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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的问题折射出法律上的缺陷.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实施家庭保护并非可以"无师自通".他们在履行其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这方面的教育和必要的指导造成的,而且很难靠家庭自身的力量予以解决.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建立怎样的制度保障、监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觉履行其职责?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人采取怎样的惩戒措施?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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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善待孩子,这是成人世界应承担的责任;孩子的命运也是在考验一个社会的良心。本刊记者搜罗了国外在孤儿监护、校园安全、校车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或许值得我们借鉴。国家是孤儿的最终监护人从中世纪开始,一些西方国家便开始确立儿童保护"国家家长"的原则,这种理念演变为近代以来"国家亲权"的法律原则,即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接管父母的监护权。因此,欧美的孤儿院,不但收留那些被父母遗弃的孤儿;那些因家庭暴力或父母被剥夺监护资格的儿童,也会被政府机构强制带到孤儿院。孤儿院大部分支出由政府拨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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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84-86
从理论上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有益于充实我国民法的理论基础;从制度上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从实践上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确立将安抚国民的担忧,维护社会的稳定,营造和谐的氛围。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在理论上无视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和剩余意思表示能力,在立法技术上过于概括,在内容上仅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而缺失了监护人的权利,在保护范围上过于狭窄,在监护类型上过于简单。应顺应全球范围监护制度的改革浪潮,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建立老年人监护事务举报制度和监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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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以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侵权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尤其是主体问题为研究对象,从责任能力的角度分析了未成年人为自己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可能和条件,并且在现代监护制度下考察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的理由和标准。从而笔者指出了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制度”规定的混乱,并提出完善这项制度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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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进城务工的年轻夫妻由于受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经济水平及工作强度等因素的影响,大多选择把未成年子女委托给年迈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朋友代为抚养和监护,使这些留守的未成年子女成为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缺位、其他监护人监护不到位,以及社会保障薄弱,留守儿童很容易在生理、心理、学习以及行为举止上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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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西部山区,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后,将年幼的孩子或留给父母,或托付给亲戚朋友,甚至让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缺少亲情关爱,厌学孤僻,其健康发展受到严重威胁.而父母监护职责的缺位,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临时监护人监护的浅层化,使这种隐患愈演愈烈,完善委托监护立法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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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琪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4)
天津大悦城孩子不幸坠亡的悲剧,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监护人失职致使儿童伤亡问题的广泛讨论。然而由于传统观念与法律缺位等现实原因,此类事故大多以父母的痛哭流涕和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而告终。是否确有必要将监护人的严重过失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进行责任追究,不同群体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主张。为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建议在明确刑事追责必要性的同时,学习借鉴国外监护制度的优秀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探寻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模式,并借由配套制度的建设与社会各方的有效参与,使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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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琪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3):14-21
监护制度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目前民法典编撰之际也迎来了革新和发展的重要时机。监护制度的核心目的具有"双重性":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但从立法理念的角度观之,意思自治与监护制度所代表的法律家长主义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统一,二者既有对立之处,也有融合之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过于重视社会秩序的保护,对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进行了严格限制,但同时在具体监护过程中国家力量又不充足,不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个人利益,无法实现制度的目的。因此在未来的制度改革中,扩大意思自治统摄范畴,保障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应当成为改革重点,同时意思自治的真正落实也离不开国家力量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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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立未成年监护人监督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子女本位"的立法趋势的决定了其建立的必然性,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决定了其建立的必须性。笔者提出,在我国对未成年监护人应建立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体制,它们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同时建立对未成年监护人的社会公众举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使未成年的监护人能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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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老人以家庭照料为主,妇女承担了主要的照料责任,政府减少对老年照料的支持以及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将会加重女性的照料负担。本文利用2002、2005年"中国老年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调查"(CLHLS)数据研究了照料父母对农村已婚妇女健康的影响。在中国农村,与不照料父母的妇女相比,照料父母的妇女"自评健康状况非常好"及"自评健康状况好"的概率将降低7.4%;与配偶健康水平较差的妇女相比,配偶健康水平好的妇女,"健康状况非常好"、"健康状况好"的自评概率将提高33.7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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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性质问题,是监护制度的根本问题。监护制度的一切具体规定,都以这一问题为前提。关于监护的性质,国内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义务为本位,认为监护纯粹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是一种义务性职责,认为监护不可能是一种权利;另一种观点以权利为本位,认为监护是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监护权。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就是他的权利。①而作为我国监护制度的《民法通则》,对监护定性的文字表述也很含混。在第18条第Zfor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里把监护作为权利表述。但这是一个不伦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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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是从罗马法中家父权发展出来的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吸收了罗马法上的亲权制度。我国亲权和监护制度分别由不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系,既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与重复。通过设立亲权制度,可以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避免过于简单。将亲权和监护权分开设计,有利于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对父母滥用权利进行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把亲权和监护分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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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5)
监护监督是指对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监督,目的是促进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与201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均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然而,实证考察却发现,无论是未成年人监护还是成年人监护领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都十分突出,实有必要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约制监护人行为,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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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89-93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出现,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判断能力的老年人不断增多,由此产生了交易、财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依靠成年人监护制度。我国关于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比较滞后,无法与急速变化的社会关系相适应。相反,日本、韩国这些同样存在老龄化问题的国家对原先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与创新,建立了任意监护、法律帮助等制度来防止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这对我国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