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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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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顺万 《求索》2008,(6):133-135
司法调解是我国司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民事纠纷中的司法调解是法官经验思维判断与司法人性化的有机结合。在司法判决中,法官主要采用逻辑演绎的思维,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自由心证”以及适用法律中的“判例法”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官的经验思维。在民事司法中,法官将经验和逻辑统一于个案纠纷解决过程,是“和谐司法”对法官的要求,也是法官思维的最高境界。  相似文献   

2.
法的滞后性易导致司法在面临“无法可依”境况时出现“同案异判”的结果。司法机关主要通过完善“类案检索”机制统一司法适用以缓和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然而判例的非法律渊源地位决定了“类案检索”机制的局限性。为实现类案统一裁判,应当探索一条司法裁判上升到立法规范进而指导审判的路径。面对司法与立法之间的鸿沟,在法院、法官二元结构下,实现从裁判到规范、从实体到程序两方面,都有一定的探索和经验。架构于理论正当与制度可能的基础之上,在实体、程序两方面突破及立法权下放的背景下,通过厘清立法中司法输入的理性边界,畅通立法对司法裁判的甄别、吸收机制,在理性的边界内实现从司法裁判到立法规范的升华。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断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分案处理”的标准有二:一是“同一法律关系”,二是“同一法律事实”。从法理及实践看,单纯依据某个标准,并不能对刑民交叉是否“分案处理”得出一个统一结论。因此,应将二者结合起来,确立一个综合性判断标准:凡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应当分案审理;凡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原则上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  相似文献   

4.
法官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原动力。在司法裁判这一双重认知系统中,法官良知是道德美德的表征,是职业伦理的内化,还是司法裁判的终极依据。将法官良知界定为兼具主客观因素的“主观良心”不会有损司法裁判的客观性。准确把握法官良知的主观性特征,可以在过程、结果两个层面保证裁判客观公正。法律文本的天生缺陷需要法官修补,修补效果取决于法律底线(合法性)与法官良知的共同作用。对法官良知的养成而言,奖励与惩戒有效但有限,还需要在道德提醒、义利平衡、认知负荷、团队合作等事项上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5.
陈亮  程金华 《探索与争鸣》2023,(8):59-72+178
“江歌案”的民事判决揭示了“道德导入司法”的可能性,但其采用的导入方法仍待检视。从实然角度而言,既有的司法实践主要通过“转译”方法实现道德导入,即当法官意识到个案的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存在冲突时,其会遵从道德判断的指向而修正法律判断之发现,并对修正后的法律判断加以证立,使得道德判断可被社会公众间接地接受。但是,“道德转译”具有明显的内隐性特征,可能出现法官专断的风险,有必要进行外显化改造,为转译下的司法裁判提供公开阐释的场所。从应然角度而言,理想的司法裁判需依据“议论”方法进行道德导入:一是道德判断应在社会场景下完成“生成性议论”;二是道德判断要在法庭场域内展开“司法化议论”。在此意义上,基于法律议论的程序规范便是“道德导入司法”的制度化装置,其可补强道德判断在司法场域下的“合理可接受性”,进而为个案裁判的规范效果与社会效果提供调适契机。  相似文献   

6.
许身健 《求索》2022,(2):165-175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两套评价标准,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在于着眼点不同,一个更多在法体系内展开评价,另一个则是超越法体系的判断。联系在于社会效果的判断并不是一种任意的非法律性判断,它仍然要建立在法律效果评价基础上,亦即要以司法裁判的“实体裁判质量”作为参照基础。构筑于“法律效果”基石上的司法裁判在回应社会期盼时“力有不逮”,这已凸显于司法改革进程中诸多方面。实体法规范结构中的事实与规范的绝对分离,及该结构对诉讼目的之影响,导致了诉讼与纠纷之间内存的张力具有内在恒定性。“从规范出发型”的司法裁判方式可以从“以事实出发”的司法裁判方式中获得有益借鉴,进而提升和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7.
崔鹏  王晓琼 《青年论坛》2009,(3):99-104
情理与法律,既相对立,又相统一。情理是法律的基础,而法律是情理的升华与体系化。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使命,就是发现、阐明并应用蕴含于法律规则之中的“理”。这种理是法律的精神力量所在,也是司法权威的精神来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的前提下,深刻领悟法律规则背后无形的法律精神。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解释去弥补和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能够平衡互相冲突的利益,实现法律与情理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8.
普陀法院有这样一群特殊的法官,他们在社区内“坐堂问案”,定期定点解答居民们在法律上的疑惑;他们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指导他们以法律为依据调处邻里关系;他们在纠纷的第一线运用调解技巧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定纷止争。他们就是把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社区法官.  相似文献   

9.
孙嫦婵 《前沿》2005,(8):154-156
作为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弗兰克提出了法律不确定性和事实怀疑论两大学说。事实上,在纷繁的法律现象中,我们确实可以发现规则的不确定性、规则与目的的经常背离以及案件事实的难以捕捉。这些因素,都为严格规则主义提出了一道歌德巴赫猜想式的难题。于是,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大作用得以彰显,而具备专业素养和职业伦理的法官对法治的介入显然不会重归人治的泥潭。  相似文献   

10.
“盖然性”即可能性,当民事案件中的证据都不能准确证明事实时.法官可选择可能性最大的事实加以确认。2008年1月17日.江苏省淮阴市的二级法院就运用了这一证明标准.审结了一起彩票迷案。意外的判决结果.从司法层面告诫人们.民事活动当以诚信为本。  相似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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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起,一项称为“百名法官进社区,指导调解化纠纷”的活动在本市部分区、县开展。上海法院表示,这是上海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新举措,有利于从基层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保障社区和谐安宁。  相似文献   

12.
对待司法的三段论推理过程,法律理论从崇尚严格逻辑到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在法秩序内外的各种选择中寻求最佳答案。对于简单案件,法律陈述下的生活事实或许可以涵摄于一条相应的规NAT,演绎推理以得出结论;但对于疑难案件,特别是在规则含义模糊或者演绎推理出现局限时,法律解释的作用得以彰显。在法律解释中,各种解释方法的次序,法律解释的模式,法律文本的目的在解释中是否不可或缺,都还需要进一步认真讨论。  相似文献   

13.
曾任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郁知非职务侵占案辩护人的安徽知名律师张铁锋,因涉嫌向6名法官行贿被推向法庭接受审判。本应维护司法公正的律师为何成了诉讼的掮客?怎样铲除律师和法官之间“潜规则”赖以生存的土壤?如何保障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公信力?律师涉嫌行贿法官案背后的诸多问题令人深思。  相似文献   

14.
在法哲学史上,法的模式理论经历了由“规则中心主义”到“原则中心主义”这样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从而将法律原则引入法律体系之中,使其成为法的重要要素之一。如果承认法律原则是法律的一部分,则意味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从司法适用中的个案分析看,我国法院在司法推理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在运用法律原则判案,但是法官在公开而直白地运用法律原则判案上还有欠缺。要克服目前我国法院对法律原则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就必须客观认识并充分发挥“法官解释”与“判例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5.
《台声》2007,(4):51-51
同样是市长.同样因“特别费”遭到检调机关的调查.在同一套法律之下.前台北市长马英九因“特别费”案遭起诉.而被另一笔“特别费”缠身的台南市长许添财却因“罪证不足”未被起诉。一时间,台湾司法“双重标准”.“不公平”的质疑声浪席卷全岛。  相似文献   

16.
推动基层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克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需求的应有之举。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通过优化审判资源、强化分类管理、出台制度文件和畅通监督渠道,审判质效指标不断优化。当前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面临的问题不少,可从转变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完善"去行政化"管理,健全履职保障机制等三方面着手,化解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困境。  相似文献   

17.
我省深入开展“法治浙江”建设以来,坚持法治为民,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纠纷调解等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司法便民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司法裁判需要规范性依据,这是司法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在制定法规范不能满足司法解决纠纷的需要时,从法律的原则和社会生活中寻求规范的来源。民间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合理运用可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足,同时也是法官作出正当性裁判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法官作出的司法判决得到公众的普遍接受,提升司法公信力。当然民间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也是有限度的,对其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应保持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19.
《上海机关动态》2009,(10):20-20
海事法院在深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中,突出实践特色.开展“以案析理”活动,引导法官坚持自我剖析.人人撰写办案札记。认真分析总结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通过分析一案、总结一番、提高一步,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升华,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相似文献   

20.
在司法过程中,法律事实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顺序,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和认定事实三种。纯粹的客观事实只是一种理想性的目标指向;证据事实可以激励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举证;认定事实需要法官公开其自由心证的内容。法律事实的这三种层次对最终判决的影响也是逐级深入和直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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