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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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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立法对贿赂行为打击存在如下缺陷: 1.现行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行贿、受贿立法处罚不等。表现在:(1)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受处罚,而行贿人可以高忱无忧,这在立法上为行贿人实施感情投资,“放长线投大鱼”的行贿行为开了绿灯,为其未来可能谋取不正当利益准备了条件,是诱发受贿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潜在因素。(2)行贿人行贿数额一般达到10000元才够  相似文献   

2.
"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时,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两个人在场,没有第三人证明的情况。这种案件即使只有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承认,  相似文献   

3.
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沟通关系,撮合双方谋取非法利益的条件,促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必须有介绍贿赂的行为,包括:以行为人的名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所谋求的事物进行某种活动,并答应给予某种“报偿”;以受贿人名义,向谋取利益的人提出应予“酬谢”的主张;组织行贿、受贿双方会见;行贿人与受贿人在行贿、受贿的谋划中遇到障碍时从中斡旋、撮合;代表行贿人向受贿人转达财物、利益等等。由  相似文献   

4.
从理论上讲,贿赂的范围应采物质利益说。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然而,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地非常明确,贿赂只能是“财物”,无论如何扩大解释,也不能将其他物质利益包括其内。所以,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是指行贿人自愿交付或被迫提供给受贿人的,从而换取受贿人以其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的财物。  相似文献   

5.
张志华 《内蒙古检察》2004,(5):21-24,11
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贿赂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只有行贿人、受贿人在场,没有第三人现场目击,也没有其它直接证据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1、直接证据只有行、受贿双方当事人供词;2、一般情况下直接证据中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比例易出现相持态势,即:行贿人承认行贿但受贿人不承认受贿或受贿人承认受贿但行贿人不承认行贿;3、行、受贿双方当事人的供述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  相似文献   

6.
贿赂案件证据多呈“一对一”的状况,具有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翻供,行贿人容易翻证,受贿人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收集贿赂案件的证据时要注意行贿人证言的收集和受贿人供述的固定,强化相关证据的保全。在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应设法收集间接证据特别注意再生证据的收集,再生证据的收集有时能起到意想不到的证明效果;侦查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应掌握一定的技巧和达到一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何文雄 《法制与社会》2010,(35):182-183
本文从探索和把握贿赂犯罪的规律入手,谈了对贿赂犯罪侦查思路的看法,认为应掌握好侦查谋略,注意区别对待行贿人、受贿人,注重初查,拓宽案件突破口,综合运用各种技侦手段,做好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  相似文献   

8.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应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确定将共犯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9.
“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取证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从行贿方入手,选择好突破口 1.从行贿方入手,获取关键证据。一般来讲,对于被索贿的、为谋取合法利益而由于受贿人主观原因未使行贿人得到欲谋取的利益的和一次性行贿、受贿即结束贿赂关系没有后路顾虑等情况,可以利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行贿人隐瞒、抗拒心理,促使其揭发犯罪。在得到行贿者提供的证据之后,  相似文献   

10.
当前贿赂案件证据在侦查中经常发生变化,导致这一种现象的主客观原因较多,针对这些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全面收集并有效固定证据,从而有效防止行贿人和受贿人的翻供。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在审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经济类的贿赂案件居多。而这一类的案件特点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均是建立在谋取不正当利益动机的基础上,双方为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达成一致的违纪违法活动。这种违纪行为隐蔽性和反调查意识极强,大多都是"一对一"的证据。所谓"一对一"证据,是指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承认违纪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2.
介绍贿赂犯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促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法律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有两个必备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第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介绍受贿人与行贿  相似文献   

13.
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侵害了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诚信法治的规则,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员工勤勉敬业、遵章守纪的要求和党纪国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各项要求构成极大挑战.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根除商业贿赂.需要以切断行贿人与受贿人共同利益和交易条件为切入点,从道德教化、体制改革、完善立法、规范执法、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抓好各方面措施的落实。  相似文献   

14.
本文案例启示:受托与谋利分离时贿赂犯罪的定性应遵循层级式思路,按照行为人所利用的关系与职务行为的远近,由近及远依次判断,如果符合第一层次,就直接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否则应进行下一层次的判断。简单的传统贿赂犯罪一般仅涉及行贿人(请托人)与受贿人(受托人)的两方关系,而在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当受托人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者分离,即受托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则会出现请托人。  相似文献   

15.
讲究侦查策略智破贿赂案件徐明忠,杨武力贿赂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其表现为手段隐蔽,行贿人受贿人互相勾结,互为利用,投桃报李,行受贿双方均不易突破。针对贿赂案件的特点,襄阳县检察院从突破行贿人人手,在获取证据上狠下功夫,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91年以来...  相似文献   

16.
所谓“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新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而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或“中间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  相似文献   

17.
卞婧娴 《人民司法》2012,(4):66-67,1
检察机关已对受贿人立案查处,行贿人作为证人接受调查时,只要检察机关对行贿人尚未立案查处,行贿人承认其向受贿人行贿的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猛提高,贿赂犯罪时有发生,而且在犯罪手法上也愈发隐秘,有相当一部分贿赂案件从发案之前的“造意”到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以及最后不法利益的取得都由中间人来操作,从而为案件的侦查取证以及定罪量刑造成一定的困难。贿赂中间人这一新型犯罪群体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贿人与受贿人的直接接触,大大降低了被查处的风险,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对这一发展  相似文献   

1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因受贿而进行的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何理解构成他罪的情况,在此作以简要分析。 受贿人在何种情况下会构成他罪,往往与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有关。一般来说,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大致可分为四类: 1、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而且也是行贿人理应  相似文献   

20.
当前行贿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的一个突出方面,行贿时间长,行贿面积广,行贿数额大,行贿获取的非法利益多,造成的社会影响坏,检察机关必须及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打击,遏敌之锋,反劳为逸。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要变"拒供"为"想供",变"要他供"为"他要供",从而彻底扭转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被动形势。实践表明,加大对行贿人的控制和打击力度,是成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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