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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遂”诠释新解——关于体系性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之一,对其性质的探讨应在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框架内进行。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应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注意刑法条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应属于教唆(型)共同犯罪的未遂。对其处罚,应遵循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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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日益猖獗,《刑法》第241条第6款关于可以不追究收买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备受“责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欲对《刑法》第241条第6款进行修改.本文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刑法》第241条第6款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也力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找出修改《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合理依据,进而说明修改后的《刑法》第241条第6款必将有力的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也必将对遏制拐卖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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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五种持有型的犯罪.即刑法第128条、172条、282条第2款、348条和第352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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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新刑法关于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有四个条文涉及到偷税罪,即第201条。第204条第2款、第211条和第212条。推敲新刑法中的上述规定,发现其中有一些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立法技术所造成的缺陷,这些有缺陷的规定不仅在刑法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给司法实践提出了难以解决的课题。本文拟将新刑法关于偷税罪的立法缺陷展示出来,以与法学同仁共同商榷。一、立法上的空档新刑法第201条第五款规定了对犯偷税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为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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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包庇,是指行为人对犯了罪的亲属,采取隐瞒、赞助、作伪证等方法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外传统刑法和西方现代刑法对该类行为大都有特殊规定.考虑社会通行的人伦道德观念,应修改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包庇罪的规定,对包庇亲属的行为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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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酌定减轻处罚案件设置一定的核准程序,是慎重行使酌定减轻处罚权的必要要求。但是,1997年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设置的核准程序过于严格,导致酌定减轻处罚规定几乎成了闲置条款,这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目前,《刑法修正案(八)》也未对该内容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当适度松弛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程序,以恢复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应有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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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79年刑法第191条第2款作了重大修改,原刑法将该条犯罪规定在渎职罪中,而新刑法将其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中,同时改为以盗窃定罪量刑。这一修改的立法意图尚且不论,本文单就修改后的犯罪形态问题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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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现行刑法第六十三条分两款对于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何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尤其是如何恰切掌握减轻处罚的适当限度,在刑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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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此规定立法的理由是抢夺他人财物本属抢夺罪,但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了凶器,对他人构成人身威胁,因而又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特征,故转化为抢劫罪,所以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规定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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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 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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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正,使偷税罪在适用中明确而易操作.修改后的偷税罪严谨了偷税行为表述,降低了定罪和量刑标准,尤其是增加初犯在一定条件下免责体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偷税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一是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取消了对并处罚金的数额限制: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够罪的规定被取消等等,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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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那么,奸淫被拐卖的幼女的,该如何定罪量刑?如坚持认为这时的幼女属于"儿童"而不属于"妇女",则无论如何处理都无法在定罪准确和量刑均衡上两全。只有放弃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认为《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中的"妇女"应该包括"幼女",才能保证刑事处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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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酌定减轻情节的性质和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简述酌定减轻情节的性质和适用岳龙海李长龙依据修改后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之规定,说明我国立法机关在修改刑法时仍肯定和继续了酌定情节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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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对受贿罪作了规定,该条第二款在第一款犯罪构成的基础上作了结果加重及法定刑加重的规定,第三款作了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规定。为了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一九八二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新规定取代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后者实际上已不再具有效力了。从这几年来的实践看,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谈一点笔者的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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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5):112-121
刑法中有很多原本属于注意规定的条款却往往被误读为法律拟制。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将其认定为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刑法》第382条第3款等身份犯共犯的规定应属于注意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仍能构成相应身份犯的共犯。《刑法》第120条第2款、第157条第2款、第198条第2款等规定对"牵连犯"数罪并罚的条文应认定为注意规定。《刑法》第163条第2款、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等"经济往来条款"应认定为注意规定。《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关于摘取器官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应认定为注意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