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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是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加以约束。通过探讨非法证据的界定、瑕疵证据的补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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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证据——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两个《证据规定》在证据学上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即提出了瑕疵证据的概念,由此实现了从证据可采性角度对证据类型的三分法: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两个《证据规定》依据证据效力的不同对证据类型做出的划分,克服了既往证据学研究中将证据简单划分为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这一研究范式的缺陷,在证据法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瑕疵证据在实践中具有多种典型样态,但其补救方式主要包括补正和合理解释。司法实务中应当注意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注意把握瑕疵证据补正的合理限度,正确理解合理解释的证明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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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言词与实物区别排除”,或者说,“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说理是整个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短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通过“补正”、“合理解释”被采纳,但缺乏“实质说理”。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质说理”。这一完善过程是艰巨的,涉及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配套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建构一独立自洽的针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诉中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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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补正必须具有严谨可行的操作规范,才能避免随意性。控方必须以明示方式提出补正瑕疵证据的申请,并由法官裁判是否允许,对于不属于瑕疵证据的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瑕疵证据经补正后,仅获得证据能力,并非直接成为定案根据;对于欠缺真实性保证条件的瑕疵证据不应再进行补正,而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的缜密程度应与合法取证期待可能性成正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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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操作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一些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就其适用范围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而不适用于"私人的违法取证行为",但对于私人采用极端反人性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非法证据"而不适用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可以经由补正而继续使用,而"非法证据"则应当彻底排除,而且这里所谓的"排除",指的是彻底意义上之排除,即,一经排除则不得再次采用;对于口供而言,不仅排除该证据,而且排除该证据源,即不仅排除该口供本身,而且排除口供这一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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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与非法之间——以两个《规定》对瑕疵证据的立场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法证据、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逻辑关系.瑕疵证据是对证据表现形式的一种事实判断,有瑕疵的证据是法律效力待定的证据.以两个《规定》为依据正确厘定我国瑕疵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正确解决瑕疵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两个《规定》将能否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作为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标尺.两个《规定》对待和处理瑕疵证据的立场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可行性.但同时要注意避免由于补正和解释权力滥用所导致的瑕疵证据合法性转化的随意性,以及可能衍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虚置的局面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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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刑事证据两个规定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证据两个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予以规范,初步确立了现代刑事证据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标示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取得了阶段性进步。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两个规定中.对于正当法律程序、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并不充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未能强调“任意性”标准,只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排除;而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采取宽容态度,不利于对公民财产权、隐私权的保护;大量的关于瑕疵证据可以进行补正和解释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刑事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目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制度规范,积极改善司法环境,促进两个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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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睿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2):67-73
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程序公正,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可谓任重道远。无疑,法律的颁布不等于实施。除了刑事法官的价值观念、法律思维、职业习惯的主观因素影响及刑事司法实践的客观因素作用,作为价值性冲突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适用仍有其难处。本文以庭审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为切入点,拟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结合本土刑事司法实践特征,以求进一步明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从而更为有效地实施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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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法层面逐步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否发挥预期的效果仍取决于在司法实务中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分析W市法院近三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际情况,我们发现实务中仍存在对非法证据的范围认识不统一、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的界定不明确、重复自白是否可采具有争议、程序性情况说明尚普遍存在等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正确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般预防功能,首先需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树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新观念,同时要着眼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避免非法证据排除泛化。在具体操作上,要严格落实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对控辩双方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实行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辩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只需达到“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这样较低程度的证明标准即可,控方的举证则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样较高程度的证明标准。对于有辩护人的案件,尽量保证在庭前会议中最大可能地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避免不具备准入资格的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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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私人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美国的"私人放任模式"和德国的"利益权衡模式"分别是处理私人违法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两种典型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利弊得失.私人违法取证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薄弱,私人违法证据的两种典型模式对我国证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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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样本,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作了梳理,讨论了为规范司法机关诉讼活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充分考虑中外法律传统、诉讼模式等方面差异,充分考虑国情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时的考量因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从以逻辑推演规则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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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以及特定时期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的需要,不同法系之间以及同一法系不同国家之间有关这一问题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往往存在着许多差异。对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史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和研究,目的在于为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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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不仅关系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司法公正,更关系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存在明显的操作性不强的缺陷。遏制"冷暴力"讯问方式、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于提高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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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应改变以往的"程序宽容"做法,通过庭审功能的实质性发挥,来强化审判对于侦查、起诉的引导制约作用,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法官敢于做出无罪判决、敢于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树立审判权威、提高司法公信、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从"程序宽容"到"程序倒逼"的转变,并最终逐步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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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解读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中国新近颁行的两部证据规定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突破性的意义。非法取证行为和非法证据是适用排除规则的前提和对象.排除规则排除的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可能性。非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和其他通过非法取证行为获取的证据。绝对排除、相对排除和可补正的排除是排除规则的三种主要的法律后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根据两部证据规定的要求,口供和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适用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最后,根据“程序审查优先原则”,法庭必须优先处理被告方提出的程序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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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诸多新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法具有积极意义。为了促进我国刑事证据法更加科学、规范、文明,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以继续推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心从注重职权便利的需要向重视权利保障的转变、从注重证据形式向注重证据规则的转变、从着眼于细化证明标准向重视实现证明要求的程序规则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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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新近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一般应予排除的原则,修订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涵义及取证规范,确立了瑕疵证据一般不予排除的操作程式,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进展。同时,也存在对严格予以排除的"强制情形"例举不细致,对"诈术情形"的证据效力有待明确,被追诉人口供的排除原理亟需完善,取证禁止规定亟需更高位阶的人权法规范引导,特殊情形下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仍需补充等五大改革局限。面对这些制度局限,进一步的对策、变革与完善仍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