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0 毫秒
1.
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方面始终坚持不懈的努力.但是,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误区.笔者认为,中国监狱应建立罪犯改造质量的标准体系,为每一名罪犯确定阶段性的改造标准,并实施阶段性的质量检测,以期最终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回顾我国监狱工作历史发现,改造罪犯目标的定位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不同时期表述不尽一致,但是其背后的基本精神却一以贯之。从罪犯教育学的角度看,这个目标定位就是罪犯教育目的问题。监狱工作的任务、罪犯改造目标和罪犯教育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罪犯改造目标具有理想性,现实具有复杂性,改造目标的定位影响着对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价,研究罪犯教育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罪犯教育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犯教育是对犯罪者再犯罪的一种预防 ,是改造罪犯的根本措施和手段 ,也是执行刑罚的目的所在。对罪犯教育的思想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和文化背景 ,是对人性认识、犯罪原因认识的综合产物。远古的思想家、哲学家提出了众多的观点。罪犯教育理论是刑罚理论发展的产物 ,是罪犯教育实践的结晶 ,它是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和行刑科学化、人道化进步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特殊的教育理论。  相似文献   

4.
近5年来,浙江监狱系统在罪犯中开展"修心教育",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运用和发展,在中国传统文化和新中国罪犯改造经验中挖掘本土资源,构建自足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形成一批行之有效的精品项目,不仅在罪犯服刑期间取得明显成效,还促使其回归社会后走上守法道路.  相似文献   

5.
随着监狱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监狱特别是对罪犯进行直接管理的监区需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探索和实践中推动对罪犯文化改造高质量的提升。本文从目前监区文化改造现实情况出发,以罪犯从内心信仰和尊崇宪法和法律为文化改造目标,找出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和分析原因,思考设定监区文化改造内容、方法、体系,促使罪犯在服刑期间安心改造、积极改造,在刑满释放后不再犯罪、成为守法的现代社会公民。  相似文献   

6.
改造罪犯成为社会适格公民是具有中国特色监狱行刑工作的一般价值追求,也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监狱工作的主要目标,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监狱行刑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顺利回归法治秩序社会为最终目标,罪犯的刑罚与改造需要更加科学、合理与有效。在现有制度与秩序下,科学设计罪犯行刑期间,合理安排罪犯教育改造内容,积极提升罪犯改造绩效,实现监狱行刑法律与社会效益,是现代监狱行刑的主要任务。其核心内容是,根据人的假设理论,按照罪犯刑罚羁押期限,科学划分罪犯改造流程期间。在每个期间,以一般罪犯心理变化为基础,以期间时间与环境变迁为线体,以罪犯认知与改造质量为根本,坚持改造即学习的原则,制定针对性的监管与改造措施,实施因人施教,项目化矫正,促进罪犯改造主客体一致,增强罪犯自我改造的效率,实现监狱行刑目的。  相似文献   

7.
"关系犯"是与监狱机关或监狱人民警察有某些利害或利益关系而受到特殊处遇的罪犯."关系犯"的存在,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它严重干扰、破坏监内改造秩序;影响罪犯的改造;破坏执法的公平与公正;腐蚀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削弱监狱惩罚改造罪犯功能的发挥.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治理.必须从体制上入手,实行监企分开;要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管理教育;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治监.  相似文献   

8.
罪犯改造质量是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概念,但其深厚的内涵直到目前尚未得到充分发掘。有关研究对其的现有定义较为偏狭。本文在批判前人定义的基础上,从社会的宽广视角出发认识犯罪和罪犯,进而提出罪犯改造质量的新定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罪犯的劳动报酬从强制无偿到有偿支付,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文明。罪犯劳动报酬具有矫正性、结构的特殊性、支付和使用方式的强制性、低工资性等特点。罪犯劳动报酬的规范是监狱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方面,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的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和实施办法,以增强罪犯的劳动观念,矫正其好逸恶劳的恶习,体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根本宗旨。  相似文献   

10.
随着"严打"整治斗争的不断深入,监狱收押的"涉黑"罪犯日趋增多.与一般罪犯不同,此类罪犯在本质上具有极端的反社会性,且普遍持有对待改造的抵触心理、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和强烈的怨恨报复心理,并表现出行为方式的暴力性、残忍性,行为过程的狡诈性、应变性,对他犯的纠合性、扩散性和对干警的腐蚀性、渗透性.因此,监狱应根据其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造对策.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理论按作用标准划分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种法定的独立共犯人。对于胁从犯之说是否合理,学界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被胁迫参加犯罪”并不能成为胁从犯是法定独立共犯人的依据,它仅为一种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其归入主犯或从犯加以处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被胁迫情节",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一直被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进入21世纪以后,人们对该提法展开了全面的反思和批判,社会危害性也在争议声中走过了十多年.应当说,对社会危害性的反思,是犯罪论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需要.但从整体上看,社会危害性并非无懈可击,在说明犯罪的实质方面,它必须借助于规范违反说才能得以说明.因此,直接将规范违反说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解决这一争议的最终出路.  相似文献   

13.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致命缺陷,具备犯罪构成所有构成要件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犯罪客体没有起到其本源实质违法性概念的出罪功能。我国刑法理论界应该对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功能进行反思,恢复其所对应的实质违法性的含义,起到相应的功能,使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彻底完善起来。  相似文献   

14.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15.
法定犯时代下,后工业社会中各种风险逐渐升格,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理论地位受到动摇,刑法制裁体系相应地吸收了积极刑法观理念,前置刑法干预起点,降低入罪门槛,而社会整体评价体系中却缺乏相应的轻罪或微罪评价模式、犯罪分层意识,从而导致刑法附随法律责任引发实质意义上罪责关系的不协调,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责任主义原则等问题。同“以刑制罪”对“从罪到刑”的罪刑关系的反思,在意图限缩刑罚的法益理论逐渐沦为为刑法扩张“背书”的情况下,对犯罪附随法律责任的重视能够促进法益判断标准的实质化,从而有利于促进立法批判机能的实现,也能对保安处分科学化和刑罚“双轨制”发展有所裨益。基于新社会防卫论的论证逻辑也应该对附随后果的逆向论证逻辑以及定位做出限制,同时提出犯罪人处遇重构、引入复权制度等具体举措,以期达到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责任的协调。  相似文献   

16.
在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经常面临犯罪主体身份的确认问题。本文不期待从纷繁复杂的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论证和演绎,只期望能以现行刑法、司法解释、批复、答复出发,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提出如何遵照立法精神运用司法解释来对此问题予以处理,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法律主体认定上的困难。  相似文献   

17.
国际环境犯罪正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国际社会已意识到各国应共同合作,以刑法的手段保护我们的家园。但是,国家在特定情况下能否对特定环境犯罪行为承担国家刑事责任,学界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此,从理论的角度阐述国际环境犯罪的范围,并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法定要件进行界定.将有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责任评价的时间起点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原则,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将犯罪遏制在萌芽阶段,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功能,但其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与刑法谦抑精神相违,缺乏实践操作性。刑法第22 条已经名存实亡,成为一种无意义的重复规定,建议修改刑法时予以删除,同时将一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19.
西方警察三级预防犯罪的理论由远期发案控制、近期发案控制和发案后控制组成。也有的分为犯罪行为预防、情景预防、社区犯罪预防。本文采用犯罪行为前预防、犯罪行为中预防、犯罪行为后预防的分类模式 ,对国内外警察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进行比较研究。预防犯罪的关键在于社区 ,但不应忽视警察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协调和指导作用。警察在了解犯罪情况和犯罪的客观规律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条件 ,理应突出警察部门在犯罪预防主体体系中的首要地位。  相似文献   

20.
犯罪的本质主要解决立法和定罪的正当性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德日法益侵害说、英美系的危害原则和中俄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各自主流的犯罪本质学说。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本质为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能够揭示行为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不过,当前据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实体内容和规范标准缺失,应当予以修正。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性,具有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的社会危害性中的"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中的"侵害性"具有同一意思,而社会危害性之中的"社会"应当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而不是抽象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