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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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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  相似文献   

2.
民事、行政确认判决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认判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大相径庭:民事确认判决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意思自治,为交易繁荣创造融洽的心理基础,并为民事主体的未来安排提供可靠的基准;行政确认违法判决,主要目的是为相对人的损害赔偿提供前提条件,并尽可能地恢复与弥补相对人的心理伤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判决,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障碍,其制度空间十分有限。  相似文献   

3.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争议事项必须以另一事项的先行确定为其裁判的前提条件时,则须先行确定的事项被称为先决问题/事项。目前在我国仲裁法和国际私法领域,就先决问题作出的决定可适用中间裁判,但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中间裁判制度。虽然在比较民事诉讼法视野中,美、德、法等国都有成熟的中间裁判制度,但各国中间裁判的定义、功能和适用范围都存在很大差异,并与其本国的诉讼理论和制度体系保持了逻辑一致性和自洽性,比如取决于各自的诉讼模式、裁判体系、诉讼标的和诉的合并、诉权及正当程序权利、既判力及禁反言等基本理论和实践。鉴于我国在上述问题上的个性特别是裁判文书自成体系的现实,本文尝试从我国现行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先决事项的判定方式——出发,在保留我国独辟溪径的裁判形式分类(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自身逻辑和分类标准的前提下,以功能主义比较法方法将外国中间裁判所适用的事项划分为实体性先决事项、程序性先决事项、攻击防御事项。然后按照我国的理论体系、制度逻辑和改革方向,对上述元素进行重新分析、剥离、定义、取舍和重组,据此建构我国中间裁判制度。文章讨论了我国裁判文书体系下先决事项的解决模式和中间裁判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程序性先决事...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9,(2):164-176
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与1991年《民事诉讼法》之诉讼期限定性,到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时效之路"开端",再到2015年《民诉法解释》出台时时效之路"完成",我国执行时效制度终于脱胎换骨。但与此同时,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趋同化也导致执行时效独特性和独立性的危机。本文建议取消执行时效概念,对于常规规则,以"判决确认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民法典诉讼时效部分作出规定,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统一化"。当然,这并不影响《民事诉讼法》对极特殊规则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5.
某些具有战略意义的中间事项的上诉迟延对当事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有鉴于此,美国确立了中间上诉制度,其他国家也有相关规定。目前,中间上诉制度尚未引起我国理论界与立法界的关注,本文拟对中间上诉制度作初步探讨,以期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一、引言民事诉讼不予执行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请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我国通说认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才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在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我国仲裁法中有关不予执行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发挥…  相似文献   

7.
与我国民事诉讼不同,德国民事诉讼法至今未确立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通过既判力主体相对性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内"和"执行外"救济措施以及另行起诉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障体系,因此德国并没有引入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强烈愿望。不仅如此,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虽然在第三人保护方面有积极效果,却对民事诉讼既判力体系、法律安定性及司法权威有明显破坏作用。分析与总结德国民事诉讼法在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做法,也从另一个角度有助于我国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科学定位与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裁判遗漏的通行救济制度是补充判决,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通过补充判决加以救济,而司法解释虽规定对裁判遗漏可适用上诉,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增加当事人对裁判遗漏可申请再审,但这些规定不仅违反诉讼效率,而且有损司法公正,同时也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相悖。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处理比较混乱,而理论界对此现象的关注程度尚不到位。未来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补充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9.
正关于应否在《民事诉讼法》中建构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是颇有争议的问题。虽然台湾地区在2003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但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中对该制度仍存有很大的争议,可以说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当前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地探究该制度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比较考察大陆法系国家的中间判决制度,以系统方法论为视角对其进行法哲学分析,探析我国建立中间判决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了建立中间判决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1.
公开审判是一切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入 WTO 后,中国司法应尽快“透明”起来。对刑事诉讼审判公开的缺陷进行思考:审判公开是原则还是制度;关于公开审判的庭审直播问题:审前报道问题;评议制秘密性与审判公开的矛盾冲突等,并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或解决的方式。望审判公开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黄锴 《法学研究》2020,(1):67-82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给付判决作扩张解释的现象,这将导致给付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在适用范围上发生重叠,致使新增给付判决的立法目的落空。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纠纷解决”的立法目的,塑造了“低强度审查模式—高强度审查模式”的司法审查强度区间,要求法院对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作出区分。履行判决原则上只能是程序性裁判。给付判决的制度功能在于确立实体性裁判的裁判方式,弥补履行判决在功能上的不足。现阶段,给付判决尚不能发挥“多用途武器”之功能,其适用空间应限于法律规范规定的给付义务、给付行政范畴内的给付义务、以金钱或财产为内容的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13.
在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刘广明案“保护规范说”的原理,但并未就产品质量法规范如何成为确定原告资格的规范充分说理。裁判认为被诉处罚已确认了产品质量处罚的要件事实,起诉人由此将可能受到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这一行政法上的不利影响。这强调了被诉处罚和产品质量行政处罚间事实上可能的因果关系,是“实际影响说”的体现。法院还指出了被诉机关线索移交的义务,并肯定了被诉处罚对于后一行政处罚的确认效力,客观上可补充因果关系的论证,但确认效力的实定法基础,以及给予预防性救济的必要性仍待证明。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在论证中混用了两种理论,反映了多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原理的“保护规范说”的理论深度尚不足以应对疑难案件,也说明了“实际影响说”的影响力不可忽视。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就我国原告资格具体疑难案件进行讨论,重视两种理论在应用中各自的发展,承认两者存在相互作用的可能,并回应来自对方角度的解释。  相似文献   

14.
案例指导制度是在近年来颇受国内学界、司法界关注的一项司法革新制度,然而研究和实践的重点多聚焦在审判领域。公诉案例指导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公诉领域为充分行使检察权而提出的全新尝试。相比较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在合法性、合理性、典型性原则的基础上,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双重领导体制要求。在这三个原则的指导下,从案例指导主体、案例的遴选标准、案例的遴选程序及确定、体例、发布方式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构建,并明确了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和具体适用过程。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是人为的宪政制度设计的结果,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种权力运作模式的目标截然不同,这是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紧张的根源所在。正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差异性是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改革的基础。在现有的裁判方式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当全面取代维持判决,撤销判决中应规定重作判项,但内容不宜具体,履行判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应规定具体的内容,变更判决范围不宜过大,确认判决的存在仍有必要。  相似文献   

16.
判决的补正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由于立法的欠缺和理论研究的不足,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意见难以统一;为此,对判决补正的概念和条件、判决补正程序的启动、判决补正的权限、判决补正的期限及判决补正的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完善判决有关规定的立法以及规范司法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现实的价值判断的双重目标出发,重新构造了物权变动的模式。认为物权变动过程是一个有机的过程,除承认区分原则外,还要承认物权合意的客观存在,物权合意以债权行为为基础,切充斥于整个物权变动过程。又从微观的角度以无权处分、所有权保留、不当得利为视角,分析了新型物权变动模式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8.
杨光 《政法学刊》2009,26(3):91-95
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理念欠明确,理论上存在一些误区;立法过粗,制度规范上有些欠周全;操作性不强,难以实现该制度应有的价值设计。司法实务中,缺席审判制度的运作也处于混乱状态,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法律尴尬问题,也容易被法官或当事人误用和滥用,对法院的正当审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相似文献   

19.
于志刚 《现代法学》2014,36(5):170-184
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经历了从不公开到有限公开再到当前的全面实名网络公开三个阶段,成为近期司法改革的重点和标志。犯罪人的身份信息兼具公共属性和私权性质,而当前司法改革未能准确把握其法律性质和法律评价,在制度设计时,忽视了对犯罪人隐私权的保护,混淆了规范性评价和非规范性评价各自的特征和功能,使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正当性出现了欠缺,不仅削弱了刑事裁判文书公开应有的促进司法完善的效果,而且成为未来的中国犯罪记录制度建构的重大阻碍,成为刑事法治完善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尽快对当前刑事裁判文书网络化公开的改革举措进行调整,在公布的刑事裁判文书中隐匿犯罪人的姓名,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中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建构,是未来司法改革完善的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20.
金融市场的基础是信用 ,没有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 ,不可能建立完善的金融链条。评价信用应使用一种综合评价标准 ,而不是局限于某一具体的行为或财产清偿能力 ,必须综合考虑财产、客观行为、主观诚信以及法律条件等各种因素。我国目前金融信用状况比较糟糕 ,必须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金融信用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其核心制度主要包括征信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对金融信用的规制还需要外部调控、约束和管理制度 ,通常是政府和自律组织为了防止失信行为泛滥、信用市场的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而进行的调控、监督和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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