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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对于承租人违反租金支付义务时出租人可采取的行为,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将“要求”支付租金修改为“请求”支付租金,在用语更加规范的同时,也暗含出租人催繳租金行为不宜过于刚性的意旨。现实中,出租人常采用断水、断电等强制手段催缴租金,似构成对民法典规范逻辑的违背,但其效力及后果不应一概而论。若双方未对催缴方式作任何约定,则强制催缴行为可视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行使需满足一系列限制条件;若双方明确约定强制催缴方式,则应判断该约定的效力、当事人是否符合适约条件及权利行使是否适当等,进而判定出租人催缴手段的正当性。断水、断电等强制催缴措施会导致合同处在类似于解除的状态,此时若出租人放任损失扩大而不解除合同,其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一承租人没有按照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将船撤回、解除合同、索赔损失,这是在船舶期租活动中人们可能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3.
王瑛 《法学评论》2021,39(6):173-180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规则作了一些修改,但仍不够完善.在承租人擅 自转租租赁物的情形下,《民法典》第753条赋予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擅 自转租并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实质上将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利的条件限窄了.获得约定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合同目的.出租人实现租金债权可以有多种方式,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并不必然导致租金债权无法实现.因此,不应将解除合同的权利直接赋予出租人.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在依法确定出租人是否有权终止合同时,应该根据保障租金债权实现的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4.
周江洪 《法学研究》2014,36(5):114-130
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是"契约地位承受模式",并非消极的承租人对抗模式。应确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通知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知情利益。原出租人预先收取租金时,应肯定标的物交付后受让人对于原出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返还原物请求权,承租人则得以对原出租人的清偿对抗受让人的租金请求。出租人预先出让了将来租金债权时,在解释论上应肯定将来债权受让人的优先性,标的物受让人所受的不利益则通过其他制度予以救济。对于出租人地位保留的问题,应认为未经承租人同意的保留不生其效力,但在立法论上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其效力。押租金的问题,则应坚持押租金契约的从属性,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债务并不以是否受有现实转交为条件。  相似文献   

5.
《海商法》14 1条规定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 ,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船合同中没有同 14 1条相反的规定〔1〕,那么一旦出现承租人不按照租船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的情况 ,出租人便可根据 14 1条行使留置权。此外 ,如果双方当事人选定的租船合同文本为标准租约格式 ,如NYPE、BALTIME等 ,其中一般也都列有此类留置权条款。如NYPE ,194 6年格式第18条明确定 :“Thattheownershallhavealien…  相似文献   

6.
未经出租人明示同意且出租人一直未提异议的转租合同,应有效。合同终止后,若出租人未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直接主张有关权益,而是仍然依据租赁合同关系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费,则承租人可基于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状态等进而要求次承租人迁让,承租人仍可按约定的转租租金标准向次承租人收取使用费。  相似文献   

7.
合同解除之诉指合同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而对方有异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无论合同双方行使的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解除权,合同双方之间以及其与人民法院之间就约定条件、法定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都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这些条件是否成就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故  相似文献   

8.
优先租赁权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债权,面对相关纠纷的处理,司法裁判需要在承租人的优先权利与出租人的缔约自由间进行衡平,对承租人的权利边界与出租人的责任范围作出合理认定。承租人行使优先租赁权的前提是具备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基于租赁关系的持续性与人身信赖属性,此类"同等条件"的基本要件是租金、租期,并包括一般社会观念下的基本人身信赖感,但不应将一般承租人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条件纳入其中。侵犯优先租赁权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优先租赁权的司法救济应适用违约赔偿的认定思路,在严格审查损失范围的前提下,保护承租人的信赖利益,但不应涉及可得利益;对于承租人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及强制缔约的请求,均不应支持。  相似文献   

9.
原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赁合同是否解除?一种观点认为,原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赁合同随之解除,转承租人无须再向转出租人支付租金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但问题并不这么简单,这种关系所蕴涵的法理较为复杂。近日,本刊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对原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赁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0.
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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