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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胡敏洁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5):131-136
在转型期的中国,行政规定的变迁不可避免,其变迁的情形也可谓多种多样.行政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应基于其变迁的具体情形、行政规定的不同性质等因素加以考量.进一步,在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要件上也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妥当的公告、制定过渡条款等方式可能更适宜于行政规定变迁所引发的信赖保护问题.更为重要的制度性因... 相似文献
52.
张力毅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3):71-77
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引发情势变更曾一度作为部分学者阐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制度差别的重要依据,然而这只是因为立法与学术探讨中没有正确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与不可抗力制度从而导致的误读,这样的误读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在于其合同变更权。可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总结,实际法条的解构,真实案例的分析以正确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制度以及情事变更制度,以期对实践能够作出一定的指导。 相似文献
53.
赵娟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6):57-61
《地方法治建设的法理与实证研究》是一部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的法学著作。面向实际的问题意识、现实定位的研究内容以及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这一成果区别于"坐而论道"者的书斋学问。该书以来自地方法治第一线的实践素材为基础,描绘当下中国地方法治建设的真实图景,深刻揭示地方法治的内在规律和中国特质,其立足于中国法治现实的探索和创新之道为法学研究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也为中国法学研究之方式和进路的完善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经验样本。 相似文献
54.
税法现代化的目标使得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视角研究物业税立法问题成为必然,同时亦为税法现代化研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成为现代税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亦是物业税立法所应追求的目标.必须通过具体的物业税收制度的设计将抽象的私人财产权保护加以具体落实.为此,应当以受益原则为物业税的主要征税依据,来展开以课税要素为核心的实体法律制度的设计.物业税程序法律制度是保障实体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关系到物业税法律制度追求保护私人财产权的价值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55.
行政许可撤回制度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大创新。《行政许可法》第8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撤回条件的立法概括问题导致了行政许可撤回条件适用中的认识偏差。认知有限性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存在之主观认识论基础,公共利益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之价值基础,公共负担平等化是行政许可撤回补偿制度存在之法理基础。行政许可撤回条件包括法律事实条件与非法律事实条件两个方面。法律事实条件包括由于法律依据变更而导致的行政许可由一般禁止转化为绝对禁止情形,以及由于法律依据变更而导致的行政许可条件增加并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非法律事实条件是指不可归责于行政许可持有人且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非法律性事实。 相似文献
56.
张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2):221-225
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将“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作为沉默欺诈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应当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而将这一条件中的内容确定为“发生在任何情况下的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在适用这一条件时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的“重要情况告知义务”确定为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告知义务.并应当将“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有关事实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确定为否定沉默欺诈的抗辨事由。 相似文献
57.
环境刑法的法益初论——环境刑法究竟保护什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刑法的法益概念.旨在说明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于法理上的正当性以及刑法保护环境的着眼点。由于受环境伦理学的影响,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益的理解似有偏颇之嫌。笔者试从法益、刑法法益等基本概念入手,结合对环境价值、环境利益的再认识,对环境法益进行理论上的重述,阐明环境刑法益的内涵和外延,并通过对环境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论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价值及其法益属性,凸显其在环境刑法益中的核心地位,以期为环境犯罪的概念、特征(尤其是行政从属性特征)、实质、种类乃至环境犯罪的构成等理论的展开作一铺垫。 相似文献
58.
59.
施卫忠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5):104-110
拒绝证言权是指证人在司法机关要求其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定的事由而得以拒绝的权利。各国刑事诉讼中多有此项证人权利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拒绝证言权的对象和范围相对英美法系国家宽泛。立法者承认证人有拒绝证言的权利 ,是在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间价值权衡的结果 ,在逻辑上和学理上是沉默权延伸的必然结果。因此 ,拒绝证言权不仅仅是证据法上的一项抗辩权 ,更应属于基本的人权范畴。拒绝作证权在我国有实行的必要 ,应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 ,包括拒绝自陷其罪权、亲属之间拒绝证言权和职业、公务上的拒绝证言权。 相似文献
60.
行政机关自我审查、相对人同意和立法授权是有关自动化行政正当性基础的三大主张,却各有局限和争议。建构自动化行政的正当性基础,本质是厘清自动化行政与法的关系。以是否逾越法律授权为标准,自动化行政系统可划分为非逾越系统和逾越系统。针对两类自动化行政系统,应分别确立不同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而言,非逾越系统经行政机关自我审查即可引入。逾越系统包括辅助干预系统、替代授益系统和替代干预系统。辅助干预系统的引入须分阶授权。替代授益系统的引入须经由相对人同意。替代干预系统的引入须获得被替代行政权的特别设定规范的重新授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