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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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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对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欠缺应有的合理性、正当性,基于合理公正的原则给予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力。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制衡的宪政角度,行政权必须服从司法审查,法院或法官运用其知识和经验来审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正当性。但是,基于行政管理性质、行政效率和技术条件之考量,司法审查一般遵守有限原则并尊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存有滞后性和周延性,以及行政权恣意滥用的潜在"自由裁量",使得司法审查的强度被广泛期待。本文拟通过比较法考察,结合实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变更权扩权因素的考量,探求在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交叉领域拓展司法审查权是现实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及其审查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旨在研究行政诉讼中构成合法性审查对象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及其本质、事实瑕疵之表现和司法审查事实问题的强度。文章认为,事实问题的行为表现是行政主体的事实认定,而事实认定实际上是自由裁量权运行的过程。文章第二部分指出,证据违法、举证责任分配违法、行政推定或行政认知违法、对事实认定违反证明标准都可能导致事实认定瑕疵。文章最后的结论是:中国法院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强度应以美国法中的合理性标准为原则,根据判决种类、争执点和行政程序保障状况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变更权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司法变更权包含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包含对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的审查。司法变更权的适用不应当过于狭窄,而应当扩大到行政合同案件、劳动教养案件、行政补偿案件以及一些行政机关重复处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4.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健  饶常林 《河北法学》2001,19(2):111-113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 ,因此 ,应对违法的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仅限于法定的外部强制性行政行为并应遵循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无司法变更权原则以及一定的步骤。此外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以公正和效率为标准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5.
司法审查强度类型化对于维护私人法益、限制司法审查权的恣意等具有重要作用。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可分为最小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三个类型。最小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论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根据判断余地说司法审查、要件补充型司法审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和成本效率分析型司法审查;严格司法审查对应的审查方法有代为实体性判断司法审查、显失公正型司法审查和行政裁量权收缩论司法审查等。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时,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规定、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行政机关的自主性等诸多因素进行权衡。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审查引发出对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探索,虽没有使用“自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和“无效”等概念,却在民事诉讼领域形成了有关基础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形成了重大明显瑕疵的类型化和明显性判断标准,并形成了排除具有重大明显瑕疵行政行为公定力、相对人拘束力和司法强制执行力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雏形,为我国今后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探索轨迹及其重大明显瑕疵的类型化,可以发现无效行政行为规则的鲜明中国特色,司法的制度生成意义和生成机制。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对于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研究主要关注审查强度与审查标准,而忽视了裁量的可审查性这一前置问题。而在司法审查最为活跃的美国,该问题一直处于争鸣之中,与我国形成鲜明反差。通过梳理美国行政裁量可审查性的变迁历史,以及相应的学术争议,可以发现:扩大裁量的司法审查范围并非应然趋势,裁量能否接受司法审查取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方的互动。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代法治国家 ,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权的重要特征和发展趋势 ,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有力和最有效的监督是司法监督 ,在我国体现为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变更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 4条的规定 ,为司法变更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变更行为是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完全审查。本文拟从法治主义、权力分工与制约、司法自治原理的视角对司法变更行为的存在给予理论上的分析。  相似文献   

9.
江必新 《时代法学》2012,10(5):3-11
如何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能够在《行政强制法》的规范下顺利地实施,是行政审判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对行政强制的司法审查要注意把握行政强制行为的基本特征、二重性以及基本价值,对行政强制行为要进行类型化处理,注意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把握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强度,处理好主从行为、先后行为以及行政强制权与相对人抵制权之间的关系,注意诉讼审查与非诉审查标准的区别。在强制拆迁中,尤其要把握好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与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变更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变更问题是我国目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它之所以重要倒不是因为它本身,而是因为导致它产生的某种“司法窘境”。如果纯粹为了构筑解决问题的理想方案,使司法机关拥有对行政财产罚与行政人身罚的变更权是有益的。但是,由于我国宪法的寓意,实施这一理想方案是不妥当的;我们需要寻找新的有效方案。即在恪守宪法的背景下,扩大对“行政合法”审查的内容,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本文解决司法变更问题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11.
冯珍珍 《法制与社会》2010,(15):112-113
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的强度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制约的力度和程度。在美国,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因而建立在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及混合问题基础上的司法审查标准各不相同。我国与美国相比,行政诉讼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其司法审查标准方面还不太完善。本文通过介绍和借鉴美国司法审查强度来达到对我国原有的审查标准的改进,以期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低强度行政审查下得出的有限事实与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的要求存在某种张力,应解决协同性问题。功能主义视角下,提高效率形成的低强度行政审查产生并主要存在于依申请行政行为领域。低强度行政审查满足了“放管服”改革需求,并回应了由此带来的监管挑战。在规范主义层面,结构性制约决定了低强度行政审查不会消失且与行政登记联系密切。低强度行政审查的协同性有赖于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低强度行政审查作为一种认定法律事实的机制,所得出的有限事实可视为“法律事实清楚”,由此,低强度行政审查与行政法体系的紧张关系可得以消解。低强度行政审查的运行需要司法审查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改革。  相似文献   

13.
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之理性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正确性审查”标准,而不是“合法性审查”标准。“正确性审查”标准存在单一化、僵化和程序问题审查标准空洞化等弊端。重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首先应当调整司法审查标准的方向,包括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转变司法审查的强度和确定“正当程序”原则。同时,要建立以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和正当程序审查标准为内容的三元化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14.
行政履行判决作为我国法定的判决形式,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由于履行判决司法适用中存在程序空转和诉权保障不足等现象,履行判决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效果不明显。文章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审判实践,从履行判决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审查强度、判决基准、内容履行程度等方面,提出实质合法性审查标准、合目的性及履责程度审查强度、裁判时机成熟及实体性裁判等适用规则,从而促进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有限司法变更权。正确运用有限司法变更权,对充分体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贯彻立法宗旨,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后,规定的四种判决方式中最难认定、最难把握的一种判决。这个问题在理论  相似文献   

16.
外交保护行为属于国家特权和政治问题不足以成为其豁免司法审查的充分理由,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的宪法法院已经开始受理外交保护行为司法审查案件,并对其实质问题进行审理。然而,外交保护行为毕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外交性,司法机关应当保持一定程度的司法节制,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和自由裁量权,因而,是否将外交保护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强度应当在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和实现行政效能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在突破外交保护行为非具可司法审查性的先验假定禁区的同时,在受案范围、条件以及审查决定类型等方面予以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17.
行政规划是对未来蓝图的设定,整体上是一个永续循环的过程,规划的变更有其正当性.行政规划变更的程序规制涉及到规划变更程序模式选择和正当程序两个基本问题.<城乡规划法>用专章规定了规划修改.该法改变了原来<城市规划法>中规划变更程序模式,有反恩的余地.信赖保护原则对规划变更有规制的作用,但并不支持一般、抽象的请求权.规划变更虽然是对相对人未来权利义务设定的变更,但在具体的强制性规划变更中,可以现实地改变相对人的权益,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针对规划变更进行诉讼的案例,为司法规制的发展探索了路径.  相似文献   

18.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可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在立足现行权力配置体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将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机结合,对审查主体的设置、提起诉讼的方式、审查的内容和强度、裁判的种类及执行等具体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构建符合我国现实需求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9.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重要标准。本文指出了行政合理性审查在本质上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二者的关系,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理性审查强度把握不准的现象,并认为实现行政合理性原则审查强度的类型化将十分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操作,提升法院把握与行政权关系的能力。接下来,本文指出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法院的分工和能力、限制权益的类型和效果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影响合理性审查强度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具体的案件中,审查强度的选择往往是不同因素之间比较和权衡的结果,运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可以在这些因素与具体的案件之间建立联系。本文认为,合理性原则的审查强度可以分为宽松的、增进的和严格的审查强度三种类型,从而为法院确定个案审查强度提供了参照样本和规则。  相似文献   

20.
贾茵 《政治与法律》2015,(1):147-156
道路命名标志着道路作为公物设立和公共用途开始,性质是对物一般处分,对周边居民相邻权和公共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我国首例针对道路命名行为的行政诉讼解决了公物设立行为可诉性问题,认可了相邻权原告起诉资格,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展开审查,展示了"程序瑕疵导致驳回判决"的判决思路,开创性地为拓宽受案范围和新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先例。案例揭示了公物设立程序的多阶段性,以及前期规划阶段公众参与不足和参与滞后的问题,反映出我国公物设立理论有待完善,公物设立程序需要行政程序法规制,以及公众参与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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