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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的合理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死刑复核权归属问题得以解决之后,解决死刑复核权的正当行使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模式和空洞化内容无法实现设置该程序的目的。为避免死刑复核权流于形式。造成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构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建立控辩双方出庭参加审理的庭审模式,给予被告人充分的司法救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死刑复核权归属问题得以解决之后,解决死刑复核权的正当行使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模式和空洞化内容无法实现设置该程序的目的。为避免死刑复核权流于形式,造成宝贵司法资源的无辜浪费,应当构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建立控辩双方出庭参加审理的庭审模式,给予被告人充分的司法救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3.
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仅仅是对既往司法解释的法律化,并不足以化解现实问题。要彻底解决律师有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需进一步澄清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和性质。死刑复核程序应以践行"慎用死刑"为目的,在本质上应当被解释为一项审判而非行政审批程序。唯此,律师全面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之问题才可迎刃而解,因此须将该条款置入"公正审判"这一上位概念下予以阐释和应用。  相似文献   

4.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大部分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没有被认可,律师行使辩护权困难重重。司法惯性、对死刑数量过分敏感的神秘主义观、司法资源配置相对不足、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属性尚未得到全面的认可是造成该程序中辩护权保障不足的原因。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通过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利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方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确立指定辩护、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的具体权利和强化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监督中对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程序保障,切实加强该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保障死刑案件质量而设置的特别审判程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最大化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司法、防错纠错、保障人权的功能,贯彻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着力加以完善:第一,厘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性质,选择在现有框架内实现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的路径,而不必进行三审制转变;第二,加快将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至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保障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第三,坚持死刑案件在基本事实的证明上达到"唯一性"结论;第四,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改判范围,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6.
胡坤 《法制与社会》2012,(12):101-102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因其非公开性、行政制和诉讼性不足而受到各界指责。本文试通过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弊端及其成因进行分析,阐明对该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的理由,进而提出死刑复核程序的理想模式应为"以法律审为主,以事实审为辅"的"事后审查"模式,最后提出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7.
就审理期限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都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惟独对死刑复核程序却未规定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缺憾。死刑复核程序是维护被告人生命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者对此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立法者们良好的意愿在实践中并未切实实现,反而使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限性和严肃性遭到严重破坏,这主要表现在:一、刑事诉讼程序的秩序性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具备严格的时限性,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限制,导致死刑案件顺次经过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后在复核阶段戛然而止,并可以无…  相似文献   

8.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一种审判程序,应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复核法庭以及合议规则应当进行改造,弱化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复核程序应当强调检辩双方的参与,并对有关的审理程序、证明规则等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9.
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最为宝贵的权利,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无疑成为国家刑事审判中的一项最高权利。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具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死刑复核权归属于谁,以及死刑复核权如何行使,  相似文献   

10.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不完整性和"封闭"性特征,丧失了司法权的特性,且缺乏外部监督与制约,极大地减少了法官发现冤案、错案的可能性,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具有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法律文化传统依据,也是保障人权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死刑复核工作的新期待和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需要。可以针对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的死刑复核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相应的实务运作程序,实现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过程和结果的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复核行为和错误的复核裁判,保障死刑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1.
收回死刑复核权面临的难题及其破解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义重大,但可能存在政治风险、职能难题、整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障碍。应对难题的原则与对策:一是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尤其强调观念的转变、审判独立性的保障以及死刑替代措施的跟进;二是逐步推进、有利有节;三是技术处理、区别对待;四是分级负责、责任下沉、责任明确。为此,必须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包括准确界定最高法院复核责任,确定适当的复核审审理方式,限定复核时间,允许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参加复核程序等。必须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包括实行开庭审理及有重点的全面审理方式,同时应当适当调整二审审理期限。还必须改革、完善直接影响死刑案件质量的相关制度,包括从多方面完善证据规则,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禁止再审改判死刑等。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参加死刑复核程序担负的是法律监督者职责,应当由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部门履行该项职责较为合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主体为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厅。死刑复核以诉讼复核模式为一般原则,以书面复核模式为特例。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时,如果发现法院采用了不正确的复核模式,应当及时通知改正。对于死刑复核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健全与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进行有效监督。应当实行法律监督人员办案责任制并对同级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期限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许多环节都作了严格的时限规定,从而为司法机关正确及时地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准确地适用法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笔者也发现,由于刑事诉讼对死刑复核没有时限规定,在实践中造成许多弊端: 一是不利于尽早发现和纠正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就是通过这一特别程序,发现和纠正错案。在审判实践中,虽然一、二审  相似文献   

14.
死刑复核程序需要检察机关参与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一段时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如何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就参与主体而言,人们对辩护方参与似乎没有异议,而对检察机关应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参与和公开是实现公正审判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也不能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仅需要辩方参与,同样需要检察机关参与。参与才能公开,公开才能公正。就检察机关参与而言,不仅有利于提  相似文献   

15.
论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理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完善中国的刑事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但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长期缺位已经成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程序性弊病。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有其历史延续性与历史合理性。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及该程序所追求的价值决定了检察权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16.
论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 于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核,确认下级 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是否应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别审判程序。依法审理好死刑复核案件,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本文仅就如何审理死刑复核案件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对“重新审判”作了明文规定.虽然“重新审判”这四个字的字义在汉语中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阶段的不同诉讼程序中,它们的含义和性质却迥然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包括审理和判决两方面的诉讼活动.审判是审理和判决的合称.审理是为判决提供事实根据,它是判决的基础;而判决则是在审理后所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结果.由于在审判活动中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因此在审判阶段的不同诉讼程序,有不同的诉讼任务.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重新审判”在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重新审判的对象不同:(1)第二审程序中“重新审判”的对象是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第一审(即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2)死刑复核程序中“重新审判”的对象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不同意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19.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近年来我国死刑程序改革的重大成果,再次激发了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关注热潮。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功能着手,主要阐述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设想和改革建议,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真正实现将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改革的初衷,更好的贯彻我国对死刑慎杀、少杀的政策。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21,(3):98-106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审查方式行政化"和"全面审查一刀切"等特点,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并非主要是因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死刑复核阶段审查事实问题的作用有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为新时期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机遇,可以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和所持异议等情况,对死刑案件进行分流化处理,构建死刑复核程序的分层化机制。对死刑案件中非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继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的方式进行;而对事实仍然存有异议的死刑案件,由原审法院或者最高法院指令的其他法院予以审理。最高法院不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将查清事实的问题下沉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这与最高法院的职能定位相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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