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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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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RAND承诺是标准制定组织为专利权人创设的一种普遍性的义务.一方面,标准制定组织通过创设这种义务可以避免自身卷入具体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另一方面,这种普遍性的义务能够为标准实施者提起诉讼进入司法解决通道提供一块“跳板”,为标准实施者提供了请求的依据.FRAND承诺的价值不在于直接确定具体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而是通过FRAND这样模糊的表述使得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都能够实现利益寄托.当发生纠纷以后,FRAND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原则性的指导,但司法机关无法直接依据FRAND原则确定具体的许可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需要法院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而将抽象的FRAND原则具体化后才能够确定.  相似文献   

2.
罗蓉蓉 《法学杂志》2013,(10):101-108
技术标准制定活动是竞争者之间的一项合作性行为,其与横向竞争者之间的共谋有本质的区别;标准制定活动本身具有的"选择竞争"性质及标准实施后的"锁定"效应可能增加专利权人的市场力,并诱发垄断。专利权人不当使用标准或操纵标准制定过程、不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专利信息或者虚假承诺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反垄断违法。除了反垄断法的必要规制,更需要建立"适当"的知识产权政策,以保证在专利权人获得创新回报与占用标准的排他性权利之间平衡。因此,专利权人的披露义务要适中,不宜过宽、过早,且仅限于披露必要专利;FRAND许可的判定,需对标准制定前后的不同环境下专利权人索取的许可费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3.
随着标准与专利技术结合趋势的增强,专利权人的私权保护与标准实施的目标追求之间矛盾凸显.依据相关法域立法目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在要求及实践理性,对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权保护进行合理的限制具有正当性根据.FRAND原则下,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不当然成立合同关系.我国宜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不同,实行不同的标准专利许可制度.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应考虑专利权人不能因专利纳入标准而获得额外收益等若干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4.
胡洪 《科技与法律》2014,(5):884-901
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位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准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在解释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时,各国司法实践做法不同.我国倾向于将FRAND条款解释为单方法律行为,这主要是基于“本来的思考方法”,也即仅从FRAND语义角度来推定其法律效果.这种方法下的解释论由于缺少FRAND条款作为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目的导向性,造成FRAND条款在促进专利许可市场交易这一功能效率上的丧失,致使FRAND条款的目的不能被实现.因此,在解释FRAND条款的法律性质时,有必要从“本来的思考方法”转换至“机能的思考方法”,引入FRAND条款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政策的目的与功能这一视角重新加以审视.本文认为,宜将FRAND条款解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SEP权利人由此负有以FRAND条件进行交涉的义务.  相似文献   

8.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标准实施者以及潜在的实施者负有以符合FRAND条件许可的义务,该义务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企业所担负的强制缔约义务相似。  相似文献   

9.
标准制度与专利制度具有对立统一性,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复杂,专利挟持是标准与专利融合过程中最为根本的问题。专利挟持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美国就有不当披露专利信息,违反FRAND原则,违背前手承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里程碑式的判例。因此,应完善标准制定机构的自律监管机制,即事先披露原则,通过相对确定的FRAND原则,在法律诉讼程序之外建立可选择的ADR纠纷解决机制;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协议方式进行交叉许可,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专利池;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化中专利挟持。  相似文献   

10.
标准制定与实施中FRAND承诺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解读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FRAND承诺,既要关注中国制定标准的国情特点,又要关注中国合同法、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与欧美相关法律的异同,同时还需要关注不同纠纷解决中FRAND承诺的不同分析要点。FRAND承诺虽不是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灵丹妙药",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包容性,使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应对和解决标准实施中的专利劫持、专利反劫持、专利许可费堆积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正在现今的电信领域,有关智能移动设备的专利战层出不穷,而掌握到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就相当于占领了竞争的制高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可能会引发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本期封面故事将为读者深度解读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在专利诉讼中,向法院寻求禁令通常是一种合法救济方式,但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已经做出以FRAND原则许可其专利的承诺,并且相对方愿意达成许可协议,此时基于标准必要专利寻求禁令就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欧盟对此问题确定了"安全港原则",  相似文献   

12.
谭袁 《北方法学》2017,11(5):91-103
标准的制定越来越无法绕开专利,标准的公共性与专利的私有性之间存在冲突。专利权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往往会采取欺诈的方式故意不披露其专利,通过"暗度陈仓"的方式促使其专利被纳入标准之中。借助于标准给其专利所带来的垄断力,专利权人就能向标准实施者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许可要求。标准制定组织的披露规则对于预防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披露规则不是标准制定组织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而是类似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定。标准制定组织可以借助于披露规则对专利权人提出超出合同法范围的披露义务要求。但是,披露规则所存在的非强制性、过度依赖专利权人的主动披露、不当地规定了专利检索豁免、不要求标准制定组织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不披露行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规定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大大限制了披露规则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郑伦幸 《法学》2022,(5):146-158
基于私人协商定价过高的谈判成本,法院实际上承担了确定FRAND承诺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很多工作,“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可比交易法”是目前各国法院适用的主要确定方法。现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确定路径及方法的适用,在确定依据、决策预期、考量对象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透明性、统一性及全面性问题。通过建构司法外仲裁方式,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为确认主体,将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作为规定仲裁条款的规则框架,并对现有商事仲裁程序规则中的受案范围、仲裁员选任、方法适用、结果保密等方面作出相应适配性调整和设计,是突破现有FRAND承诺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确定方法适用困境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4.
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的产物,与一般专利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这不仅表现为标准必要专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而且由于必要专利对标准实施人或者潜在被许可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凭借其在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专利劫持,比如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滥用禁令请求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易于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从而较一般专利权人会更多地卷入反垄断私人诉讼,或者遭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相似文献   

15.
标准必要专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推广技术,使得技术产品具有兼容性和统一性,避免资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其本身具有标准的公益性与专利权的私有性相统合的特性。对中国和欧洲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梳理和比较,可以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建议。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技术的不可替代性,同时考量法律保护的地域性和国际规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要对不同收费标准予以具体分析,尽量对许可费进行事前市场考量,减少主观认知偏差和事后判断产生的问题;另外可以借鉴欧洲国家司法经验,详细规定专利权人如何遵守FRAND原则的规范指南;市场地位的判定不仅需要考虑市场占有率,还应当结合时间要素判断;对于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应当考察是否“具有滥用之恶意”。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FRAND承诺和禁令在许司谈判中作用的分析,结合当前主要法域反垄断实践对于标准基本专利权利行使的限制,论证了FRAND承诺对标准基本专利权利行使的影响。一方面禁令是法律赋予的专利保护的核心内容,标准基本专利的FRAND承诺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放弃禁令的权利,对于不愿意获得FRAND许可的潜在被许可人,禁令不可或缺。另一方面标准基本专利的禁令应该受到合理的限  相似文献   

17.
以中国目前的专利保护现状和保护力度为立足点。探讨在标准专利权的行使过程中如保有效履行FRAND的许可承诺、适用禁令救济、以及反垄断规制。以三星VS苹果的案子为例,剖析现行专利制受对于创新的价值衡量以及保护力度是否公平合理,反思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下,适度加强对非标准专利的保护。以达到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的要求,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的评析,论证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MA、C`MA2000、T`—SC`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N-Date案的分析,探讨有关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过程中做出的专利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及其对专利受让人的约束力,以及如何运用竞争法规则避免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过程中通过转让专利权规避其许可承诺,并提出该案对我国标准化组织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对我国相关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技术标准是技术开放与技术专有融汇的产物,随着物联网发展,越来越多企业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标准,需要为企业参与标准必要许可谈判提供细致指引。技术标准化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产生,FRAND机制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作用。不过,FRAND机制在“再议价格”方面给出的具体指引不足够,这诱使权利人或实施者不当利用谈判优势,实施“专利劫持”“专利反劫持”。消解这些风险,需要为企业界定妥当的许可谈判流程,通过支持或不支持停止侵权禁令,约束交易双方显著破坏许可谈判的行为。许可谈判流程可采取“主指引+辅强制”规则:它要求程序合FRAND,交易双方应在谈判开始阶段交换基本信息,在谈判进行阶段交换关键信息、先成共识再议争议,在谈判僵局阶段尽快引入第三方解决争议。它要求实体合FRAND,在计费基础、计费方法、许可层级等问题上,既存在一些值得肯定的妥当做法,但也有一些做法未形成普遍共识,关键要协调标准的开放性与技术的专有性,促使“创新-利用-付费-再创新”加速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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