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 ,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的方式 ,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要划清运输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从分析情节入手。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表现行为不同 ,侵犯的客体不同。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在行为、所有权、获取非法利益的途径三方面。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的目的不同  相似文献   

2.
互易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使用不同类别、质量以及纯度的毒品进行相互交换的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同普通贩卖毒品行为在犯罪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性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互易毒品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贩卖毒品行为,包含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贩卖"中,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在对其犯罪数额进行认定时,互易行为人各自对自己持有用于交易的毒品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毒品犯罪嫌疑人大多需要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此时需注意其能否作出合理解释;对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贩毒数量的认定以购买数量为基本原则,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情节,当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应不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中;代购毒品者只要从中牟利,获取利益,可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者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一般认定其为从犯;对吸毒人员相约吸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国家工作人员容留吸毒等容留吸毒的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应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4.
毒品买卖不仅具有私密性,而且涉及多方主体、多个环节,毒品代购就是其中一种方式。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类犯罪主要规定在分则第七章第八节,但对毒品代购这一行为方式未进行特殊规定,现有法律依据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中有相关规定,以"牟利"、"运输"等关键词作为认定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关键。一方面,会议纪要本身性质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其内容上的规定也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为呼应我国禁毒以及世界禁毒政策,有必要对这一行为进行分类,将其规范化,以便与现有刑法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中的贩卖、运输毒品罪可以浓缩为贩运毒品罪 ,对进出国境的贩运行为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对在一定期间内贩运不同宗毒品的 ,如果存在连续关系 ,以一罪论 ;如果不存在连续关系 ,应认定为数罪而并罚 ;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可确定为“成交”  相似文献   

6.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有偿性地非法流转,主观方面则不以牟利目的为必要。以毒品交换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非财产性利益的价值不能通过金钱衡量,故以毒品交易非财产利益的行为并不符合贩卖毒品行为的本质特征。由于无偿赠与毒品的行为并不满足有偿性的要求,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为吸毒者代买毒品行为则应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7.
毒品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侦查的特点,用事实推定原则来认定持有毒品人"明知".在证据尚不能证明行为人是为运输、贩卖时,才能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随时把证据固定下来用以证实犯罪,对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通过审批程序,步入法制化;对"特情"卧底取得的证据以变更方式处理.  相似文献   

8.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种,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胶等毒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本罪中的持有指不具有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的目的的占有、携有、藏有等。本罪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按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  相似文献   

9.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相似文献   

10.
非法持有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的重要罪名。人们对非法‘特有”的内涵与外延、行为人认识错误的法律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数形态、共同犯罪等问题研究的还不够深入。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系统研究,可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11.
对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与实务中存在各种观点,主要有成交说(契约说)、进入交易环节说(进入实际交易状态说)、实际转移买方说(交付说)、买入或卖出说(择一说),但这些观点均存在不足之处。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应当是行为人既已控制毒品,也已着手实行贩卖毒品的行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妨称之为"控制毒品且已着手贩卖说"。  相似文献   

12.
王静 《岭南学刊》2018,(1):77-82
毒品犯罪中应引入概括性认识的概念。概括性认识属于概括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指行为人行为时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认识不确定,对具体的危害后果仅认识到有发生可能性。概括性认识的特点有二:认识内容不确定、认识程度不确定。就毒品犯罪而言,尤其是在认定运输毒品罪时,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运输的可能是违禁品且仍然为之,而实际上运输的正是毒品,此时运输毒品罪即告成立。有学者认为"可能知道"也属于明知,但知道可能性在逻辑上不能等同于"可能知道"。如果行为人仅是可能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则意味着其可能不知道,只能疑罪从无。最后,由于概括性认识的程度比确定性认识要低,在量刑时应予体现。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全国各级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及首次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加大对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该会议纪要对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未予规定的情形及审判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答,针对"以贩养吸"的问题提出"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在此新形势下,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研究应引起理论界、实务界的重视。考察司法裁判,各地方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差别,不同法官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4.
“套路贷”的本质是高利贷,其外延不仅包含违法犯罪,还应囊括不规范的借贷中的套路行为。扩大“套路贷”的外延,有利于更为清晰地比较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避免法律规范获取不准,涵摄逻辑混淆。不规范借贷中的套路行为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界限在于契约自由的实现。“套路贷”违法犯罪范畴,应把握不法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套路”进行实质性考察;被害人过错认识程度直接影响犯罪形态。立足“套路贷”不同类型化标准,保障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明确行业监管责任,设置违法梯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刑事手段泛化。  相似文献   

15.
在贩毒案件侦察中,公安机关经常会遇到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贩卖毒品;二是行为人准备用现金购买毒品,即所谓“为卖而买”。对于前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犯罪已属既遂,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严厉打击。然而,对于后者,情况则比较复杂,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在缉毒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得到可疑人员携带巨额现金四处活动、意欲购买毒品的情  相似文献   

16.
毒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是药品,缓解病痛,治疗疾病,也可以是毒品,使人形成瘾癖,损害身体健康。因此,为防止滥用和违法消费,我国通过颁布法律,对其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和原植物的种植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99o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非法种植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窝藏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引诱、欺骗、教唆、强迫、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走私制毒物品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形态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形态的研究,目前仍处于理论上莫衷一是、实践中五花八门的状态。形态关乎量刑,形态标准关系着刑法正义价值的实现。学术对话需要共同的语境和学术方法。在毒品犯罪形态的分析上,这种共同的语境和方法是客观存在的,第一是汉语言的标准;第二是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第三是应用法学或注释法学必须采用的形式逻辑分析。刑法没有将牟利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目的,那么,判断这些犯罪的得逞与否,就不应以是否达到牟利目的为标准。正是基于上述认识,笔者提出了判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的网络不法行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并对淫秽网站性质达到明知程度,其对网站电子淫秽信息怠于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监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19.
贩卖毒品严重威胁和危害了公众健康,是毒品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贩卖毒品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其侵犯的法益是公众的健康,因此必须根据贩卖毒品罪所侵害的法益来对"贩卖"进行实质性的解释。在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上,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2000年《南宁会议纪要》、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以及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计算。"毒贩子"协助警察诱惑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出卖毒品,并在控制交付下抓获其他"毒贩子"的,应该认定为立功,但如果其立功线索系其家属通过不当手段所提供的,则不能认定为立功。  相似文献   

20.
当今世界毒品犯罪持续增长,这是每个国家不可避免而要面对的问题。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348条规定的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司法机关又无法查证毒品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本罪的手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