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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制定活动是竞争者之间的一项合作性行为,其与横向竞争者之间的共谋有本质的区别;标准制定活动本身具有的"选择竞争"性质及标准实施后的"锁定"效应可能增加专利权人的市场力,并诱发垄断。专利权人不当使用标准或操纵标准制定过程、不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专利信息或者虚假承诺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反垄断违法。除了反垄断法的必要规制,更需要建立"适当"的知识产权政策,以保证在专利权人获得创新回报与占用标准的排他性权利之间平衡。因此,专利权人的披露义务要适中,不宜过宽、过早,且仅限于披露必要专利;FRAND许可的判定,需对标准制定前后的不同环境下专利权人索取的许可费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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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6)
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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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度与专利制度具有对立统一性,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复杂,专利挟持是标准与专利融合过程中最为根本的问题。专利挟持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美国就有不当披露专利信息,违反FRAND原则,违背前手承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里程碑式的判例。因此,应完善标准制定机构的自律监管机制,即事先披露原则,通过相对确定的FRAND原则,在法律诉讼程序之外建立可选择的ADR纠纷解决机制;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协议方式进行交叉许可,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专利池;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化中专利挟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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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中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反垄断法在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应从权利人主观意图、专利信息披露义务、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与市场支配地位形成之间的因果关系、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等要点进行反垄断审查。我国亟需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专利权行使行为(包括对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的审查)作出规定,同时还可以逐步探索对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政策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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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标准纳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随之凸显,该问题的实质是标准作为公共产品与知识产权私权性质的冲突.实践中对于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可采用专利法体系内和反垄断法体系内的解决模式,但这两种事后解决模式存在不足之处,文章通过分析提出在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事先设计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解决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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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制定越来越无法绕开专利,标准的公共性与专利的私有性之间存在冲突。专利权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往往会采取欺诈的方式故意不披露其专利,通过"暗度陈仓"的方式促使其专利被纳入标准之中。借助于标准给其专利所带来的垄断力,专利权人就能向标准实施者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许可要求。标准制定组织的披露规则对于预防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披露规则不是标准制定组织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而是类似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定。标准制定组织可以借助于披露规则对专利权人提出超出合同法范围的披露义务要求。但是,披露规则所存在的非强制性、过度依赖专利权人的主动披露、不当地规定了专利检索豁免、不要求标准制定组织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不披露行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规定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大大限制了披露规则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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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D原则是调和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重要制度.FRAND许可声明的作出是标准制定组织将技术纳入标准的前提条件.通过对《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利他合同制度的分析,以及与标准制定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使用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对照,可以认定从法律性质上来说FRAND许可声明构成利他合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FRAND许可声明发出订立FRAND许可合同的要约,当特定标准使用者表达使用标准的意愿时许可合同即告成立,而不论具体许可费率是否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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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中的专利纠纷已经引起了各国相关产业界和法律界的关注,特别是对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中的禁令救济请求是否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各国在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中对反垄断法的适用以及相关案例,试寻找其中的合理性和相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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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过程中滥用权利和不正当地限制竞争,很多国家规定了专利在技术标准化中的处置方式。如何合理处置技术标准化中的专利,这不仅关系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关系市场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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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的产物,与一般专利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这不仅表现为标准必要专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而且由于必要专利对标准实施人或者潜在被许可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凭借其在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专利劫持,比如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滥用禁令请求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易于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从而较一般专利权人会更多地卷入反垄断私人诉讼,或者遭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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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标准化中由专利行使行为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在学界和业界引发了热烈讨论。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专利劫持和技术锁定且可能会排除、限制竞争。有鉴于此,各标准化组织纷纷制定专利政策,如信息披露制度和RAND许可原则对标准化中的专利权行使行为进行事前预防;但如果相关专利权行使行为已经对竞争产生了限制和排除作用,则需要反垄断法进行事后纠正。就目前而言,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主要关注违背专利信息披露义务、RAND许可原则下寻求禁令救济、通过专利转让规避专利许可声明这三类较为典型的专利权行使行为。相比之下,我国2013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2条虽然对经营者利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尚有一些不足之处;未来,应结合反垄断法规范标准化中专利权行使行为的要点,针对我国相关司法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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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不公平高价的反垄断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禁止的不公平高价格仅限于由于制度性原因造成的,长期可持续进入壁垒保护下的垄断企业过高定价行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一般知识产权许可高价格.但在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下,违背FRAND许可承诺的不合理高许可费是一种伤害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在反垄断审查当中,对于FRAND合理许可费的判定应该综合考虑专利的事前递增价值贡献和在标准多个互补专利中的价值贡献比例,并根据个案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从而实现防止专利劫持和许可费叠加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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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的评析,论证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MA、C`MA2000、T`—SC`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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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位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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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微软、谷歌和高通等ITC产业巨头反垄断调查的持续升温,标准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问题引起了各国相关产业界和法律界的关注,特别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情形。今年伊始,国家发改委对高通涉嫌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的行为展开调查,而7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更是将这股反垄断之风推向新的高潮,由此,中国便加入了各国反垄断执法的热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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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产业内知识产权诉讼频发与专利集中管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应在促进创新这一根本宗旨的指引下,深入讨论如何规范专利集中管理,以实现合作创新与共赢发展.我今天要讨论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专利集中管理的认识"、"专利集中管理给反垄断法带来的挑战"、"在中国有效运用专利集中管理的探索"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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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3):149-160
反垄断法通常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对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的行为进行规制。实际上,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并非都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单独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不应直接推定为独立相关市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更不必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大量无效、非必要以及过期专利充斥在技术标准之中也对相关市场以及持有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产生直接影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最主要表现是专利劫持导致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对此行为反垄断应采取比较谨慎和温和的态度,只适用于对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产生重大影响等非常特殊的情形。从法律效果和法律功能上看,仅仅依靠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案件还会存在对被劫持者关注不足的问题,并可能导致对权利人威慑过度进而引发反向劫持的风险。在肯定反垄断法在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上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专利法作为内部限制所具备的优越性,以及反垄断法之外,其他属于外部限制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