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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越南南海问题研究专家、河内国家大学副教授阮洪滔博士所撰写的论文,呼吁国家和政府早日颁布实施《越南海洋法》。他认为:制定并颁布《越南海洋法》是越南进军海洋的必经之路,也是新形势下落实海洋战略,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目标以及积极融入国际社会的重要工具。文中重点分析了颁布《越南海洋法》的迫切性和制定法律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译者全文译出,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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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海洋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而海洋法治建设则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通过海洋立法、修订已有涉海法律、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律与规则的制定、坚决捍卫国际海洋法治等举措,推动了全球海洋治理和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应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海洋法治体系,切实提高海洋治理能力,从而为全球海洋秩序变革做出自身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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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自由"在当代国际社会已经发展成为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其他公约和国际习惯法为补充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现出从关注"自由"转变为规范"航行"的权利义务、从强调航行不受干涉转变为协调航行权与沿海国利益、从国家间的利益博弈转向博弈与共同治理并存的特点。与此同时,若干新问题需要国际立法作出澄清和协调,如专属经济区内资源利用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与航行自由的冲突、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与沿海国安全利益的冲突等。充分利用航行自由制度,积极参与该制度的后续国际立法完善将是中国适应角色转变后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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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了该国法律和规章时, 可对该外国船舶进
行追逐, 继续进行直到公海, 并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后, 特别是1994
年生效以后, 各沿海国都纷纷扩大本国海域管辖范围, 及时调整海洋政策与发展战略, 制定和完善海洋法律、法规,
加强国家对海洋权益的保护, 保障本国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中国主张管辖的海域近300万平方公里。因此, 完善中国的海洋立法, 特别是有关海上紧追权的立法, 对于维护中
国的海洋权益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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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其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即凯尔森(Kelsen)理论视野中的"基础规范"也几经流变。起初,海洋是长期奉行"丛林法则"的法外之地。经过大航海以及17世纪初格劳秀斯(Grotius)"海洋自由论"的提出,以航海自由为主要内容的海洋自由成为海洋国家的共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海洋法的基础规范进入海洋自由、沿海国主权、海洋全球治理三者并存时期。海洋法基本规范的历史流变决定了海洋秩序的变迁,同时也对中国的海洋强国战略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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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及中美日南海海权博弈对策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重大缺陷,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的视角看,都存在不公平性。南海争端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适用于主权和领土争议,因此也就不适用于南海争端的处理。菲律宾对中国提出南海仲裁案的背后推手是美日等国。基于现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为了解决南海争端,中国采取外交谈判优先的战略,美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外采取了以军事优势为基础的海洋威慑战略,日本则实行国际干预架构下的海洋同盟战略。采取上述不同战略的根本实质在于中美日三国围绕南海展开的海权博弈。中国应倡导南海海洋治理的两个创新性理念:以法治海、以海治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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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北亚地区新海洋秩序与我国的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 ,极大地推动了国际新海洋秩序的建立。随着中国、韩国、日本等东北亚各沿海国对“公约”的批准和 2 0 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宣布 ,新海洋秩序在东北亚地区逐渐形成并完善 ,这对我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它既扩大了我国的海洋管辖领域 ,又加剧了各国竞相争夺各自海洋权益的矛盾。根据“海上圈地运动”及其东北亚的新形势 ,现提出我国海洋事业所面临的、包括海洋国土观念在内的现代海洋观念薄弱等问题和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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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俄罗斯科考队于2007年8月2日在北极点插上俄罗斯国旗后, 北冰洋国家纷纷采
取各种行动, 使“北极争夺战”不断升温。与过去北冰洋国家以“先占”、“扇形原则”为理由夺取北
极不同, 这次俄罗斯寻求的是国际海洋法中的“外大陆架制度”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任一沿海国可以拥有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在一定条件下, 沿海国
还可以拥有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350海里从内或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以内的外大
陆架。但是沿海国对其外大陆架, 要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科学数据, 得到后
者建议后才可以划定。而且沿海国在其外大陆架上拥有的并非主权而是主权权利。所以, 国家在
北极地区的权利应由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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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赋予冰封区域沿海国特殊的环境管辖权,加拿大和俄罗斯依据这一条款在其北极海域内全面推行航行管制。然而这一单边管辖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多项限制条件,两国部分管控措施超出了冰封区域条款的合理使用,突破了海洋法对航行权的保障。在国际法体系内,北极沿海国航行管控的特殊权力有其外部边界,受到多边海事规则的制约,特别是"极地规则"的出台将限制冰封区域条款的适用空间,削弱沿海国单边管辖权的合法性基础。北极沿海国实施单边管控面临法律和政治上的双重困难,通过国际平台开展北极航运合作,寻求在国际规则中维护其利益诉求,更加符合北极沿海国家的实际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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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华海上竞争的工具,美国在南海的"灰色地带行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模糊性,其中包括《公约》下军事活动界定的标准不明。事实上,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作为《公约》的遗留问题,一直备受理论界关注,但时至今日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仍然争议不断,加之当下还面临着传统海洋强国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海洋大国的利益冲突加剧、主权国家的海上活动形式日益丰富等新挑战,导致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根据国际司法实践,在军事活动的界定中法庭或仲裁庭主要关注主体因素、行为方式和活动目的,这三个要素构建起了以海上活动的主体为初步证据、重点考察行为方式、在有限范围内兼顾活动目的的界定思路。对中国而言,以实证视角审视作为美国南海典型"灰色地带行动"的"航行自由行动",有助于客观全面认识其法律性质,进而从国际法层面有力回击美国的海上霸权行为,助力完善应对美国南海"灰色地带行动"的中国方案,最终在实现强化南海维权执法的同时,避免冲突失控,妥善处理波谲云诡的南海局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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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中国投票支持通过并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在该公约中获得相关海洋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承受着严峻的不利后果,尤其中国支持和同意的专属经济区和新大陆架给自己造成了难以补救的不利后果和困扰。中国应重新思考与《公约》的关系,利用《公约》的相关制度尽量减轻或克服所面临的不利或困扰,并以史为鉴,在对待"区域"内海洋遗传资源归属及其立法倡议这个崭新问题上作出正确的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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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局势与应对海洋法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年以来,南海局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菲律宾国会通过了"领海基线法案",把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划为菲律宾领土;马来西亚前总理巴达维登上南沙群岛的弹丸礁、光星仔礁宣示主权等。这些情况的出现与海洋法的新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如何应对海洋法的新发展就成了捍卫领土主权、维护合法海洋权益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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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形势变革背景下的中国海洋安全战略——一种框架性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今国际海洋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突出表现为世界各主要海洋国家纷纷加强和调整海洋政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同时显现;以海权角逐为核心的海洋地缘战略争夺不断加剧;海洋领域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影响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海洋安全面临着日趋严峻的挑战.因此,中国应该制定明确的海洋安全战略.本文认为,在宏观战略层面,中国要把海洋安全战略纳入国家的大战略之中;在微观战略层面,中国应妥善处理中美关系中的海权问题,妥善解决中国与日本、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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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承诺欧盟"严格遵守和发展国际法",但最近欧洲法院处理的几起案例过于强调欧盟法的自治性,引发了对于欧盟是否继续"拥抱"国际法的担忧。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欧盟法律秩序的产生和演进是欧盟重建欧洲国际法律秩序之努力的基本内容。近50年来,欧洲法院首先利用国际法律秩序促成欧盟法律秩序的产生并树立其相对于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律秩序的高度权威,同时借用成员国国内法律秩序,确立欧盟法律秩序相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独特性和自治性,再以不断强化欧盟法律秩序的自治性的方式,试图逐步向欧盟法律秩序与国际法律秩序在欧盟范围内并存、欧盟法律秩序优于国际法律秩序及最终影响国际法律秩序未来发展的欧洲理想迈进。是否"拥抱"国际法服务于欧盟的这一总体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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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的演进表明,海洋话语转变是国际秩序转变的重要风向标。文章对海洋话语进行了概念分析,并将其细分成海洋硬话语与海洋软话语,明确其包涵因素和互动关系。战争、谈判、国际会议、条约及协定等是国家争取战略主导权、在国际权力格局中占据优势的重要手段,可作为海洋话语与国际秩序之间的互动机理。海洋话语与国际秩序转变主要经历了欧洲主导时期和美国主导时期,且美国主导时期延续至今。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代,海洋世界多极化趋势显著,海陆联动明显,“泛海洋时代”到来;海洋话语的话语主体、结构设计、海缘范畴及议题领域等均在经历多维嬗变,国际海洋新秩序建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不断提升。中国需把握好角色定位与策略选择,优化中国海洋战略,树立新海洋安全观,踏实构建海洋话语,在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构建中发挥积极引领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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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法庭自成立以来审理的案件中有很大部分都涉及渔船立即释放的纠纷,本文在具体考量法庭审理的有关这方面的案件后,认为法庭的司法实践体现了“从速审判”的特点,加剧了国际法主体多元化的进程,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国内法提出了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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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与南海领土争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产生以来,原先存在的南海主权争议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趋复杂化,其原因与海洋法公约中一些无提及的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论述了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岛屿、岩礁、群岛国、群岛水域等问题对南海领土争议的种种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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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使国际上的海洋法实践开始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但是,由于各国的“海情”有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同,在海洋法实践中遵循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套是不可能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到目前为止各国进行海洋法实践的观察,提出若干规律性的思考,以加深人们对海洋法理论和实践的某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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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专门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 成立至今处理的大
多是关于“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的案件, “蒙特·卡夫卡”号案即是此类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法庭
对“蒙特·卡夫卡”号案的审理可知, 法庭在有关“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规定“临时措施”以及有
关海底争端的案件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 这使法庭在处理海洋法争端方面处于独特的重要地位。
但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法庭不是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唯一机构。实践中, 更多的海洋法
争端被提交到了国际法院。基于此, 我们应正确认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