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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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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种,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胶等毒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本罪中的持有指不具有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的目的的占有、携有、藏有等。本罪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按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  相似文献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形态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形态的研究,目前仍处于理论上莫衷一是、实践中五花八门的状态。形态关乎量刑,形态标准关系着刑法正义价值的实现。学术对话需要共同的语境和学术方法。在毒品犯罪形态的分析上,这种共同的语境和方法是客观存在的,第一是汉语言的标准;第二是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第三是应用法学或注释法学必须采用的形式逻辑分析。刑法没有将牟利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目的,那么,判断这些犯罪的得逞与否,就不应以是否达到牟利目的为标准。正是基于上述认识,笔者提出了判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  相似文献   

3.
《辽宁人大》2009,(6):43-43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相似文献   

4.
毒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是药品,缓解病痛,治疗疾病,也可以是毒品,使人形成瘾癖,损害身体健康。因此,为防止滥用和违法消费,我国通过颁布法律,对其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和原植物的种植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99o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非法种植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窝藏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引诱、欺骗、教唆、强迫、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走私制毒物品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5.
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 ,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的方式 ,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要划清运输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从分析情节入手。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表现行为不同 ,侵犯的客体不同。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在行为、所有权、获取非法利益的途径三方面。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的目的不同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 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对再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从重打击的决心。但该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理论界也说法各异。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就性质而言是特别累犯。 一   累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世界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从各国的刑法规定看,累犯的构成不外乎三种要素,即: (1)前罪所受刑罚的种类和后罪应受刑罚的种类; (2)前罪和后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3)前罪…  相似文献   

7.
王亮 《中国保安》2004,(16):12-14
看过电视剧《永不瞑目》的观众也许还记得肖同这个人物,一个好端端的大学生,因为吸食毒品而变得人性丧失、最后众叛亲离。《刑法》对毒品犯罪有专门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七至三百五十七条共规定了12项具体罪名,主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想必人们仅从上述罪名中就应该对毒品犯罪有一些了解。细心的人也许会发现《刑法》中并无“吸毒罪”的存在。的确,在我国刑法中,对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界定为一种罪,因为刑法上罪行的构成要从行为人的罪过、犯罪的客观因素、社会危害程度等等多方面考察,而吸毒行…  相似文献   

8.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在于持有毒品是动态还是静态这一客观行为表现作为标准,动态持有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能证实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帮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藏匿毒品时,应认定其为窝藏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在于代购毒品行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只要证实代购毒品者具有牟利目的,对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的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些足以说明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即使这样,仍然总有少数见利忘法、钱迷心窍之人以身试法。  相似文献   

10.
为了遏制毒品来源,禁绝毒品的危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坚决依法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二、严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持…  相似文献   

11.
毒品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侦查的特点,用事实推定原则来认定持有毒品人"明知".在证据尚不能证明行为人是为运输、贩卖时,才能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随时把证据固定下来用以证实犯罪,对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通过审批程序,步入法制化;对"特情"卧底取得的证据以变更方式处理.  相似文献   

12.
王静 《岭南学刊》2018,(1):77-82
毒品犯罪中应引入概括性认识的概念。概括性认识属于概括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指行为人行为时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认识不确定,对具体的危害后果仅认识到有发生可能性。概括性认识的特点有二:认识内容不确定、认识程度不确定。就毒品犯罪而言,尤其是在认定运输毒品罪时,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运输的可能是违禁品且仍然为之,而实际上运输的正是毒品,此时运输毒品罪即告成立。有学者认为"可能知道"也属于明知,但知道可能性在逻辑上不能等同于"可能知道"。如果行为人仅是可能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则意味着其可能不知道,只能疑罪从无。最后,由于概括性认识的程度比确定性认识要低,在量刑时应予体现。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的贩卖、运输毒品罪可以浓缩为贩运毒品罪 ,对进出国境的贩运行为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对在一定期间内贩运不同宗毒品的 ,如果存在连续关系 ,以一罪论 ;如果不存在连续关系 ,应认定为数罪而并罚 ;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可确定为“成交”  相似文献   

14.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相似文献   

15.
毒品犯罪在全球范围内日趋活跃,对毒品的种植、制造、运输、贩卖、走私、吸食等多个环节进行综合治理,实现有效控制毒品蔓延与打击毒品犯罪是禁毒政策变革的必由之路。相对依赖性是毒品的自然特性,危害性是毒品的社会特性,管制性是毒品的法律特性,供需性是毒品的经济特性。毒品特性研究是禁毒行动开展的基础,也是禁毒政策制定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相似文献   

16.
论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的特点及防范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是指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素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进出境并达到一定数量的案件 ,或违反国家规定 ,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达到一定数量的案件。目前 ,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大宗化、品种多样化、内外勾结、贩卖手段狡猾、伪装隐蔽巧妙、认定查处困难等特点。对此应加大对有关知识的宣传力度 ,加强管理和执法力度。  相似文献   

17.
新型毒品犯罪指以新型毒品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行为。新型毒品犯罪具有如下特征:生产贩卖数量大、制造工艺简单、新型毒品获取方便、贩运方式隐蔽性强。而新型毒品犯罪日趋严重最重要的原因是立法上规制的欠缺,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新型毒品犯罪立法上的几点缺陷,并对如何完善立法上的缺陷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中国保安》2002,(8):53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期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弄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19.
互易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使用不同类别、质量以及纯度的毒品进行相互交换的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同普通贩卖毒品行为在犯罪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性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互易毒品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贩卖毒品行为,包含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贩卖"中,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在对其犯罪数额进行认定时,互易行为人各自对自己持有用于交易的毒品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及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毒品案件的侦查中已广泛应用。毒品案件中的诱惑侦查应当是为了侦破隐蔽性极高、组织性极强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侦查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人“货”俱获,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手段,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毒品犯罪必须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但是,由于在我国诱惑侦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难免有合“理”不合“法”之嫌。因此,需要将诱惑侦查手段纳入法制轨道,对侦查机关既授权又限权,通过正当程序平衡诱惑侦查手段实施中产生的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冲突,保证诱惑侦查在毒品案件的侦查中理性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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