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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   依据我国《刑法》第 397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本案来说,被告人李会枝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关键是要分析,被告人李会枝从接到报警电话到事件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是否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果有的话,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李会枝的失职行为是否与精神病人甘忠茂杀死解平有因果关系。   2000年 3月 1日下午 4时许,民警李会枝即本案被告人接到报警电话,电话称:“在红柳塘村三队有…  相似文献   

2.
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以及由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委派而代表国家机关执行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行使国家机关的一定权力或履行国家机关的一定职责。其形式特征是身份上代表国家机关。现行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存在一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从“ 3· 1”案件的材料来看,李会枝等警察在甘忠茂因精神病发作而伤人后,赶到现场是迅速而及时的,所采取的让围观群众后退、近距离监控甘忠茂等方法,也并无不当。然而,由于解平等人的突然出现,却发生了甘将其刺死的悲剧。如果说悲剧发生之时李会枝正打电话请示如何处理而在危急关头放弃了保护群众的职责,是其被判处玩忽职守罪的理由;或者,如果说李会枝被判处玩忽职守罪的原因只不过是由于群众的不满情绪,那么,分析这个案件,不仅需要对照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与该行为是否相符,而且应当分析悲剧产生的原因。这将有助于全面认识本案…  相似文献   

4.
滥用职权罪立法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注重通过立法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惩治。我国滥用职权罪条文设计不合理 ,罪状不明确 ,主体范围过窄 ,刑罚设立不科学。应及时修改立法 ,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分列 ,明确其特征 ,扩大其主体范围 ,提高其法定刑。  相似文献   

5.
在新疆呼图壁县,一个精神病人突然发病,先夺一人性命后,又杀一人。在此期间尽管公安民警出警及时,处警果断,但仍未防止悲剧的发生。被害人家属欲讨说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民警李会枝不应该打电话汇报请示,贻误战机,因而犯有玩忽职守罪。那么,李会枝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此案暴露了哪些问题 ?我们应从中汲取哪些经验教训呢 ?本刊特别约请了有关法律专家对此案进行评析,以期明辨是非,使人民警察正确出警处警。  相似文献   

6.
黄烨 《前沿》2011,(15):79-81
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未必就是科学的,如果确立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与“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将会更加符合依据罪状确定罪名的基本要求。“食品监管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法条竞合也存在包容与交叉两种情况。在“食品监管渎职罪”具体的立案标准出台之前,有必要参照“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杨志斌 《理论月刊》2006,(5):112-114
滥用职权罪是现行刑法中的一个独立罪名,与玩忽职守罪在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本文着重探讨了滥用职权罪的5个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先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这一国家规定是指明确此种行为可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刑罚后果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仅将发放高利贷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发放高利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要件。此外,如果将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导致其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  相似文献   

9.
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我认为,在本案中,解平被刺属于意外事件,李会枝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如下:   1李会枝在客观上不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一,从客观方面来看,李会枝等人开夏利车从接警到制服甘忠茂的整个过程,李会枝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忠诚地履行其职责的要求,解平被刺这一后果并非因李会枝打电话造成的。相反,李会枝一直在努力寻找制服甘忠茂的办法,如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疏散群众、劝导精神病人甘忠茂、打电话请示、听到惊叫声后迅速赶往出事地点与他人一起制服甘忠茂…  相似文献   

10.
玩忽职守罪在渎职犯罪中有着普遍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共有七大特征。由于这些特征使得玩忽职守罪有别于渎职罪中的其他职务犯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更好地确定了其罪的范围,划分了本罪与其他罪的本质区别。作为发案频率较高的犯罪行为,应该从实践中总结和分析此罪的特征,更好地打击乃至杜绝此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
玩忽职守犯罪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害 ,打击、预防玩忽职守犯罪意义重大。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如何确定 ?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及其责任之大小 ?如何预防玩忽职守犯罪等都值得我们研究。从司法实践上看 ,影响巨大的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的判决本身还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12.
我国1997刑法第182条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将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纳入刑法第182条的规制范围,2006年刑法修正案再度对刑法第182条予以修正。至此,刑法第182条适应了社会生活发展变化之需,加大了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刑法第182条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与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混合规定,不符合经济行政法规对证券、期货市场规制不同步的现状,应分款予以规定;本条采取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不符合本罪作为行政犯的基本规定方式,应规定为空白罪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不能准确限定本条规定之罪的外延,应取名“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  相似文献   

13.
97刑法典第307条对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改善了刑罚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并且能遏制当事人的恶性举证,强化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秩序。但该条文没有规定当事人自己的伪造、毁灭证据行为构成犯罪,没有规定证人自己作伪证的行为是犯罪,且罪状规定粗糙,与其他法律规定不协调,操作性差,量刑也不尽合理,应该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14.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不仅会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政府形象.因此,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以刑治吏",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通过古今中外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比较,不仅让我们看到我国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发展历程,以及立法技术的逐步成熟,同时提出,为了统一理论认识和司法操作,1997年刑法典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范围、罪过形式以及财产损失的计算起止时间等,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简永发 《前沿》2010,(21):77-79
财产罪是指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各国一般是以对财产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样态来区分不同的财产罪,但由于历史背景和法律渊源不同,各国财产罪的范围大小不一,如抢夺行为在我国规定为独立的罪名,但在有些国家却包含在盗窃罪中,不同的侵犯财产罪的罪名在有的国家规定得很详尽,但在另一些国家却可能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16.
简永发 《求索》2010,(9):159-161
财产罪是指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各国一般是以对财产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手段来区分不同的财产罪,但由于历史背景和法律渊源不同,各国财产罪的范围大小不一,不同的侵犯财产罪的罪名在有的国家规定得很详尽,但在另一些国家却可能没有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并不等于不处罚,而是有可能采取扩张解释的方法,包容到其他罪名中去。本文通过财产犯罪中的盗窃、诈骗罪立法上的差异,对比研究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刑事立法与理论。  相似文献   

17.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内幕、期货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美国、新加坡对此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国于1997年首次在刑法中规定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必须是知悉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认定内幕交易罪应注意其与正当交易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以及应注意对共犯的打击。  相似文献   

18.
谢治东 《前沿》2010,(11):63-67
从宏观角度考察,现行渎职罪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应该做以下完善: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公务员”;进一步完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法;取消将“徇私”、“徇情”或“徇私舞弊”作为相关渎职罪的一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作为渎职罪从重量刑情节;削减渎职罪中一些不必要的特别条款,以精减渎职罪的具体罪名;重新合理配置渎职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9.
法律问答     
如果是联防队员,还构成玩忽职守罪吗编辑同志;1992年3月31日,我与本地公安局签订了地方民警合同,成为一名合同制民警。1995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因当时没有转正机会,我就没有续签合同而转为派出所联防队员。1996年10月,经本地人事局考试,被录用为正式人民警察。就在我当联防队员期间,1996年1月16日,我所发生了一起醉酒的人突然死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  相似文献   

20.
去年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审理中,检方指控被告人赵祥忠犯玩忽职守罪,控辩双方在庭上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进行了舌战。最终法官没有采纳控方指控的罪名,也未完全采纳辩方的意见,而是作出了第三种判断:被告人赵祥忠构成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该判决曾一度引起了法学界的纷争。从英美法系程序优先的视角看,法官是个消极的仲裁者,法官绝不可能不诉而审,不辩而判。因“虹桥”垮塌案辩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始终围绕着检察指控的罪名——玩忽职守罪是否能够成立这个轴心,并层层为被告人设防,以期达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证明控方罪名不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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