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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以年龄在20~25周岁的500人为样本进行实验,用单反相机固定500人的牙齿形态,细致观察牙齿近中错位、远中错位、高位、低位、舌向错位、唇向错位、扭转错位和斜轴、易位等九种错位特征,通过统计这九种错位特征在这500人样本中出现的次数及概率,从而求出似然比值。通过实例及比对AFSP言语形式的似然比级别,发现几处错位特征的似然比之积的值很大,这证明似然比证据评估体系在牙齿痕迹检验鉴定中的可靠性。 相似文献
12.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46-49
《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监察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但是该证据能否作为最后的定案证据还需要看它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现行《监察法》并未对证据的审查制定相关细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完善法庭对监察证据的审查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言词证据是监察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但在获取言词证据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故而需要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应当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要建立调查人员出庭制度,重点审查被调查人口供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13.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1):90-101
规范设立是在抱有理论期许的同时,对本土现实的妥协式鞭策。当下,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虽然遮蔽于"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和"刑事印证规则"的阴影之下,但仍有19份规范与证据补强要求直接相关。分析来看,现有规范中的证据补强要求存在主证据范围拓广、补强证据要求具体化以及适用效果扩张等特点。由于受到对策式立法的影响,现有的证据补强要求虽然貌隐于分散的条文之中,但同样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事实认定这一基本功能。其功能偏离主要表现为补强概念的模糊与混乱使用、适用边界的模糊与范围收缩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15.
16.
17.
18.
19.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47-55
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及辩护权,德国法要求警察、检察官及审判法官均应在讯问被追诉人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这就是德国的"米兰达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未规定违反"米兰达规则"是否会导致证据使用禁止的结果,德国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从不承认、部分承认到全面承认证据使用禁止的发展历程。在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下,侦查机关强制取供现象大行其道,被追诉人的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冤错案件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立足本国问题,我国可以汲取德国的成功经验,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引进包括"米兰达规则"在内的沉默权保障规则。 相似文献
20.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3)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偏在的问题更加严重,仅依靠当事人申请文书提出命令,难以保证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职权探知主义,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不受约束性辩论原则的限制,有必要也有义务依职权发出文书提出命令以维护公益。但就我国现有的规范而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规定,司法解释不能为法官创设权力,且职权发出提出命令具有单向性偏失,弱化了文书持有人权益的审查保障程序,易致程序正义受损。因此在适用时,应当将文书的范围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47条之内,在作出裁定前应先向当事人释明由其申请,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并须对心证过程进行详细说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