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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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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占善刚 《法学评论》2014,(3):107-116
在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乃是介于自认与否认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陈述。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上的利益,促使法院早日解明事案,应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予以规制。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基本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以德国法为代表,通过设立不知的陈述的合法要件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另一种做法乃以日本法为代表,经由受诉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不知的陈述的法律效果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无论是在立法论上还是在解释论上,这两种做法之间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比较而言,德国法关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路径更符合主张阶段当事人陈述行为的内在规律而可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所借鉴。  相似文献   

2.
自认制度既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外在表现。自认对于争议之两造以及法院均产生约束力。自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将自认之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而自认一方当事人应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认。否认自认效力的依据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的真实要求。自认效力的否认包括家事诉讼中对超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范围事实的承认、虚假诉讼中对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虚假事实的承认以及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承认三种情形。自认效力的承认与否认型构了自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共同承担向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为风尚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奚玮  杨锦炎 《法律科学》2009,(5):113-118
民事证明权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与主观证明责任是同一事物之两面。民事证明权是当事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权利,是民事诉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宪法位阶。民事证明权在内容上包括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质证权等实体方面的权利与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程序方面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就有关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即当事人陈述 ,是《民事诉讼法》第 63条规定的重要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它为法院调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及收集其它证据 ,提供前提和基础。一般说来 ,当事人各方陈述都极力陈述有利于己的事实 ,面对不利于己的事实都极力争辩 ,予以否认 ,甚至编造谎言欺骗司法机关 ,以期得到利于己的处理结果。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 ,即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之为“当事人的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  相似文献   

5.
占善刚  刘丹 《证据科学》2013,(5):517-524
勘验协力义务乃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勘验所尽的公法上义务,包括勘验标的物提交义务与勘验忍受义务两种基本类型.勘验协力义务设定之目的在于保证法院能基于正确的证据调查之结果而作出适正的裁判,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违反勘验协力义务将遭受公法上的制裁,表现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勘验标的物的主张甚至关于勘验标的物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时,将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协力义务之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并且在适用范围上几无限制,显非妥适,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朱蕾 《法制与社会》2011,(12):136-138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特别是不利于己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动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种证据法制度。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文拟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自认规则,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6,(6):184-193
抗辩与否认的根本差异在于对请求原因事实的攻击路径:抗辩排斥请求原因事实发生的法律效果,承认请求原因事实的客观存在;否认直接排斥请求原因事实本身。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层面,以上本质差异填补了"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否认者不承担"的论证缺口。进而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中的"被告辩称"的性质是积极否认,被告不对该事实主张负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层面,结合规范意旨以及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具有相当难度的客观现实,应遵从被告举证在先、原告举证在后的顺位,施以被告事案解明义务,以促进确定争点、发现事实、克服真伪不明。  相似文献   

8.
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庭承认对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就其性质 而言,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诉讼中的自认均 具有证据法则的性质,亦即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 责任的作用,其法定效力在于可以限制争执以及举证 的范围。这样不仅使事实真伪得到迅速确认,而且也符 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文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之 内涵及其效力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的自认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RESPONSIBILITYFOROFFERINGTESTIMONYINCIVILACTION举证.源于罗马法对民事审判规定的两条原则。一是每一方当事人对其陈述中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证据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细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作“谁主张、准举止”.这就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举证责任的分担与证明对象右关。根据法律事实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可分为:l、产…  相似文献   

10.
林琳  侯进荣 《山东审判》2003,19(6):89-92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对其不利的事实,在诉讼书状内,或在法庭陈述中,承认它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广义上的自认还包括对他方所提诉讼请求的承认,但一般是指对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2.
法官澄清义务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的,以法官的积极作为为表现形式。澄清义务由法官对辩方的诉讼关照义务、对控方一定的释明权、法官庭上积极的查证责任,以及庭外调查取证责任组成。在我国现阶段研究澄清义务,有助于体现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扭转法官在庭审中不合理的倾向性,提高简易程序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保证法官变更诉讼罪名的合理性。未来澄清义务将强调协助性和补充性,淡化义务色彩,成为对被告权利的有力保障。我国法官履行澄清义务应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的补充手段,在不改变原证据构造的前提下对存疑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应积极履行关照义务,特别是基本权利告知义务。辩方申请法官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证据存在并提供取证线索的,法官应尽量允许。增加法官庭外调查言词证据的手段,强化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配合法官取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   

13.
《鹿特丹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更接近于《海牙规则》,从结构的特点看,《鹿特丹规则》用举证责任的归属贯穿责任基础始终。其基本构成是:管货义务、除外风险和适航义务实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达到三个推定的目的,既体现过错责任制度,又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李志强 《行政与法》2012,(12):144-148
法律上亲子关系实为立法构建的产物。亲子关系的确定应兼顾血缘真实、身份安定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法律推定方法确定子女法律上的父亲,既应适用于婚生子女,也应适用于同居关系中的非婚生子女。对于与真实血缘不符的亲子关系的推定,特定当事人应当享有进行否认的权利。因此,法律应对各主体否认权的赋予具有不同的正当性基础,区分各否认权人的否认理由和否认时效,以体现不同的政策考量。同时还应对否认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论课予义务诉讼——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形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不作为对行政相对方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日益严重。借鉴域外经验,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宜适用课予义务诉讼。课予义务诉讼可分为不纯粹的不作为之诉和纯粹的不作为之诉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要件、审理方式和举证责任。对课予义务诉讼,法院可作出履行判决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相似文献   

16.
段文波 《法律科学》2011,(6):190-199
法院知法原则的生成历史正是当事人逐渐失去对诉讼中法律予以控制的过程。这条原则的本意旨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却反而增加了诉讼中法律适用突袭的风险。德国修民事诉讼法规定释明义务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以解决法律适用突袭裁判的问题。在这两种立法举措背后,潜藏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理念从辩论主义向协动主义的变迁过程。当下,我国正在实行审理协动化与集中化改革,法律讨论义务将能够促进法官与当事人就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形成有效的垂直交流,促进审理的充实与高效。当然,没有律师的参与,就法律问题进行高效的交流也是"乌托邦"。作为配套改革,律师强制代理与法律援助制度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7.
Collaborative Law (CL) is a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increasingly used in family law and divorce designed to encourage problem solving negotiations by parties represented by counsel. Many states have adapted legislation to authorize and facilitate CL and thousands of lawyers have been trained in the CL process. CL lawyers and participants sign a Participation Agreement in which they agree that the lawyers will be disqualified if the CL process terminates without settlement. They also promise full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The extent of the obligation of disclosure is, however, unclear. Through analysis of an extended hypothetical divorce settlement negotiation, this article advocates that CL lawyers and clients should assume an obligation to disclose material facts without a request from the other side. Traditional legal ethics, based on an adversarial framework, requires only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when requested by another party. In addition, in traditional legal ethics, a lawyer cannot disclose information obtained in the course of the lawyer‐client relationship without the client's consent even if material to the negotiation. Some authority regulating CL, however, suggests that CL participants and counsel should disclose material information without a specific request even if a client does not want the information disclosed. In that situation, the CL lawyer should encourage the client to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but if the client refuses to do so, withdraw from the representation.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arguments for and against an obligation of affirmative disclosure in CL. It suggests that affirmative disclosure obligations should be the subject of discussion between CL participants and lawyers and that CL Participation Agreements should be drafted to establish a clear obligation. Finally, this article identifies key areas for further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on CL disclosure obligations.  相似文献   

18.
刘鹏飞 《证据科学》2014,(6):733-749
修正辩论主义为证明责任理论中武器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进行干预在公益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中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为实现武器平等原则,在证据事实提出方面,强调法官的释明权和当事人证据协力义务的合理运用。另外,非讼法理和自由证明方式向诉讼程序的扩张,也是构建武器平等的证明责任理论与制度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9.
本文在评析了一般意义上的义务概念和几种似是而非的法律义务观之后 ,提出 :法律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 ,而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并通过预设一定的法律责任来保障的、相关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作或不能作的某种行为。它有四大表现形态 :即权利对权利的义务 ,权利对权力的义务 ,权力对权利的义务和权力对权力的义务 ;其中每一形态又包含若干亚类。人们之所以履行义务 ,有多种原因 ,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自我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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