国逻辑之预设下,"人民"在中国宪法中分饰两角并引起紧张,"集中"比较突出的现实图景,并意识到只有通过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商谈以配置解释权资源,同时努力实现公共领域中对宪法规范含义的公民自由商谈才可以走出此种法理困境。  相似文献   

9.
论中国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讨论中国制宪权,亦即54年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问题。首先从学理进行探讨,制宪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其性质,才能具备正当性基础。接着,结合54年宪法制定背景,证明该制宪权以人民政权为前提,获得普遍社会认同,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民国第一届国会召集后,两院议员通过选举产生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制定正式宪法。在宪法草拟过程中,大总统袁世凯通过咨文国会提出两个关于制宪权的问题:其一,宪法公布权是否应属于大总统;其二,大总统是否可以派员参与宪法草拟,对宪法起草发表意见。对于这两个问题国会置之不理,单边垄断制宪,随后发生国会的解散与制宪的中断。比照美国、联邦德国、以色列与南非制宪的故事,检讨民初的史实,我们发现民初国会议员们在制宪权问题上未免太过激进、太不妥协。就当时政局而言,完整而有效之宪法根本无法实现,与其冒进制宪不如守成临时约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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