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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47-55
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及辩护权,德国法要求警察、检察官及审判法官均应在讯问被追诉人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这就是德国的"米兰达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未规定违反"米兰达规则"是否会导致证据使用禁止的结果,德国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从不承认、部分承认到全面承认证据使用禁止的发展历程。在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下,侦查机关强制取供现象大行其道,被追诉人的供述自愿性难以保障,冤错案件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立足本国问题,我国可以汲取德国的成功经验,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引进包括"米兰达规则"在内的沉默权保障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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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标志着刑事职业禁止作为一种预防再犯的措施被引入我国刑法典。现阶段我国在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中职业禁止适用率低且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我国有必要在刑法分则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明确刑事职业禁止的规定,在比例原则和合宪性理念前提下,扩大适用范围至单位犯罪,构建复权制度,以促进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水平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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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条款是条约设计中的精华所在.很多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中都包含有关安全措施方面的一般例外条款,表明普通经济活动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分界线.这种安全例外条款使国家安全和经济全球化成为战后自由主义秩序中两个独立的领域.然而,当前世界贸易体制不得不应对网络安全、恐怖主义和能源安全等完全不同于传统形式的国家安全威胁.此外,新冠肺炎的大流行已上升到"国家安全威胁"的级别.近期,世界经济增长放缓、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给以多边主义为基础的贸易体系带来严峻的挑战.这就提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如何避免安全例外条款被当成政治理由,即作为掩饰或使贸易保护主义实践正当化的一种方法.对安全例外不加限制的依赖,将导致一项条约下已被接受的义务完全受制于缔约国的自由裁量权之下.因此,对安全例外的援引需要受限于其措辞确定的具体情形,并由国际性法院或法庭加以审查.世界正处于"风险社会"时期,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在条约设计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在设计可驯服不确定性的例外和最小化其被滥用的风险之间取得正确的平衡是条约设计中一项"结构性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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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4月,《苏日中立条约》签订,在中国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国民党为继续获得苏联援助,采取了一种低调处理的办法,对官方舆论进行了控制。但与此同时,它却借机煽动民间舆论来间接表达对苏联的不满,连带抨击中共。当时中间派确实一度群情激昂,普遍对苏联产生了怀疑的态度,有的则直接质问中共。面对这种不利的舆论环境,中共苦撑危局,努力解释事件原委,分析利害得失,尽量把苏日签约带给中国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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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有具体规范仍向一般条款逃逸、仅作为加强判决说服力的工具、未对不同类型的诚信原则加以合理区分适用等。根据诚信原则具体功能的不同,可将我国民法诚信原则分为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作为法律修正工具的诚信原则与限制权利的诚信原则,限制权利的诚信原则实质上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种诚信原则在实质内涵、适用前提、适用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司法适用中须作出区分对待。首先,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仅可适用于“特别结合关系”领域;其次,在“特别结合关系”领域应当先判断是否违背要求更高的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再判断是否违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最后,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仅能适用于特定情形,并以违反个案“公平正义”为核心判断标准,须结合严格的论证方法方可适用。结合既有司法实践,在“三分法”的类型化标准下妥切援引具体规则,在不存在具体规则时再经充分论证后援引一般条款,但应当始终贯彻类型化适用的方法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