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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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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宝庆 《行政与法》2010,(1):127-128,F0003
韦伯的社会学是作为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整个社会科学的基础而出现的,为我们理解法律现象提供了一个基于社会理论的"外在视角"。以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基础考察法律自治性的社会理论依据,可以为我们理解包括法律自治在内的现代法律现象提供一把钥匙。  相似文献   

2.
<正>引言(一)问题意识法律的理性这一命题是由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的。韦伯将"理性"的法律,定义为法律命题及原则的一般化、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以及自逻辑分析的方法阐释法律命题与社会行为的意义。〔1〕法律的理性有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分。在韦伯看来,形式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实质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  相似文献   

3.
台湾大学社会学系的林端教授于2003年出版的《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一书全面系统地批判了韦伯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论断。该书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了韦伯比较社会学里二元对立的理想型比较的局限;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则结合学界对清代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看法存在误解与局限。在此基础上,林端教授认为,若要深刻理解中国法律传统,关键在于把握体现于其中的“多值逻辑”。  相似文献   

4.
<正>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Max Weber 1864-1920),古典社会学家中最为杰出和最受推崇的人物之一,韦伯的一生、学术成就辉煌灿烂。著作甚丰,其百科全书式广博的著作所涉及的论题,范围之广令人惊讶。他在社会科学的主要领域、几乎都有重要建树。韦伯最初受过法律教育、他从来就不曾怀疑过法律的重要社会学意义、他在对社会进行错综复杂的历史分析中,始终以极大的热情关注着法学  相似文献   

5.
马克思·韦伯视中国传统法律为“卡迪司法”的论述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持久争论。学界对韦伯观点的回应大致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但都是用史学的方法检验韦伯的结论,因此存在偏差。“卡迪司法”论断并非韦伯著作的核心,且韦伯本’人对此结论也持保守态度。而这一边缘性论断之所以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强烈回应,一方面源于当代知识分子面对西方现代法治文明与传统礼法文明之间巨大差异而产生的知识困境和矛盾心态;另一方面源于对于韦伯的误解。“卡迪司法”论断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构建,其目的是为了彰显西方法律独特的形式理性特征,它不完全符合真实的历史,也很难进行历史检验。既有的讨论陷入对于历史细节的纠结之中,混淆了法律史的方法与社会学的方法,没有真正理解韦伯。因此我们无须拘泥于韦伯“卡迪司法”的结论,而应该更关注方法背后的旨趣。  相似文献   

6.
刘小平 《北方法学》2016,(3):122-128
"法律信任"对"法律信仰"概念的修正,实质走向了一个韦伯式概念,其理论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韦伯命题的理论映照。这一韦伯式的"法律信任"概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这种双重困难指向同一问题:"法律信任"如何可能?由此,立基于韦伯式的形式法律理论之上,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律信任"。"法律信任"概念要想有意义,就必须建立在一种更具实质性的法律理论之上。  相似文献   

7.
作为其全部社会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是建立在一套较为系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正是根据这一方法论以及具体的理想类型方法,韦伯提出了法秩序的社会学概念,对法律制度进行了类型学分析,并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根本上说,韦伯是站在外部观察者的立场上对法律制度进行探究的,但是他始终无法从根本上摆脱他所反对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8.
<正>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是西方学术界倍受推崇的古典社会学思想家。美国近几十年来兴起的法律和社会学派(Law and Society Movement)将他作为该学派的倡导者,将其著作奉为经典。[1]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不论是在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思想家那里,都不乏韦伯的支持者和批评者。[2]不少学者将这种现象归结到韦伯的学术思想,甚至其个人性格中的矛盾性。本文试图在有限的篇幅内概括地介绍其主要的法律观点。  相似文献   

9.
马克斯·韦伯①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一位伟大的社会学家,是继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德国又一位才华横溢的思想家。他被称为是“现代社会学领域里个人影响最大的一位学者”。②韦伯继承和发展了孔德和斯宾塞创立的社会学,最先尝试建立系统的法社会学。他明确指出,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理论的中心问题。韦伯的法社会学主要体现在他的代表作《经济与社会》这部被称为“社会学巨著”中。③在《经济与社会》这部著作的第一部分,韦伯阐述了理想类型的体系,其中,统治的类型情况集中地表达了韦伯关于统治类型的学说。在今天,重温韦伯关于统治类型…  相似文献   

10.
上世纪初,韦伯提出并论证了韦伯命题——中国司法属于非形式主义的卡迪司法。近百年以后,中国大陆就这一命题的真伪进行了长达10多年的高水准学术论辩。如果正确理解了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概念——理想类型——及其衍生的卡迪司法的真谛,并运用整体的观念来评价中国司法,则韦伯命题的成立是无可置疑的,否定论者所列举的实证材料,并不是韦伯立论的基点。韦伯命题之争有复杂的时代背景,它的背后涉及法律文化是否存在普适性价值、不同时空中的法律文化是否存在可比性、如何客观认知和理性对待本族法律文化传统、法律现代化是否可欲及其价值取向等重大的法理问题,特别是对形式主义司法的认知与评价这一重大的司法哲学问题。这些与中国司法未来走向息息相关的时代性问题都值得法学界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11.
近代以来,在西方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浪潮中,不少思想家都从社会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出发,对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作出了自己的解释。总结这些不同的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维柯、黑格尔、韦伯等为代表的法律发展类型论模式;二是以梅因、斯宾塞、滕尼斯为典型的法律发展进化论模式;三是以庞德、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以及昂格尔为标志的法律发展阶段论模式。每种模式各有千秋,进而展示了法律发展的缤纷色彩。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韦伯论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入手,简单介绍了韦伯形式理性化思想,并简要分析了韦伯区分的四种法律理想型态,进而对其法律形式理性化思想引发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3.
韦伯视阈中的"理性铁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隐喻,也是理解韦伯整体社会理论的关键概念.在法律政治领域中,理性铁笼具体表现为科层官僚制的两面性与形式理性法基础上的现代法治的困境.韦伯处于一个社会断裂式转型的时代,但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断裂性似乎更为显著,此时重新回顾并深度发掘韦伯的理论,似乎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韦伯关于权力的定义有重要意义,但是,它不能也不会终结权力问题的讨论。韦伯的定义对于人们认识法律权力现象有很大的影响。就法律权力而言,无论是霍菲尔德还是哈特都提出了重要的认识,而他们的认识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相似文献   

15.
赖骏楠 《中外法学》2014,(1):280-280
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由"形式/实质非理性"和"形式/实质合理性"构成的有关法律思维类型的概念体系,同康德哲学有着紧密牵连。这种哲学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本是四维的"合理性"概念体系,从而使该体系始终存在着蜕变成简洁但更为尖锐的、呈现为"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这一形态的二元论的可能。对相关韦伯文本的审视映证了这一可能。韦伯有关现代法律中的核心张力的论断,因而体现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之间的冲突。由于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将现代资本主义视为"核心议题"乃至"最高价值",且认定"形式合理性"法律与之存在"选择性亲缘关系",所以他个人倾向于"形式合理性"一侧,并将"实质非理性"的法律主张主要归因于工人运动。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发展表明,资本主义同"形式合理性"法律之间的联系并非绝对。整个"法律社会学"文本都体现出韦伯将概念和观念置于经验事实之上的倾向,而这些概念和观念本身又受到韦伯自身价值取向的引导。因此,这也意味着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背离。  相似文献   

16.
德国社会科学家马克思·韦伯(1864—1920)是当代社会学思想的奠基人之一。他所作的世界文明比较研究堪称社会学史上的里程碑。不仅如此,韦伯还是社会学法学的先驱之一。他的法社会思想独树一帜,值得深入探讨。本文试从三个方面探讨其法律思想,即法律制定和发现的两种方式、法的概念、法与经济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光昱 《中外法学》1999,(2):105-109
<正> 法理学家常常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抱有很大的兴趣。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法作为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与宗教是否有着联系?如果有联系,二者是何种联系?几位学者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讲,他们都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马克思·韦伯将新教与近代资本主义精神联系起来,认为理性化的新教是近代资本主义法治的基础。伯尔曼则考察了教会、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并指出了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  相似文献   

18.
中国已经加入WTO,开始与国际社会的接轨。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社会在内部改革的情况下又面临来自国际大市场的冲击。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将产生一些来自社会基层方面的矛盾,工人下岗、社会腐败以及面对国外竞争下暂时的失措……为此,独立的法律社会工作的开展在我国也已经成为当今和未来社会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建立法律社会工作学,综合法学与社会工作学的研究成果,研究法律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如何用社会个案工作、团体工作和社区工作方法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实现社会正义是法律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所在,因此法律社会工作与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命运紧密相连,同时也使法律社会工作学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独立于其他相关学科的独特性。以现实中的法律服务工作为基础,参照社会工作学的方法和理论,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律杜会工作学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19.
以现代逻辑重组孔子的法律哲学体系至为重要。用现代法学思维考察孔子对法律的理解,刑罪与狱讼为分析法学下的实在法,礼与乐为社会法学下的法律规则,仁与义为自然法学下的高级法。刑罚-礼乐-仁义构成了孔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结构,类似于西方实在法-社会规范-价值追求的一般思想模式。通过考察西方学者如孟德斯鸠、昂格尔和韦伯眼中的礼与法,以此来探究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就公正而言,拿西方正义的模式作为参照,《论语》里的公正近似于早期基督教式的利他主义道德,接近于康德式的道德哲学,不同于边沁式的功利主义。  相似文献   

20.
Ralf Poscher  隋愿 《清华法学》2012,6(4):102-115
当前的裁判理论都依赖一个形式主义的普遍预设,认为在法律不确定的条件下,疑难案件的裁判不再是法律裁决,而是非法律的自由裁量.不同的裁判理论是对这一普遍预设的不同回应.教义学理论拒绝接受这一普遍预设,坚持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进而捍卫法律的自治性.教义学理论能为疑难案件的裁决提供理论上可行、规范上可欲、实证上充分的说明.教义学理论以法律论证场域为基础,而法律论证场域又有其特殊的教义学结构,这一结构能够确保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法律论证场域创造了裁决人与具体当事人的经济、政治或道德利益的距离,而这一距离又保障了公平裁判.法律论证场域是社会分化的结果,是社会时代变迁而孕育的文化成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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