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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许多规则和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为世界各国所遵守。但是,该公约在扩大沿海国的管辖权和缩小公海自由的调整过程中留下了余地和空间,也就是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尤其是在专属经济区这一新的区域内,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与公海自由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划分不是十分确定。如,剩余捕鱼权,"自由权利"的行使与"适当顾及"的关系,"用于和平目的"和军事用途等解释问题,都已引起多方的关注。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以期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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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中国家间的权利冲突,是国家之间海洋利益矛盾在法律上的反映。国家之间历来存在海洋利益的矛盾,因此,在海洋法的发展历史中,始终存在着国家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3.
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的养护是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一项重要议题。作为保护海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与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之间的冲突协调是当前BBNJ谈判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这一冲突的协调,既需要立足于现有的国际海洋法体系,以BBNJ谈判为契机,在“BBNJ协定”中建立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与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冲突在程序上的协调机制;也需要跳出现有的海洋法体系,在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构建符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以主动与沿海国权利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在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群岛制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以及海盗问题等方面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补充协定或区域性协定、召开审议会议以及用扩大解释的方法等方式予以完善。今后中国政府在坚持《公约》的宗旨和目的的前提下,应积极推动《公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步取得海洋法发展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5.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1):52-59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仍然存在"剩余权利"与事项的归属不明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规定的缺失,引发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借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通过对案件各要素"量"与"质"的综合分析,可以确定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我国在南海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通过,是改革旧海洋法,调整各国海洋权利冲突所取得的成果。但是,由于各国的利益不一致,政策各异,公约的某些条文又规定得不够明确和不够完备,因此,公约生效后,肯定会发生解释和适用公约的争端。这些争端,就其实质而言,乃是国家间海洋权利冲突的继续和表现。这些争端如得不到解决,不但影响公约的效力,而且破坏国家间的正常关系。因此,采取一定的方法解决这些争端,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但有利于公约的执行,也有利于维持国家间的正常关系。 相似文献
7.
前言海洋法是各国在海洋方面相互发生关系时应遵守的各项国际准则,也是有关海洋权方面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它和其它国际公法一样,来之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法院判例及各国的国内法等等。早期海洋法的内容主要限于领海与公海的定义,划分两者之间的界限,确定公海四大自由的原则,在国际法中仅占极小的比重。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方式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通常主张“撤销在后权利”。然而,撤销在后权利这种方式存在着种种缺陷。从法经济学和民法善意取得原则出发,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应区分“善意”与“恶意”。对于“善意”之情形,可实行强制许可以达到效益最大化;对于“恶意”之情形,则应撤销在后权利以保护正当权利。 相似文献
9.
《海洋法公约》虽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在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群岛制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以及海盗问题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不能用来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今后中国政府在坚持《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和目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补充协定或区域性协定、召开审议会议以及用扩大解释的方法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事实上的修正等方式来推动《海洋法公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并逐步取得海洋法发展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0.
在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体的现有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下,海洋自由与航行自由的内涵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沿海国与非沿海国之间常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和冲突。明确航行自由的边界至少应包括两项核心内容,一是要充分尊重"和平使用海洋"原则,二是在优先"顾及"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和专属管辖权的基础上才能享有航行自由。同时,对于中国而言应从加强国内立法和对外凝聚共识两方面明确航行自由的内容,切实保障国家自由航行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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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假冒伪劣”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边倒合同”。在一些企业中,尤其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事先不向劳动者宣传《劳动法》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有关条款,而是片面地从企业一方的利益出发,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订立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制订“一边倒合同”,在合同中只规定或强调劳动者应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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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构建的重要海法制度,相关原则、规则已构成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行使该主权权利,要划清与国家主权的界限,避免专属经济区领海化;同时,也应认识到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专属经济区海法制度所具有的普遍国际法地位及其普遍拘束力,避免在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行使上搞双重标准.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剩余权利分配、安全职能等未定议题,中国应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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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看似完全对立的价值范畴“法则公平”与“权利等差”实际上是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的。“法则公平”是在“权利等差”的总价值观下同一阶级的平等;也是在“权利等差”的现实条件下,劳动人民的义务履行和惩罚的平等;更是在“权利等差”的总原则下,司法操作上的变通平等。本文结合中庸作为一种行动取向,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则公平”与“权利等差”在春秋战国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互融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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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制解决争端程序的强制特性吴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利用海洋的规模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急剧扩大,由此而产生的国际争端也越频繁。毋容置疑,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海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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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渊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5,(2)
目次一、海洋权益范畴的界定二、海洋法对海洋权益的协调与海洋秩序的建立三、各国海洋权益协调时需要注意的几个关系四、海洋权益平衡中的权利本位的价值观海洋权益问题,是国际海洋法研究领域中的基本课题之一。海洋权益的发展和变化对国际海洋法的形成、发展和充实的决定作用,以及国际海洋法对各国海洋权益关系的调整和衡平作用构成了这种互动关系的基本框架和二元图景。作为海洋法研究视野中的权益问题,以往的研究路向大多从两维角度展开:一种是强调海洋法与海洋权益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表征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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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本是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人之间的道德准则。最早将这个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法国民法典》。该法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这个“善意”即指诚实信用。此后,《德国民法典》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且从契约合同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及至《瑞士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已扩张到所有民事活动中。该法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由此,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学者们尊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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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及中世纪的大部分时期,海洋一般被认为是人类所共有。从中世纪的后半期起,开始出现新的海洋概念,即把海洋视为“无主物”。一些海洋大国凭借其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海洋采取“先占”,将其权力逐步从陆地扩展到海洋。17世纪初,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发表著名的学说《海洋自由论》,被国际社会确认为一项重大的国际法理论原则而载入人类光辉的史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深刻的变化,第三世界国家的崛起,科学技术的革命,赋予人类开发世界海洋及其资源的新的可能性。一系列新的问题的出现,促使人们对国际海洋法尚未能解决的重要课题谋求新的探索途径和方法。联合国自1958年起多次召开国际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4月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上维护了第三世界的利益,但也在不同程度上适应了海洋大国的需要,体现了各种利益的协调和若干矛盾的妥协,作者就其存在的如“无言通过权”,大陆架划界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污染与海洋法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吴慧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3,(2)
一、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国际争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公认的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观点、主张上的矛盾、分歧和对立。国际海洋争端或称海洋法争端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拥有或管辖或利用海洋各海域时有关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观点、主张上的矛盾、分歧和对立。由于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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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是保护主权权利和法理维权的需要,我国一直疏于行使该项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既予以肯定又予以限制,我国应在该《公约》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行使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附属刑法中对外国人侵犯我国主权权利及其附属权利的犯罪行为规定刑罚罚则,避免刑事立法空洞化。同时我国应对权属无争议专属经济区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对权属重叠或争议的专属经济区根据对等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严格遵照《公约》规定保障当事国、当事船舶、当事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