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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型法典编纂是当前我国立法领域的新事物,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设置与传统的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设置具有显著差异。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与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相比,二者在功能上、形式上均具有较大差异。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法律科学、宪法法理及部门法调整机制。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编纂理念应与领域法的宗旨与原则、调整范围与调整机制等实现连接。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编纂既包括对原有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的处理,也包括对实现功能需要的新的法律责任规范的创制。在领域型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应注意其法律责任规范与责任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的连接,以使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功能在法治系统中得到更好实现,促进领域型法典的实施与对相应领域的科学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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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基本法典是推动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根基,必因其内在的体系化功能而承载着典范性、通则性、良善性和民族性的精神气质。典范性是行政法典编纂的总体气质,要求按照体系性思维构建行政法规范的统一秩序,并融入内在的价值精神,实现形体完备、实质融贯的体系化构造。通则性是行政法典编纂体例之典范,要求采取通则型的基本法典模式,能够为行政法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结构体系和开放的框架秩序。良善性是行政基本法典的价值内核,要求将良法善治的价值理念融入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条款及整个制度体系构建中,制定一部合乎“良法”标准的统一法典。民族性是行政基本法典的精神特质,要求其传承和形塑中华法治文明,体现和融入本土法治实践,回应和引领时代法治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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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逐步改变对人大制度的简单化、概念化理解,消除1978年宪法中人大对司法进行超限度监控的精神遗迹。人大至上观念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组织体制的正确反映,但不可以离开特定层级无条件强调人大宪法地位的至上性。法学工作者有责任促进人大制度理念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向的转变。市场经济社会应确立权利与权力平衡观,坚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平等观,确信逐步实现政治法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国家和社会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实施宪法与评论宪法或讨论宪法的应然状况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推进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首要的要求是解放思想,实现人大制度理念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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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6):22-29
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是法典编纂的基础问题。从两大法系法典化传统和劳动法典立法实践看,劳动法法典化模式和体例可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大陆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和大陆法系国家体系型法典三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劳动法典的主要区别在于体系性的差异和劳动合同编的有无。大陆法系汇编型和体系型法典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采取法律汇编形式,缺乏含有实体性规则的总则,后者采取体系化编纂方式,包括实质意义的“总则”。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我国劳动法典应采取体系型编纂模式,追求规范的完备性和体系性。法典应包含总则、个体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劳动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四大板块。个体劳动法应包含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等内容,并增加对特殊劳动关系等新型用工方式保护的规则。同时,法典在内容上应体现数字化对劳动法规则的时代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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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依据。但宪法发展与刑法进步之间存在互动关系。1982年至今,我国现行《宪法》历经30年的发展,在理念、制度和规范等方面都取得了极大的进步,指引、带动了刑法的进步。未来,我国应在宪法发展的指引下,提升刑法理念,促进刑法的宪法化、宪法的刑法化和刑法的法典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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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体现了一般性的宪法原理,但在具体制度和宪法文化上也呈现出了极强的独特性.本文借助宪法民族志的研究方法,从历史、文化和法律的整体视角,勾勒出美国独特宪法文化的外在形态和意义结构.美国成文宪法的至上性、司法审查的重要性以及本土规范的至上性三大特点,源于美国革命所开创的独特历史经历和政治想象.美国民众对于宪法的崇拜因其是美国革命的产物,对于法院和司法审查的信仰因其是弥合代际断裂、构建民族历史共同体的重要机构和机制,对于本民族规范的推崇因其是美国独特历史的产物,而非普遍理性的推论.因而,深入地理解美国宪法不仅仅需要研究《美国宪法》的文本,也不仅仅要求细致地分析最高法院的具体案件的判词,且要深入地理解美国宪法的历史语境,把握支撑其实践运作的潜在逻辑与信仰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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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法典编纂的方法要义在于确立可持续发展为法典价值目标,重塑与之契合的生态环境基石概念并构建环境法律关系,将可持续发展确定的价值体系外化为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与规范构造。生态环境概念兼具宪法依据与实践趋向,予以界定后有助于走出立法保护对象的概念困境,经与可持续发展耦合性重释后,在环境法典中明确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的类型化调整范围。环境法典编纂还需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法通过法律关系构造进行规范转化,通过重构环境法律关系,建立“权力—职责”“权利—义务”立体结构,将可持续发展目的价值与生态安全、环境公平、公益保障等工具价值予以具体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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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德国和日本民法典的制定过程表明,民事立法权来自于宪法的授予,且其行使须遵守宪法设置的立法权限与程序,立法机关亦不得制定在内容上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的民法规范。在现代立宪国家,立法机关建构民事法律体系的义务来自于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作为客观法秩序的功能。我国既有的民法立法没有充分注意宪法的约束作用,这给未来《民法典》的编纂留下了合宪性隐患。建立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不仅有赖于民法学家的睿智,也需要宪法学界的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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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一种以应然性价值共识为指导,再返回到实然性的规范宪法主义,从而为当前政治治理的正当性提供证立与阐释,是规范宪法学研究的生命力所在。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国概念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兼具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国的内涵。从形式上看,包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要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统合下的规范实质,仍然体现普遍法治的基本要义,须强调法治与宪法、人权的内在关系。站在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对宪法文本相关条款进行规范分析,有利于为当下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提供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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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宪法权威的因素有宪法规范上的原因、司法援引上的原因以及对宪法规范的实施所秉持的态度等,其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对于宪法权威的影响需要我们掌握正确的宪法稳定的认定标准,这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宪法的权威真正体现在社会生活之中,如何使宪法成为一个活的宪法,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成为裁判的依据,发挥宪法作为法所具有的惩戒性、强制性的功能需要我们既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适当的完善,又要切实地落实现有的宪法规范所具有的制度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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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海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6):15-23
由于存在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官僚化,当前民法典编纂的进度对编纂进程和未来民法典
的内容与形式均会产生重大影响。此次的民法典很难成为世界上伟大的法典。期待民法典发挥宪法
性功能,以民法典实现限制公权、促进社会转型也不现实。当今社会民法法典化的功能只能被定位于
体系整合。学界应对本次民法典编纂抱有平常心,重点在法典的体系整合功能上着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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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民事诉讼中得不到适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高院2008年12月的一纸“废止”,似乎让长期以来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学术讨论以尴尬收尾。但随着公民宪法至上理念的深入人心,民主法治意识的与日剧增,对侵害其人格尊严权、自由权等完法基本权利的民事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呼声则越来越高。本文拟在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前提下,从现有法制框架出发,探讨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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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29-38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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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健康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国家对国民健康领域的干预也日益深化,确立“依宪治理”的健康治理理念尤为重要。经过长期的宪法变迁,健康权利在宪法上逐渐获得确认和保障,健康保障模式和制度体系也趋于完善。现行宪法中的国民健康条款构成健康依宪治理的根本规范,包括国民健康的总领性条款、预防性条款、服务保障性条款以及健康推进的组织性条款。这一规范体系主要通过指明健康立法的方向与重点、确立健康政策的原则与目标、推动宪法与部门法的协同实施、明确健康保障的责任主体,发挥规范效力。伴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需要构建宪法国民健康规范的多维实施路径,发挥其对健康治理的规范与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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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宪法较之于民族国家的宪法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欧盟宪法不是来自于一次政治决断,而是由多个连续性的决断构成,这就表现为欧盟宪法的发展或欧盟统合秩序的形成是一个由多种力量或因素参与其间的法律与政治进程,其中,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最为重要,从而欧盟宪法的发展进程也就体现为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双重变奏。共和主义是欧盟宪法的灵魂与骨架,而自由主义在欧盟宪法发展之初是作为一种积极的力量而存在的。随着欧盟宪法的发展,因触及了各个民族国家的政治、社会发展模式及成员国人民的福利,自由主义则成为欧盟宪法发展中重要反对性力量所借助的思想资源,但是,源于“欧洲梦”的追求,共和主义较之于自由主义始终具有正当性与统摄性。欧盟宪法未来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就取决于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