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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岳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5):3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定位,给我国民事理论和实务带来混乱.基于对法律行为的内涵的正确认识,合法性不应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而只是评价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考量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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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是指以营利性作为行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它和民事法律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行为的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在主体、构成要素、表示方法、意思表示瑕疵、解释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商行为意思表示一般为要式意思表示;商行为的意思表示体现了外面主义、商事交易迅捷的特点;沉默在商行为中通常具有表示的价值.在商行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对意思表示的效力断送和解释,应采取表示主义.应充分认识商行为意思表示所其有的特殊性,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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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春湘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3):16-19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其本质上是法官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介入和干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多有论述,主要是解释规则方面的研究.本文在考察德国和英美民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主要从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行为、适用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及重大误解(错误)法律行为救济等关系阐述了意思表示解释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意思表示解释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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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因是否基于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在特性、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以及法律控制方法上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这是否从根本上否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尤其是意思表示理论在民事诉讼行为上的适用,值得人们思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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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制度,即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定权利、义务和取得法律效力的制度,始于古罗马。罗马法规定了契约行为、附条件及期限行为、适法行为、表意行为、意思能力等完善的制度,成为法律行为制度产生的基础。1748年,德国十/U立纪启蒙时期理注派学者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首先将法律行为定义为。“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使用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但未阐明其内涵;1805年,德国学者胡果在其《日尔曼普通法》一书中,把“法律行为”的内涵解释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切适法行为”;1807年,海瑟首次科学地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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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应弄清楚其中的四个问题: 1.什么是“调整”这里所说的“调整”,是法律用语,指法律对某种社会关系及当事人的地位加以规定,并确定这种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 2.什么是平等主体首先,是明确什么是主体。民法所称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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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与本质出发,以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评价标准背离了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与本质,使民事法律行为成为徒具工具功能而失却制度价值的"躯壳"。从民法调整方法角度观察,民法对法律行为的评价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不是合法性评价;合乎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与一般法理意义上的合法并不等同,两者的作用机制、制度目的各异。最后,基于民法的自治法性质,法律行为为"法律允许的行为",具有一般法理意义上的"合法性"。故而,以"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根据民事表意行为是否与民法规范的规定一致,采用一般法理意义上的合法性、违法性标准对该行为进行评价是无意义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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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体现了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在民法理论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民法理论甚至交易秩序和安全都有很大影响。因此本文对此问题做了粗浅探讨,以期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能够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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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在国家机关未能提供及时保护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力量进行保全性自救的行为。广义的自力救济,包括刑法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民法的自助行为。狭义的自力救济,仅指民法的自助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但民事法律一直未对自力救济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自力救济的研究也比较少。民法典规定自力救济制度,有利于加强民事权利的保护和规范自力救济行为。近年,我国部分学者起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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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从事一定的票据行为,并对票据代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票据是一种与社会各方面联系非常密切的新事物,过去一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加之票据法所具有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因此,加强对票据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票据代理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于研究,并对如何完善票据代理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票据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票据代理从其本质上而言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民事法律的代理制度在票据代理法律制度中亦可适用。但是,由于票据关系的特殊性,使其代理制度也呈现出一些特殊的地方。通常认为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他方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民事代理关系具有这样三个法律特征:第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第三,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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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同意并非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因为受害人在作出同意的表示时,并没有法效意思。受害人同意亦非事实行为,因为它置重于受害人内心的意思;受害人同意应为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定性为其类推适用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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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后契约义务的概念,起源于本世纪初德国有关附随义务的民法判例学说,尤其是近二、三十年以来,德国学者对之论述、研究甚多。台湾地区的学者将其译称为“后契约义务”,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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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标价错误案引发两岸民法学界对传统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共同关注.台湾地区民法错误论源自罗马法一德国法传统,并受到日本法的一定影响.在错误类型上,台湾地区民法沿袭德国“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之界分,性质错误“视为”内容错误.在错误撤销上,创造性地增加了表意人过失要件之限制,相对人之可归责性亦成为影响表意人行使撤销权之考量要素.两岸民法错误论存在着内生机理上的共通,使得大陆民法错误论寻求台湾地区经验之借鉴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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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解释实质上是对构成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采取客观兼具主观的可归责性的基本原则,促使人们在进行意思表示时适当考虑相对人的实际处境,也使受领人在合同中努力理解表意人的实际意思.其目的在于减少纠纷,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谅,促进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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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均为私法领域固有术语,将其套用到其他法域会造成语义混乱。行政许可申请引起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不属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许可申请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而不存在自由意志。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仅对其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导致申请人所承担的行政法上义务之豁免。行政机关无论是对行政许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均无需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真实意思状况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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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法中的“债”民法中的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债权和债务两方面构成。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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