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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苍梧县原县委书记李彬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李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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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海南省国资委副主任刘连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刘连琏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赃款予以追缴,赃物予以没收。刘连琏——这颗曾在海南政坛上、企业界耀眼的“新星”是如何陨落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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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在2003年可谓震撼连连,在盘点收成的年底依然传达着振奋的消息:2003年12月29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法院的判决说,王怀忠先后20次收受贿赂517.1万元,此外还有48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此前的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王雪冰在1993年至2001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钱款、艺术品、名牌手表等贵重礼品,共计折合人民币115.14万元。像王怀忠、王雪冰这样因腐败问题被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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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藤县原县委书记秦国明被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万元。至此,这起舆论广泛关注的腐败大案落下了帷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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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湛世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同时宣判的还有涉及本案的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承军(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还宣判:湛世明、徐华受贿266万元、贪污2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人称“刮老板”的湛世明静静地听着法官的宣判.一言不发,面如死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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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9日上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济南一审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怀忠在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另有480.58万元个人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庭依法判决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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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潇 《今日中国(中文版)》2012,(10):42-42
2012年8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薄谷开来和张晓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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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5日,在“铁窗”中的高利转贷高手——原贺州市盛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毅贪污近百万元公款罪名成立,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同案犯——该公司副总经理陈运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随着广西首例高利转贷案的水落石出,彻底揭开了“刘毅帮”建立在高利转贷下的罪恶面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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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第三款,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海亭犯贪污罪,系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史某某(未满18岁)犯贪污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4年.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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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40-44
存款占有的归属是和存款相关的财产犯罪讨论的核心问题,占有的对象是物,但刑事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早已将财产性利益纳入了财产犯罪的规制范畴,在对民法和刑法的存款占有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以法秩序统一为出发点肯定存款占有归银行占有,在此基础上对常见的存款占有的案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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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大》2006,(8):9-9
天津曝光首起商业贿赂案。日前,天津东丽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该市某高尔夫俱乐部一位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好处费的工程部经理因犯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处以刑罚,相关行贿方一并获刑。33岁的被告人程某原系该市一家高尔夫俱乐部工程部的经理。2004年11月至12月间,程某负责监督该俱乐部地热利用工程和供暖外网工程。在工程调试验收期间,程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两次收取了施工方某地热供暖工程公司工程部经理李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用其中的1.6万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9个月:决定共执行有期徒刑3年。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