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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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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本质上是意志之存在形式.欠缺行为能力人以监护人意志为意志.拟制主体以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意志为意志.法律定分止争之适用范围限于法律主体,本质上限于意志.所谓人格、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均以意志为其充要条件和唯一根据.权利能力存续期间即意志存续期间,就现代人而言,只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之利益即归属之财产,归属者即法律主体.如胎儿有自己的利益,即为主体,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将无法区分归属胎儿的行为后果与归属其母亲的行为后果,丧失定分止争功能,监护制度不适用于胎儿.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预留份额,是使胎儿活产后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资格.保护胎儿在法理上是保护胎儿出生后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张祎 《法制与社会》2012,(15):278-279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愈来愈成为我国法律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我国现行民法不承认胎儿民事主体地位,导致胎儿的很多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现状,有必要结合理论与实践来讨论胎儿应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并探究确立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的紧迫性和必然性,初步明确胎儿民事权益的大致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3.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平 《律师世界》2000,(3):31-34
一、对胎儿权益保护立法现状的检讨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它不只是具有特殊利益的存在,而是所有自然人主体发育的必经阶段。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既是对这类特殊存在的关怀,也是对全人类的关怀。'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项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胎儿利益的关注和保护:给胎儿留有相当的份额,可以使胎儿出生后能够有较好的生活条件,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是,这也是我国立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唯一一条规定。这种保护是必要的,但它是充分的吗?例如…  相似文献   

4.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关于胎儿的立法早在人类文明之初便已出现,最早可见于罗马法中关于胎儿保护的相关规定和随后主要受其影响的西方国家如德国、瑞士等国的立法.迄今为止,胎儿的权益保护,保护范围有限,遑论保护手段,远远低于现代社会和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胎儿造成侵害而给予保护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6.
覃怡 《法制与社会》2011,(26):74-75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胎儿在母体内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而对胎儿的利益保护各国都有不同规定,我国关于胎儿利益的规定只有在继承法里关于特留份的规定,已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本文就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范围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进行了论证,试图找出胎儿利益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7.
论胎儿的继承权及其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胎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这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和继承法中已经成为惯例。但是,各国民法和继承法对于胎儿继承权的有关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理论界对此也有许多争议。因此,笔者结合学习《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谈谈自己在胎儿的继承权及其保护方面的一点体会。  相似文献   

8.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请示》(鄂卫医发[20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胎儿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产妇。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按二或三级医疗事故定级。此复。  相似文献   

9.
杨砚淳 《行政与法》2005,(12):125-126
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胎儿是生命的初始阶段,胎儿生长发育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命质量和一国的国民素质。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相应立法保护胎儿的利益,但在我国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试从民法视角思考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认为未来的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0.
法律上的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的胚胎,冷冻胚胎不是胎儿,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附法定解除条件的性质,在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于受孕时自始不存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不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胎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建立胎儿监护制度.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为原告与被告.胎儿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已经实现的民事权利应当进行法效回复.  相似文献   

11.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文章结合案例和学者观点,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2.
孙玉凤 《法制与社会》2012,(25):270-271
胎儿权益需要保护却于法无据,这个问题亟需解决.胎儿的保护与民法中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密切相关,本文从三个不同的思路:对立求解、内外求解以及有无求解来探讨胎儿权益的保护.要么绕开绕开权利能力制度,通过特例保护胎儿权益;要么调整现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要么抛弃权利能力制度,直接规定胎儿是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3.
杨芳  姜柏生  潘荣华 《证据科学》2004,11(3):170-174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文章结合案例和学者观点,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4.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不是胎儿有无权利能力的问题,而是胎儿能否就其出生前的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对胎儿利益保护应注意下列问题:侵权行为的多样性、间接性,父母能否成为侵权主体?父母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父母阻却违法的允诺,是否对受害人有效等。  相似文献   

15.
透过近年来有关胎儿损害赔偿请求的几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到我国在胎儿保护方面存在立法欠缺。法学界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主要学说,从是否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可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肯定说不符合近代民法民事主体立法的思想基础,也违背了权利能力的伦理性和平等性原则,且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无实益。引入德国有关胎儿保护判例中的"生命法益"概念,可在现实社会中对胎儿利益提供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16.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茹怡 《法制与社会》2015,(5):238-239
胎儿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特地位使其在面临继承时产生了许多法律难题.本文首先对胎儿的内涵从医学、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然后,从胎儿是否可以成为代位继承的主体,是否享有继承恢复请求权,应否明确继承份额以及能否接受遗赠等四方面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足于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本文根据分析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民法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却对胎儿的民事权利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本文认为至少应当在健康权、生命权、继承权、受抚养权以及纯利益的获取权方面作出规定,当然也不限于这些权利。  相似文献   

19.
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限制应当保持极度克制,胎儿父母不应成为犯罪主体.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主刑的基础刑宜设置为短期自由刑,并宜同时规定加重刑.为保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有效适用,应当允许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20.
胎儿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初始阶段,是生命的特殊阶段。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外,法律对胎儿的权利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关于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进入诉讼,胎儿的权利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胎儿利益既是一重大现实问题,又是一重大理论问题。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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