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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实践中,在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时间界限上,因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财物所有人向非法占有人索要,而非法占有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即可认定是侵占。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在法院审理期间仍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准,如果非法占有人在判决前退还或交出的,则不应以侵占罪论。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财物所有人向委托的保管人或遗忘物埋藏物所有人向…  相似文献   

2.
侵占罪疑难实务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秉志  周加海 《现代法学》2001,23(5):97-102
本文对侵占罪的若干疑难实务问题进行了研析。文章认为 ,侵占罪之“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要件 ,应当于侵占人第一次以某种方式明确向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他们所委托的人以及有关机关表示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物的意思时即已成立 ;在任何情况下 ,对侵占罪都不能以公诉形式提起诉讼 ;侵占罪是即成犯而不是继续犯 ,其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从侵占人表明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物的立场时起算 ;侵占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法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期限内未主张要求侵占人返还侵占物的 ,并不影响他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 ,只是他不能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不能对一审尚未生效的有关侵占案件的判决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对侵占罪的表述是这样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见,构成该罪除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代为保管,一是数额较大,一是拒不退还。严格按照法条叙明的罪状来认定,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如果不完全具备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侵占罪不能成立。让我们来对侵占罪中规定拒不退还这一要件的立法意图作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4.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侵占罪,根据新刑法典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①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三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  相似文献   

5.
侵占罪行为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侵占罪应由前提要件、核心要件和附加要件 ,即持有、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构成。持有是指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基于不法委托而持有也可以构成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 ,是指行为人意图变持有为不法所有 ,并以物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 ,只要行为人具有不予退还或者不予交出的事实即可构成 ,不要求财物所有人或者托管人有要求退还或者返还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6.
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项新罪名,根据该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中“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一个必备情节,但如何认定“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笔者就此略陈管见。“拒不退还”是指财产保管人在托管人请求退还时,不将代管物予以退还的行为。“拒不交出”是指遗忘物或埋藏物所有人向拾得遗忘物人提出返还请求或主张对埋藏物享有权利并提出证明时,拾得人或非法持…  相似文献   

7.
一、侵占罪关于侵占罪的概念,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有人认为,侵占罪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所持有他人之公私财物转为己有或擅自使用,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也有人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自己所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个概念内容及性质基本相同,缺点是都没有界定犯罪主体。现行刑法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将侵占罪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相似文献   

8.
孙鹏 《法制与社会》2013,(33):97-98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侵占罪须行为人时所侵占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对“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理解和认定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颇多观点,本文通过对比等方法从“拒不退还或交出”在侵占罪成立中的意义以及“拒不退还或交出”如何认定等问题出发深入研究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交出”。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按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属于侵占罪。与日本、我国台湾刑法关于侵占罪规定不同的是,我国刑法中侵占罪之侵占行为的本质并不是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而是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因此,正确理解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对正确认定侵占罪有重要意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内涵确实是个内容丰富而且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的含义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内容体现出来:(一)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意志因素及其外在表现。不退还或不交出与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拒”…  相似文献   

11.
石健  高敏懿 《中国检察官》2005,(3):36-36,54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在一般的情形下侵占罪与盗窃罪并不难辨别,其关键的问题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如果得出肯定的结论则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盗窃罪。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  相似文献   

12.
侵占罪客观行为要件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理解和把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的关键,在于要认清把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对于事先持有财物行为性质的界定,"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性质、以及"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在侵占罪中是作为情节要件还是行为要件,其与"非法占为己有"之间的关系、相关权利人是否要提出"索要"的要求、侵占行为人是否要明确作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这些都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需要重点厘清.  相似文献   

13.
侵占罪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将占有变为所有的一种非法取得行为;“拒不退换”、“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基于不法所有的意思,排除财物的事实所有人或应然所有人,将自己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置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下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自然人以及单位、国家的财物;遗忘物应包括遗失物。  相似文献   

14.
侵占罪是刑法第2O7条规定的新罪名,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遗留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对侵占罪中诸如“代为保管”“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等问题如果没有正确理解,就会混淆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对侵占罪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对正确定罪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罪在犯罪主体、客体、犯罪目的等方面是一样的,其最重要的区别是,后者是以他人持有的财物为侵犯的埘蒙,即将他人持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并占为已有,而侵占罪是以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为侵犯对象,即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严格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虽有较多的探讨,但认识并不一致,笔者拟从实践案例的角度出发,就代为保管情形下侵占罪的几个重要问题略作论述。  相似文献   

16.
周光权 《法学》2005,(9):108-112
拾得人对财物完全没有占有意思时,行为人从拾得人手中夺取财物的,由于所侵犯的财产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构成抢夺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将遗忘物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就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交出之间是包容关系,能够判明非法占为己有,就足以说明是拒不交出,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和说明,并不具有单独的刑法意义。  相似文献   

17.
侵占罪若干适用问题探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及其构成要素 ,是目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且分歧意见较多的问题。本文选择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特有支配关系该如何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以及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的认定等三道难题 ,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论证。  相似文献   

18.
根据新刑法第2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确定为侵占罪,这是我国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从该罪状的表述所指的行为客体而言,该罪实质上包含了外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委托物的侵占罪与基于偶然占有物的侵占罪二种类型。侵占罪仍然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在保护客体、犯罪目的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就行为客体而言,前者与后者则存在明显的差别。侵占罪的行为客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  相似文献   

19.
检察信箱     
如何理解侵占罪的“拒不交出”?证据不足宣判无罪是否应予国家赔偿?编辑同志: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当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该条规定中“拒不交出”的含义有不同理解。...  相似文献   

20.
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财物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与死者死亡无关的第三者,从死亡现场拿取死者的财物。毋庸置疑,这种行为是值得刑法评价的。但关于这种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争议。从对占有的理解出发,应否认死者的占有,因而非法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将其认定为侵占罪,又面临如何将死者财物纳入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将其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而适用普通侵占罪,是合适的,因此,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的财物,经要求而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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