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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一般预防的观念转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对一般预防的话语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认为一般预防有消极的一般预防与积极的一般预防之分。消极的一般预防的特征是刑罚威吓 ,又可分为两种形态 :以肉体威吓为特征的一般预防与以心理威吓为特征的一般预防。积极的一般预防是通过刑罚适用实现对刑法的忠诚。作者认为 ,在刑事法治的背景下 ,中国目前亟待消除肉体威吓 ,建立以心理威吓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通过规范实现威吓 ,并逐步向积极的一般预防过渡。  相似文献   

2.
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是民事地域管辖制度中的一对基本概念。我国现行立法偏离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二分制架构设计的初衷,结果导致管辖规定出现体系性缺陷并引发了一般管辖的"一般"与"例外"的冲突、一般管辖的例外规定与特殊管辖的冲突等逻辑性问题。只有转变我国的管辖立法理念,使一般管辖中不再包含例外情形,把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定位为竞合适用关系,并适时建立保护性管辖,才能真正理顺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中国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责任,另一种是埃塞俄比亚式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并辅之以全面的侵权责任类型化规定。中国《侵权责任法》打破常规,既规定了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又规定了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制。  相似文献   

4.
德国法学的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财产性内容和精神性内容两部分,但对此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现有制度困境、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价值基础以及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利(用)益权二元共存的模式不可行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有其合理性。由于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格本身,因此,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性内容应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性内容、生者之间转让以及救济时的实际履行排除等多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一般条款内涵、功能的考察,笔者认为,并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类型的一般条款,只存在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而法国法模式和德国法模式属于一般条款的不同模式,对其的选择并不存在一个普适性的标准,应综合考察多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6.
一般条款具有灵活性,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法的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统一。但一般条款的抽象概括也危及法的确定性和安定性的内在精神,损害法权威性与和人们对法的信任感。一般条款有时还存在可能被司法者无视规制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必须严格一般条款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掌握一般条款类型化技术方法。  相似文献   

7.
惩治腐败应强化用以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功能:宣扬刑罚惩治腐败一般威慑功能;注重刑罚惩治腐败法制教育功能;提高刑罚惩治腐败规范意识功能。同时,一般预防的实现有赖于整个刑事法律活动的开展,要使刑罚一般预防在揭露腐败现象,惩治腐败行为更好地发挥作用,有赖于一般预防刑罚必然性、及时性、公开性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从将人作为目的的命题中不能推论出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目的必然将人仅仅作为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因而得不出否定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目的的正当性的结论;一般预防与报应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基于两者的同一性、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未必会导致严刑苛罚,基于两者的对立性,一般预防具有相对于报应而作为刑罚目的的独立的意义;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关系同样是一种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解决两者冲突的正确途径不在于简单地舍弃一般预防而保全个别预防;一般预防否定论者所提出的否定一般预防正当性的任一理由均可用以否定其所赞成的个别预防,否定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目的的正当性,必然陷入自相矛盾的逻辑误区。  相似文献   

9.
张民安 《法治研究》2016,(1):113-130
德国民法学者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一直到今天均在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虽然德国最高法院最终在1954年通过司法判例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但是,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并没有获得法国民法学者的广泛支持,除了法国少数民法学者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之外,大多数民法学者均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法国主流学说之所以对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持敌对态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0.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一系列判决承认了法人的一般人格权。该立场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反对意见认为,一般人格权的重要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而法人无所谓尊严;法人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的,并不享有无限的发展可能性,因此法人不能也不需要享有一般人格权。持赞同意见者或者通过否认一般人格权的基础是人的尊严,或者通过论证法人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来论证法人享有一般人格权的合理性。由于只有涉及人的尊严的自由才构成了一般人格权,法人并不需要一个一般性的人格保护,德国法承认法人一般人格权有其特定的制定法背景,因此,在一般意义上法人不应享有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11.
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概括为一般化立法模式与类型化立法模式,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的时候,应当将这两种模式适当结合。即对一般侵权行为进行一般化规定,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归纳为法国的大一般条款模式和德国的三个小一般条款模式,并建议采德国模式,此外,还应当对特殊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定。  相似文献   

12.
邱兴隆 《政法学刊》2000,17(3):43-45
重刑威吓论与古典功利论对刑罚一般预防作用的夸大与迷信导致了一般预防论曾一度遭到挑战与否定。当代一般预防论者在肯定刑罚具有一般预防功能的同时也承认其局限性。他们普遍认为,一般预防的局限性表现在多方面。本文介述了被当代一般预防论者所公认的一般预防的局限性的5个主要方面,即对不同的人的效果不同、对不同的犯罪效果不同、在不同地域效果不同、对不同的社会群体效果不同与因执法的严肃程度不同而不同。  相似文献   

13.
论一般法律原则在共同体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道刚 《法学论坛》2003,18(3):83-88
国际法适用于欧洲共同体 ,共同体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基本上包括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在共同体中 ,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已是成员国的共识。共同体法意义上的一般法律原则既内在于共同体法的秩序里 ,也存在于成员国各法律体系之中。本文试图通过若干案例 ,说明一般法律原则在共同体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4.
合理使用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是著作权法的必要构成部分.合理使用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构成三种形态的结构关系,分别是,封闭式结构关系、半封闭式结构关系和开放式结构关系.同时,合理使用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之间还存在三重关系,分别是,合理使用特别条款相对于一般条款的优先适用与在后适用的关系、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相对于特别条款的限制与被限制的关系和合理使用特别条款相对于一般条款的解释与被解释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虽然我国《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大多数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但是,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民法的所有一般原则作出规定.因此,在民法领域,除了制定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之外,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也是存在的.无论是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还是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它们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更不可能均是公共秩序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民法一般原则的性质方面,人们应当明确区分补充性的一般原则、强制性的一般原则和公共秩序性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16.
重刑威吓论与古典功利论对刑罚一般预防作用的夸大与迷信导致了一般预防论曾一度遭到挑战与否定.当代一般预防论者在肯定刑罚具有一般预防功能的同时也承认其局限性.他们普遍认为,一般预防的局限性表现在多方面.本文介述了被当代一般预防论者所公认的一般预防的局限性的5个主要方面.  相似文献   

17.
基于刑法对累犯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般累犯概念似乎并不会影响到具体的司法适用,但概念本身也反映着对这一制度基点的认识。虽然对一般累犯的理解进路各不相同,但对一般累犯仍然应该采用属加种差的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而且不能将一般累犯作为混合体来进行界定,不能既认为一般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又认为一般累犯是刑罚的适用对象。定义的基点与本质、核心特征等并不完全相同。对于一般累犯来说,其基点应该为其定义所涉及的"属",也就是将其理解为是一类行为人,还是一种具体状况。根据我国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具体处理,宜将一般累犯定义的基点确定为"人"。  相似文献   

18.
<正> 一、刑罚的一般预防对象刑罚以犯罪人以外的一般人作为一般预防的对象。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体现为刑罚对一般人的影响。一般人具有不同的特点,刑罚对他们的影响因而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研究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必须以分析一般预防对象的特点为起点。作为刑罚一般预防首要的对象是潜在犯罪人,即虽未犯罪但具有犯罪的现实可能性的人。具体包括知法欲犯者与不知法而可能犯者两部分社会成员。知法欲犯者,即通常  相似文献   

19.
由于人与人格、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与一般人格权存在不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无法与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进行简单的类比或者等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更倾向于一般人格权,将人格与尊严放在一起只是为了提高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民法上一般人格权是宪法上一般人格权"间接"适用于民法的产物,同时,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成为民事立法者落实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的结果。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上一般人格权都旨在对未列举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其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进行填补,但是这种填补必须依据宪法和民法上有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来进行,这是法官依法审判的应有之义。一般人格权内容的非法定并不排斥其依据的法定。  相似文献   

20.
在好多地方见到这样的说法一"领导干部不是一般的公民""官员不是一般的公民""党员不是一般的公民".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手中都有大小不一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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