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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我国学术界大致上可以分为“法哲学独立论”和“法哲学即法理学”两大系列观点。法理学与法哲学都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的学科,但由于支配它们的哲学思维有差异,因而使得它们的研究模式有了差别。正是这种研究模式的差别导致了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存在着区别。但不能因为这些区别便可以否定“法哲学即法理学”这种观点,而且这些区别的存在只应被看成是划分法理学或法哲学中不同流派或分支的一个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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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哲学的范围与品格看部门法哲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避免法学主体意识及内在特性的沦丧和法哲学精神品格的迷失,我们有必要重申回归纯粹的法理学和法哲学。与基于法认识论和法方法论、侧重于法的实证层面和应用领域的法理概括与探究的法理学不同,法哲学侧重于法的本体层面和价值领域的哲理概括与探究。就其精神品格与思维方式而言,法哲学既是一种前提性反思,即审视和追问对象赖以存在的前提,对法的本源、本质和普遍原理的追问;又是一种逻辑性反思,即对法学命题和理论的逻辑起点及逻辑展开的追问;还是一种价值性反思,即对法律规范和法学命题正当性的深层追问。部门法哲学研究与法哲学原理之间的对接不是生搬硬套或者简单移植,而是要在审视与批判有关部门法研究的基础上,注意与相应的部门法学话语体系的协调性与融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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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4日至25日,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与上海师范大学法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上海师范大学法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与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承办的“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讨会”在上海师范大学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探讨了如下几个问题:1.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与定位。李步云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该是有区别的。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法的一般原则、规则、概念以及立法、司法等的高度抽象,而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辩证法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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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武步云教授所著《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以下简称《引论》)已由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3月出版,可谓近些年来我国法理学园地里具有开拓性的新作。 对法律这一重要社会现象的哲学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就开始了,但在哲学和法学家著作中最早明确使用“法哲学”一词的,乃是近代德国大哲学家、法哲学家黑格尔,他的著名法理学著作就是《法哲学原理》。 马克思在对19世纪40年代德国司法实践和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批判的基础上,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同时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法哲学。无论在观点或内容的科学性上,是一切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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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界对法哲学与法理学是否应该区分开来存在争议,本文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都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的学科,但由于支配它们的哲学思维有差异,因而使得它们的研究模式有了差别。正是这种研究模式的差别导致了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存在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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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外法学》编辑部周志约我为该刊举办的"法律哲学研究笔会"写一短文。据笔者所知,在近十来年中,我国法学界对"法律哲学"一词本身有几种不同的理解。为此,笔者谨先对这一词的词义作一商榷。就笔者所接触到的而论,我国法学界在使用"法律哲学"时,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义上的理解是:"法律哲学"是指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学科或课程的名称。在我国自八十年代初以来,法学中基础理论学科或课程通称"法学基础理论"或简称"法理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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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法理学有三种研究倾向,一种是启蒙(价值)倾向的法理学,一种是注释倾向的法理学,第三种是实证(规律)倾向的法理学.其中,第三种倾向是与法理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实运作和演变规律的科学的性质相吻合的.否定法理学的科学性质,反而容易使它走上虚无主义的歧途.中国法理学当前要着重研究四个方面的规律研究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演进的普遍规律,研究普遍规律支配下的中国法律演进的特殊规律,研究影响和制约法律运行的现实规律,研究依然影响现实法律的历史规律.就价值问题而言,法理学对中国法律未来的关注应该从对目标的价值论证转向对目标与路径的实证研究,研究多数人的目标选择及影响目标选择的复杂因素,而不是要代替人们选择法治目标及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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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个时代的法理学是针对各个时代所面临的问题的一种思考和回答。近代西方法理学的发展进路 ,即从自然法学到法实证主义再到法社会学 ,是西方法学家对西方社会近代以来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思考和回答。中国法理学研究也应该是围绕中国法制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而不断的展开。当今中国法制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即法的实施领域中的问题而不是立法领域中的问题。因此 ,当今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主要应该围绕着怎样保证国家的法律在社会中得到合理地、正当地实施的问题而进行。从法理学研究的谱系上来说 ,当今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方向主要是法实证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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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法理学和法史学的教学 法理学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价值观和法哲学思考方法的重要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突出重要的位置。如果我们把没有法律价值观,或法律价值观很不正确,或法律价值观很不牢固的学生送入社会,对学生、对社会都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基于对法理学教学的重要性的认识,我认为法理学教学,应改变目前的做法,把法理学由第一学期上改为高年级上,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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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法理学教材普遍把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在阐述不同所有制法时有一个统一公式,即法的本质是在经济上维护所有制制度,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以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这种认为人类社会需要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种社会秩序的观念,在过去一段时期颇受法学界的赞同,近年来这一根基牢固的观念已开始松动了。有的学者提出正义和秩序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有的学者认为效益是法律价值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有的学者认为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都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没有重要和不重要之分,只在某个阶段和时期,侧重点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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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奥斯丁是现代西方法理学中的重要人物,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以提出"法律命令说"而著名,他的法哲学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人们的批判,这些批判主要来自于两大阵营:一是形形色色的自然法学家;另一是一些后起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这些批判影响巨大,以致遮蔽了奥斯丁法哲学的本来面目。其实,"法律命令说"并非奥斯丁法哲学的核心与标志,纵使人们批驳倒了"法律命令说",对奥斯丁的法哲学整体来说损害也并不大。奥斯丁的代表性思想是:倡导对法律进行分析性研究,主张建构起一般法理学与法律教义学,最终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在众多的批判之下,奥斯丁的上述代表性思想不仅没有失去生命力,反而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以致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奥斯丁仍然是一个人们无法绕过的思想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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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一词在本世纪初首度被引入中国法学,后遭受近半个世纪的冷遇及至误解,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在中国法学界再次流行使用。然而,今人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法哲学一词,却是见仁见智,归纳起来,大抵有三:其一,将之作为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学科,这是最普通的理解,只是在具有不同哲学传统的国度里和在继承了不同法学传统的继受国中,用语不同,如在英美,人们更喜欢用法理学,而欧洲、拉丁美洲、日本则偏爱法哲学一语。其二,将法哲学狭义化,与同样狭义化的法理学并列,让其专注正义等法的实质问题,而将法的形式内容留待法理学去处理;其三,用来表达部门法基本理论,如刑法哲学、民法哲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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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问题是法理学研究和实务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法律适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与法学理论研究的孤军奋战极不适应。作者认为应依靠法宫;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专门研究,这既是法理学研究的需要,也是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