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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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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以法律是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和专属管辖相对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相似文献   

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第一审管辖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民诉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此外,在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持别规定”中的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则规定了协议管辖,但这一规定只限于涉外民事案件中  相似文献   

3.
论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条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论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条件章武生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正因为管辖法院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或者说是一致确定的,所以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我国新民诉法,增设了国...  相似文献   

4.
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 ,专属地域管辖在其适用上具有明显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之特质。主要表现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排斥一般地域管辖之适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阻却协议管辖之适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阻却诉之追加与反诉、违背专属地域管辖得为判决被上诉法院撤销的理由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试行至今,已两年有余,从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但是对个别案件、特殊情况,可否作些变通,值得研究。如有关管辖的规定,除级别、地域、移送和指定等管辖外,是否再可增加一项“协议管辖”。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将案件提请某一法院审理的协议,经该法院审查同意的管辖,也称“约定  相似文献   

6.
一、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性质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对于具体案件来说,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一规定应当属于上述何种形态的地域管辖呢?若是一般  相似文献   

7.
<正> 国际管辖权的分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分类结果。按照管辖衩产生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把它分为法定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法定管辖权是指以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的具体规定为依据的法院管辖权。协议管辖权则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案件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协议所确定的法院管辖权,又叫做“合意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中,为了使它与法律选择相区别,通常称之为“法院选择”。这里必须明确,所谓协议管辖权仅仅是相对于法定管辖权而言的,并非它是无法可依的。就实质而论,各国的立法和国际条约仍然是被协议管辖权承认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8.
合意管辖具有实体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对其分析需要从两个视角同时考察。而将应诉管辖理解为默示合意管辖并不妥当。就合意管辖和应诉管辖的基本要件而言,现行立法规定尚存在诸多不合理或有待澄清之处。合意管辖的效力在司法适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审查认定。  相似文献   

9.
吴英姿 《法商研究》2023,(2):88-102
默示协议管辖无法有效地解释我国的应诉管辖制度。“推定合意解释论”存在概念错误与逻辑漏洞。应诉管辖的目的在于解决无管辖权的受诉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问题,管辖法定原则和程序安定分别构成其制度基础和法理基础。应诉管辖的制度性质是法律拟制,核心是对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确。与德国法将被告不提出管辖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行为拟制为与原告达成管辖合意不同,我国法将这种情形拟制为被告同意受诉法院管辖本案,继而产生受诉法院获得管辖权的法律效果。为保障应诉管辖程序正当,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隐瞒管辖原因事实、虚构管辖连接点骗取管辖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行为不构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应诉管辖。应诉管辖的程序效力仅及于本案程序。  相似文献   

10.
胡蓓 《法制与社会》2011,(27):69-70
涉及标的为不动产的纠纷往往因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而起,此时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权能否成为确定管辖的唯一依据存有争议。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必须适用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对于不动产上牵连事件的诉讼,双方协议约定管辖优先。  相似文献   

11.
王次宝 《现代法学》2011,33(5):161-173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专属管辖一般包括职能专属管辖、事物专属管辖与地域专属管辖三个方面。而我国的专属管辖则从属于地域管辖之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解读我国的专属管辖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的专属管辖概念过于狭窄,一些重要事项被排除在专属管辖之外,而现有内容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应当考虑接受广义的专属管辖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设定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调整专属管辖与其他管辖之间的关系以求充分发挥专属管辖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先波 《法学研究》2000,(2):114-126
国际民事管辖权协调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纠纷的法院管辖权时 ,为避免或防止冲突 ,各国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必须把握的基本点。国际民事管辖权协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意管辖原则、有效原则、便利原则和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当发生专属管辖权冲突、平行管辖权冲突和排除管辖权冲突时 ,应采用适当的协调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   

14.
我国海事诉讼管辖体系主要有专门管辖、地域管辖、上诉管辖等构成;而涉外海事诉讼管辖体系则主要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专属管辖、扣押管辖、协议管辖、推定管辖等构成,并呈现出自己的特色。本文拟分别对我国一般海事诉讼管辖及涉外海事诉讼管辖体系予以简析。  相似文献   

15.
王文英 《法学家》2002,(2):70-75
一、争议解决协议及其分类 争议解决协议①是协议当事人拟定的关于争议解决事项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合意.争议解决协议中规定的争议解决事项连同争议发生后提交的争议解决申请书(如起诉状和仲裁申请书)确定了争议解决者(如法官或仲裁员)对于实体问题的管辖权;而争议解决方式则体现了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的程序问题的约定.  相似文献   

16.
不同地方的法院在审判能力和审判效果上会有客观的差异,法律应当并且不得不在一定幅度内容忍这种差异的存在.人们应当结合案件的性质来考虑对这种差异的容忍度,这就是设置我国民事地域管辖制度时,作为支撑性的理念.按照这一理念,应当重新设置专属管辖制度,调整协议管辖制度,重新认识和表述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一、主管错误。人民法院对该由其主管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对不该由其主管的案件却受理裁判的,应予抗诉。 二、管辖错误。一是抢管辖权,违反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的规定,无管辖权所作的裁判;二是违反管辖的规定,将自己管辖的案件裁定推给其他法院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体系欠科学,条款方面逻辑混乱;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欠周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欠充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坚持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护弱势群体诉权、保证法律条文简明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之下,科学界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协议管辖制度;确立保护性管辖,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ODR虽以当事人协议选择为基础,能绕过法院无法针对网络空间发生的争议进行管辖的困境,但ODR管辖权本身却存在合法性、合意性、有效性、可执行力以及与诉讼关系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认可与保障,才能保证ODR作为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针对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理基础,我国学术界未能提出具有系统性和融贯性的理论,且在相关理论的解读方面陷入过分简化的误区,由此导致我国的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陷入了一元论体例下对国内地域专属管辖权规则的“盲目转化”、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的施行效果不佳、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法律漏洞填补缺位的规范困境。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权拥有私法性和公法性两个方面的法理基础,前者仅构成专属管辖权的基础性必要条件,专属管辖权需要在后者的加持下成就其排他性。基于公权力行为的主权性,一国对本国公权力行为的效力审查等问题拥有绝对的专属管辖权,而对于涉外多边民事争议,一国可基于集中管辖而拥有相对的专属管辖权。由于无法在公法性法理基础层面获得正当性,我国未来有必要终止对国内民事专属管辖权规则的“转化机制”并废除投资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权规则,同时在那些既有充分法理依据又在国际上获得广泛共识的领域补充制定专门性专属管辖权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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