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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卫玲 《江淮法治》2012,(12):54-54
【基本案情】李某因经商缺少资金,想从银行贷款。经朋友张某点拨.两人商量将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张某.以此获得银行贷款。于是李某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后,李某获得银行贷款28万元,房屋仍由李某居住,并由李某偿还银行贷款。后李某父母知道了此事.担心张某以后不认账,遂准备将银行贷款还清,将房屋重新变更至李某名下,但张某反悔,坚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李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 2005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开办公司缺乏资金,便找到李某二人商定,张某某将本人权属的一套房屋从形式上过户到李某名下,二人在不实际发生买卖及付款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以李某的真实身份资料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得到贷款后由张某某开办公司使用,并由张某某负责偿还贷款。后二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并在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变更过户手续。二人在向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并获得20万元贷款后,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二人再次以李某真实的身份资料等相关手续向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找到办理假证的人员办理了假的《房屋他项权证》,并从该银行又获得2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15年。  相似文献   

3.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城市私有房屋有偿转让的一种协议。但对这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条件,否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手续。”因此认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不经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4.
2003年,甲乙签订了房屋定金合同,约定甲以25万元购买乙的房屋一套,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一定金合同在随后的法院判决中被认为已具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将购房款付清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交房手续.  相似文献   

5.
[案情]吴某与李某系夫妻,两人共有一套86平方米的房屋。2003年2月,妻子李某携房产证、结婚证和两人身份证到某中介处登记卖房,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2万元价格将房出售。同年4月,李某带房产证、结婚证及吴某身份证,与一名自称“吴某”的男子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男子外貌与吴某身份证上的照片相像,他人未起疑心。房管部门遂将该套房过户至王某名下。王某依约交清了房款,李某腾出了房屋。5月13日,吴某找到王某称自己不知道李某卖房,本人也不同意卖房,要求王某返还房屋,王某不同意,吴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6.
案情回放 被告人杨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34.8万元的价钱出卖给韩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韩某支付了28.8万元,约定余款至办理产权过户时支付.后杨某因债务所逼,产生将房屋冉次出卖骗取钱财的犯意,将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第三人陈某,并在仅收取了7.5万元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过了陈某,其向韩某收取的28.8万元用于归还赌债、赌博及个人挥霍.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来,笔者在律师业务活动中,接触到一些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一些无效房屋买卖的确认和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文试根据办案实践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关于无效房屋买卖可以从哪几个方面确定,以求与同行达成共识。一、房屋买卖双方已订立书面合同的,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l、城市的房屋买卖,须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书面契约,然后送房管部门审批,待房管部门批准后,再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当买房人付清房款后,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农村的房屋买卖,须由买卖双方在…  相似文献   

8.
一、案例 吴氏夫妇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北海市铜鼓里二巷11号三层楼房给郑某、徐某.合同约定:郑徐2人预付40万元购房价款后,吴氏夫妇应在6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约后,郑徐2人按约预付房款40万元.吴氏夫妇在出具收款收据的同时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交与郑徐2人,半月后又将房屋腾空交与郑徐2人营业,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半年后吴氏夫妇下落不明.在郑徐2人购得此房不久,因吴某拖欠他人工程价款及利息24万余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遂裁定将前述房屋查封拍卖.郑徐2人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以双方房屋买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无效为由驳回异议,仍将房屋拍卖给他人.  相似文献   

9.
朱瑞 《法律适用》2013,(7):70-74
近年来,交易双方以房屋买卖之名,行套取银行贷款之实的现象呈多发态势。双方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部分房款;合同签订后,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银行并向出卖人发放了贷款。表面上看,双方交易符合房屋买卖的特征,然而通过审查发现,该类案件存在多处有悖于生活常  相似文献   

10.
王某、张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1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房屋1套,房价款为170万元,2011年7月27日,王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后,王某、张某共同在此居住。2011年12月2日,王某作为售房人,与张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成交价格为232050元,张某出资10万元(在本次买卖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王某将上述房产的50%产权过户给张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均由王某支付),双方领取了各自享有的50%《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5月,王某、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张某搬离了诉争房屋。后张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  相似文献   

11.
2002年初,李某准备将其在市区一处60 平方米的自有住宅出卖,张某得知后向李某提出买房,但因价格没谈妥而未果。孙某得知后,经与李某洽商,双方于2002年5月10案例日签订了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于5月15日按合同规定付给了李某8万元。5月25日,张某因急需住房,提出愿意以20万元购买此房,并一次性付款。李某见有利可图,即同意将房屋卖给张某,双方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于5月27日将全部房款付给李某,同日,双方去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8月31日,孙某再次支付买房款时,才知道该房已被张某买走,…  相似文献   

12.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5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涉及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从严、从重的要求。对于这两个相互呼应的政策版本,网民将前者称为"国五条",而后者被称为"国五条细则"。其中,"国五条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卖房征差额20%个税,提高二套房贷首付利率。由于涉及高额征税及二套房利率问题,一时间,如何规避"国五条细则"中这两个问题的话题成为了网民热议的焦点,甚至有所谓的"法律高手"在近日的微博中嘲笑某些试图用"假离婚"方式规避"国五条细则"中这两个问题的网友称:  相似文献   

13.
一、目前处理两者关系时存在的问题 房屋买卖在我国有产权过户登记的制度,即买卖双方当事人向房屋管理机关就房屋产权的转移事项申请注册登记。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买卖,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未经登记的,法律不承认其权利。产权过户登记就其当事人来说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卖人消灭房屋所有权和买受人取得房产的法定依据。就其行政机关即房屋管理机关来说,则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对房产这一既是重要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生产资料的不动产的管理。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房  相似文献   

14.
日前,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当事人对房屋门牌号产生重大误解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密云县花园小区57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入住后办理电表时发现门牌号是301而非302。王某称,房产登记时301室登记在其父亲的名下,302室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由于门牌号标志不清,造成其错误认为301室是自己的房屋。由于卖房时发生重大误解,王某现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似文献   

15.
丁友才 《中国审判》2013,(7):101-101
<正>案情回放:跨村买房发生纠纷2012年5月17日,汇湾乡小河村一组村民刘某与青龙村三组村民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其位于小河村一组的房屋四间作价12万元卖给马某,双方约定签订协议之日给付4万元,10月5日搬家时再付6万元,其余2万元于同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违约按20%支付违约金。期间,刘某将房屋过户给马某。后因2万元尾款逾期未付,双方发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马某给付尾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马某则认为,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  相似文献   

16.
签合同买房并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因卖房人拒绝办理过户和网签手续,导致3月底北京市“新国五条”细则出台后,单身的李女士不具备买房资格。为此,李女士将卖房人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房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28万元首付款,并双倍返还4万元定金。  相似文献   

17.
《法庭内外》2010,(9):58-59
法官: 我有一个亲戚李某,在今年4月初与房主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56平方米的二手楼房。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价格112000元,李某先交20000元定金款,在4月30日之前交90000元,在交款的当日孙某将房屋交给李某占有使用,在5月15日之前办完房屋过户手续,然后李某再交清余款2000元。  相似文献   

18.
周静 《法庭内外》2011,(6):39-40
风险一:丈夫恶意转让房产妻子如何维权案例一:张某(女)向法院起诉称,2003年5月,其与丈夫李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了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房屋,并以李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且办理了产权证。自2004年起,丈夫开始与赵某的女儿同居。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将房屋转到赵某名下。时至今日张某才发现自己的房屋已归他人,故将丈夫与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楼房产  相似文献   

19.
聂某某于2003年4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一套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单元房卖给齐某某,双方约定待将来发放产权证后,由聂某某协助齐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均担。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齐某某向聂某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搬入系争房内居住。2006年10月,聂某某将齐某某诉至法院,以签订合同时房屋没有产权证为  相似文献   

20.
《法庭内外》2010,(9):58-58
法官: 我于1年前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的1套二手房。双方当时为了逃避缴纳营业税、契税等,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登记。谁知,近日有人却持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证明,要我腾出房屋,以便其拍卖、变卖房屋从中优先受偿。原来李某在将房产证交给我后,悄悄到发证机关谎称房产证遗失而补办了新的房产证,然后用补办的房产证办理了他项权证,获取了25万元抵押借款。请问:我能否以已经付清房款并实际居住为由,对抗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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