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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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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10,(9):58-59
法官: 我有一个亲戚李某,在今年4月初与房主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56平方米的二手楼房。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价格112000元,李某先交20000元定金款,在4月30日之前交90000元,在交款的当日孙某将房屋交给李某占有使用,在5月15日之前办完房屋过户手续,然后李某再交清余款2000元。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 2005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开办公司缺乏资金,便找到李某二人商定,张某某将本人权属的一套房屋从形式上过户到李某名下,二人在不实际发生买卖及付款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以李某的真实身份资料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得到贷款后由张某某开办公司使用,并由张某某负责偿还贷款。后二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并在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变更过户手续。二人在向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并获得20万元贷款后,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二人再次以李某真实的身份资料等相关手续向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找到办理假证的人员办理了假的《房屋他项权证》,并从该银行又获得2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15年。  相似文献   

3.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首例由于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实施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20%个税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双方2007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3月,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实施,由于卖房方李某名下还有其他房屋,该房屋办理过户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新政实施前要多缴纳税额19%,房屋买方曾某要求李某承担,李某坚决不同意,协商无果后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相似文献   

4.
朱瑞 《法律适用》2013,(7):70-74
近年来,交易双方以房屋买卖之名,行套取银行贷款之实的现象呈多发态势。双方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部分房款;合同签订后,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银行并向出卖人发放了贷款。表面上看,双方交易符合房屋买卖的特征,然而通过审查发现,该类案件存在多处有悖于生活常  相似文献   

5.
一、房产之上存在赠与义务负担的继承公证的实例分析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此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突然遇车祸身亡.后王某和李某持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却被告知因张某死亡,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李某遂来到公证部门请求帮助.经了解,张某的继承人对赠与事实无异议,并愿意配合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相似文献   

6.
日前,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当事人对房屋门牌号产生重大误解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密云县花园小区57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入住后办理电表时发现门牌号是301而非302。王某称,房产登记时301室登记在其父亲的名下,302室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由于门牌号标志不清,造成其错误认为301室是自己的房屋。由于卖房时发生重大误解,王某现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似文献   

7.
[案情]吴某与李某系夫妻,两人共有一套86平方米的房屋。2003年2月,妻子李某携房产证、结婚证和两人身份证到某中介处登记卖房,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2万元价格将房出售。同年4月,李某带房产证、结婚证及吴某身份证,与一名自称“吴某”的男子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男子外貌与吴某身份证上的照片相像,他人未起疑心。房管部门遂将该套房过户至王某名下。王某依约交清了房款,李某腾出了房屋。5月13日,吴某找到王某称自己不知道李某卖房,本人也不同意卖房,要求王某返还房屋,王某不同意,吴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8.
周静 《法庭内外》2011,(6):39-40
风险一:丈夫恶意转让房产妻子如何维权案例一:张某(女)向法院起诉称,2003年5月,其与丈夫李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了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房屋,并以李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且办理了产权证。自2004年起,丈夫开始与赵某的女儿同居。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将房屋转到赵某名下。时至今日张某才发现自己的房屋已归他人,故将丈夫与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楼房产  相似文献   

9.
2003年,甲乙签订了房屋定金合同,约定甲以25万元购买乙的房屋一套,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一定金合同在随后的法院判决中被认为已具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将购房款付清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交房手续.  相似文献   

10.
杨文  刘萍  何晶晶 《江淮法治》2014,(15):51-51
2000年12月25日,安庆人杨某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吴某将位于安庆市某小区21栋1号住房以6.7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杨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房款,吴某将房屋交付给了杨某,并由杨某的父亲居住至今。2001年5月吴某取得房产证,但吴某一直未为杨某办理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11.
俞剑英 《中国公证》2006,17(4):33-37
2004年5月,李某和张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意向书公证,双方约定:李某同意将房屋(该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待该房屋按政策规定可以转让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 对此类意向书能否公证,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公证,因为这只是一份意向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尚未实际取得,而对尚未确定的标的是不能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就不能公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公证.因为意向书也是一种合同,其标的不是房屋,而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因而可以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意向书是预约的一种形式.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独立的合同,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的行为,而并非本约的标的,对预约进行公证.即是对合同进行公证.这符合办证要求,应可以公证。  相似文献   

12.
王某、张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1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房屋1套,房价款为170万元,2011年7月27日,王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后,王某、张某共同在此居住。2011年12月2日,王某作为售房人,与张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成交价格为232050元,张某出资10万元(在本次买卖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王某将上述房产的50%产权过户给张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均由王某支付),双方领取了各自享有的50%《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5月,王某、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张某搬离了诉争房屋。后张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  相似文献   

13.
2002年初,李某准备将其在市区一处60 平方米的自有住宅出卖,张某得知后向李某提出买房,但因价格没谈妥而未果。孙某得知后,经与李某洽商,双方于2002年5月10案例日签订了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于5月15日按合同规定付给了李某8万元。5月25日,张某因急需住房,提出愿意以20万元购买此房,并一次性付款。李某见有利可图,即同意将房屋卖给张某,双方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于5月27日将全部房款付给李某,同日,双方去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8月31日,孙某再次支付买房款时,才知道该房已被张某买走,…  相似文献   

14.
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仅登记在妻子一方名下,在妻子出国期间,丈夫与她人一起冒充房主的名义,骗取了公证手续,委托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妻子回国后发现此事,立即申请撤销了公证委托手续,并且与买房人因房屋产权登记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发生了行政与民事的连环诉讼。因此而引发的房屋权属行政登记案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连环诉讼,经北京市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两案两审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终于有了答案。  相似文献   

15.
刘老太有两个儿子.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一起生活。房改时.刘老太让大儿子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刘老太。之后刘老太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自己名下的该房产。在自己去世后,由大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2004年刘老太死亡,但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大儿子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于是大儿子就请他的弟弟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进而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应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17.
法律咨询     
正轿车所有权自过户登记时转让吗编辑同志:今年7月1日,我与李某签订一份二手轿车买卖合同,当日我支付全款后,与李某一起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轿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轿车过户到了我的名下,但我们约定5天后交付车辆。7月6日,我要求李某交付车辆时,其却称车已经卖给了张某,并已交付。我找李某多次协商,未果。请问:轿车所有权自过户登记时转让吗?我是否取得了轿车的所有权?陈建陈建同志:你与李某、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均是合法有效的。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  相似文献   

18.
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何雷代理李菊、张明与陶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李菊、张明协助陶华办理此套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至此,因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引发的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连环诉讼终于尘埃落定。这套房子究竞是谁的?为什么会引起连环诉讼?原来,房主李菊出国期间,突然在国外得知自己在国内的房子产权已转到他人名下。急忙回到国内,她发现了更多让自己做梦也想不到的事情……  相似文献   

19.
《江淮法治》2012,(18):54-54
编辑同志:经由一房产经纪公司撮合,贾某与许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贾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许某,并协商由许某按房屋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费。且约定,如果双方均不履行合同,合同受益方和违约方各付中介费0.5%。  相似文献   

20.
1998年9月,王甲将自有的四间平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代某,双方为此签有房屋买卖契约。代某交款后,对房屋实际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9年1月,代某以5.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转卖与王乙,双方亦签有转让房屋契约。王乙付清房款后即占用了该房,并从代某手中转持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4月,居委会对其所属的居民房屋进行统一拆迁,王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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